每天漲停板 wrote:若政府放手彰銀,那彰...(恕刪) 別說政府會放手彰銀,這機會只有奈米般的小!上訴權利緊握在手何必放棄,何況委任律師也會支持的......至於工會乃至於股東態度上會怎樣?首先必須遵從司法結果(司法定讞可不是只尊重司法囉),不服結果發動抗議能怎樣?上街頭?絕食?還是再來個80壯士嗎?民主法治的社會,又不是見鬼了,社會大眾會支持他們?股東則分公股或大小民股,公股遵循司法判決結論,大民股看勢面,小民股則當然自己看著辦,看是要留要賣或再買!至於彰銀員工.....當然也是自己看著辦!
每天漲停板 wrote:若政府放手彰銀,那...(恕刪) 每次看到財政部的說法,我真心覺得可笑。首先,財政部說「財政部的立場是維護國家利益、小股東利益」。不過,在正常的併購案裡面,併購方(台新金)都必須付出溢酬,所以彰銀股東肯定會有獲利,國家與小股東同樣受益,我還真不知道財政部到底在維護「誰」的利益。進一步論,金融業管制程度高,要併購也要金管會同意。縱使台新金萬般邪惡,在併購股權交換比例上,故意損害彰銀股東利益,金管會也可以隨時駁回併購案,檢調甚至能以背信罪名起訴相關人。可是現在財政部把自己凌駕於金管會之上,自詡為併購案守門員,根本是混淆部會職責分際。我國的公務員哪時候這麼積極任事,更何況事情都還沒發生就先一口咬定台新金是滿滿惡意?(笑)此外,財政部說「立法院決議,官股不能支持民股,所以不能支持台新金」,這點更是沒有法律常識,完全是欺騙市井小民的說法。先不論立法院決議並非法律,行政院沒有履行義務,縱使財政部基於尊重,要履行立法院決議,也是要去跟台新金談契約變更、解除、中止等事宜(損害賠償),絕非隨便逕自違約!按照財政部的邏輯,只要立法院有決議,行政部門一律要執行的話,以後行政部門的任何招商或者招標,如果事後覺得吃虧,豈不都可以跑去拜託立法院隨便發個決議,禁止行政部門履約,然後行政部門再大搖大擺地拿著立法院決議去耍賴,毀棄任何民事契約?憲法的三權分立不是這樣搞的,三權分立是指政府「內部關係」的相互制衡,在「外部關係」上,行政立法司法還是一體的,與人民簽訂契約的是「國家」,而不僅僅是行政部門。立法院決議與行政部門對外契約發生衝突,充其量是「國家」對契約內容的反悔,就像是企業的法務長對於執行長對外「已簽訂」的契約不認同,但執行長「事後」總不能對外說「本公司法務長反對本契約,所以我拒絕履約」吧!彰銀案,傷害最大的不是台新金,不是吳東亮,也不是任何一方的股東。在我看來,傷害最大的是國家的對外誠信,台灣的外人投資已經夠缺了,這樣搞下去以後誰還願意來台灣投資呢?PS:彰銀案如果台新金勝訴,其實對彰銀股東有利,因為之後可能有合併溢酬,至於彰銀工會就不用說了,一群公務員心態的傢伙...
而剛滿一年的第一個上班日金融圈發生了兩件事一個是兆豐一個是華南據說多數民調 國人對於拚經濟(財經問題)最感負面失望。但從上述事件,可以看到......即便面對低迷與不滿,也不怕外界可能質疑,就是一副不然你要怎樣!因為篤信:「堅持,做就對了」.......... 其他,你管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