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itty&wally wrote:哈....不會不可能啦!你沒有深入研究我的回文哦....想要收回耕地,給你個方向,先去研究三七五減租判例....(恕刪) 大大可以提示一下嗎? 像家父目前被佃農承租的地,承租至今已經很久都沒給租約金,然後這塊地很早以前就改建為魚池,然後另租給別人養魚,從google 2005年的土地空照圖,跟前月去實地拍照的結果比對來看,沒什麼變化,看來目前已經荒廢很久沒在使用,不過聽老爸說,改建成魚池這是以前雙方(租佃)同意的。這樣的話,可以用承租地非農業使用強制收回嗎? 或者您會覺得以擴大農業生產為由主張收回會容易一些?謝謝大大解惑!
我家也是地主,目前有幾塊小小的農地正進入「收回自耕」的申請程序中,我們運用的三七五減租條例即是「擴大家庭農場經營」的法條,且市公所也判定我們可以收回自耕。但因佃農不服"土地改良物"補償的金額(非1/3的補償),近日將由「租佃委員會」進入調解調處的程序。如果你們也想收回自己的農地,請一定要好好研究一下三七五減租條例,其中確實是有可以討論的地方。為了我們家越來越少的農地,這一次我真的卯起來瞭解減租條例,也因為許多有同樣情形的地主前輩的幫助,才讓我們家"可能"有機會收回農地!所以,如果你有類似的問題想解決,真的要仔細閱讀一下條例,甚至可以問一下「台灣農地政策受害人協會」諮詢一下,應該都會得到不少的幫助喔!
以你的狀況看起來要把農地收回得可能性很高喔!因為根據三七五減租條例的第17條即載明:第 17 條耕地租約在租佃期限未屆滿前,非有左列情形之一不得終止:一、承租人死亡而無繼承人時。二、承租人放棄耕作權時。三、地租積欠達兩年之總額時。四、非因不可抗力繼續一年不為耕作時。五、經依法編定或變更為非耕地使用時。依前項第五款規定,終止租約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出租人應給予承租人左列補償:一、承租人改良土地所支付之費用。但以未失效能部分之價值為限。二、尚未收穫農作物之價額。三、終止租約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減除土地增值稅後餘額三分之一。你的佃農看起來已經違反了第三款及第五款的規定,順利的話,你們應該可以無條件收回喔!建議你先去市、鄉、鎮公所(依農地所在地為準)申請農地回收,公所的相關人員會告訴你怎麼辦理。如果要以「擴大家庭農場經營規模」的方式收回,必須有幾個相關條件:1.你必須有一塊完全沒有三七五減租的農地在你想收回的農地附近,才可依此地為中心收回附近農地(但所謂附近其實距離可以很遠,好像是15公里之內皆算數)2.佃農的家庭收入必須成正數(如果你去申請的話,公所會幫你調查)3.當公所同意你收回自耕時,必須補償佃農土地改良的費用(但其實不多,甚至佃農如果沒有保留書面單據甚至可以不賠)有許多地主為了收回自家農地,乾脆去買一塊新的農地(因為不會有三七五減租綁約),在依此收回"失地",當然這樣的作法,必須先付出一筆土地費用,得先墊墊荷包一下!
順便update一下我家農地回收的狀況:我家的農地是在宜蘭市,昨天我們已經透過市公所邀請租佃委員會出面調處我們的案子,由於我們家回收的理由是:擴大家庭農場經營規模,因此必須補償佃農土地改良費用,但佃農拿不出土改費用的單據,加上我們家不願私下和解,因此「協商不成」,目前市公所已經將該案送交縣政府辦理,後續縣政府會再邀請租佃委員會辦理調處,(想當然爾,結果還是會一樣)接下來就可以正式進入司法程序,到這個階段,我們幾乎已經可以確定100%收回自家農地。成功的原因有二:1.大法官在民國95年已經做過釋憲,其中明確說明賠償佃農三分之一是違憲的,2.加上司法講求證據,佃農對於土改的費用必須提出書面的單據證明,因此許多地主能衝到最後一關,也就代表訴訟成功了!只是透過市公所,到縣政府,再到司法程序,可能會耗時1~1.5年左右,不過,這是必然的程序,像我們家從申請到昨天的市公所調處,就整整花了七個月,但這一切都是值得的,不是嗎?之前我們家是想私下和解,但佃農來個獅子大開口,又要地又要錢(他們通常都是這樣的,見怪不怪),因此,我們透過「台灣農地政策受害人協會」的協助,決定走正常的法律途徑。你如果還有任何問題,歡迎隨時告訴我,只要我能解答之處,一定盡力幫忙,所以也希望你可以加油喔!P.S.目前宜蘭市與我們家同樣狀況的案例一共有四件,分別在這兩天召開調處,四家皆採取依法行事的態度,依租佃委員私下透露,我們基本上是贏定了,如有後續發展,再跟你分享。
沒錯之前看法拍有一塊也是這樣的情形所以也做了功課不是要回收自耕四、非因不可抗力繼續一年不為耕作時..................就是要目前無耕作事實(這個不用給錢)五、經依法編定或變更為非耕地使用時................土地重劃變更為非農業區(這個就要給錢)在有可能因為重劃變更地目的地方這種情形是一大堆有錢啊!!!就算隨便種種東西也要維持著有在耕作的假象平空的掉下幾百萬甚至幾千萬不等是你的話,要不要去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