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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債要子還?? 0120..

許多網友都很熱心的回覆意見
有些正確....但有些錯誤
我在幫板主整理一下

1. 登報斷絕父子關係~這招在法律上無效,所以不用登報
2. 拋棄繼承~必須在父親過世之後2個月內才能辦理,你沒跟父親住在一起,N年後父親什麼時候過世你也不會知道,所以法律上的規定是,知悉(從你知道)父親過世之後的2個月內辦理都有效,但超過這個時效就不能辦理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了,以後只要拋棄繼承,父親的債物都不關你的事,當然,你也無權繼承他的財產
3.一直接到債務追討的電話怎麼辦? ~ 換個電話,不要讓不相干的人知道就OK了,這樣可以讓你免除困擾
4.並沒有父債子還或夫債妻還的道理,只要不繼承父母親或配偶的債務就OK了
5. "拋棄繼承" & "限定繼承" 哪一個比較好,就需要視個案(負債及財產比例)而定了,大致上來說,兩者都OK

justin2362 wrote:
許多網友都很熱心的回...(恕刪)


老實說
你的第二點...
在實務上,你必須舉證, 大多數的人都敗在這一點
所以在實務操作就是每個月去探聽一下死了沒

找不到人咧?? 報失蹤 => 七年後死亡宣告 =>限定繼承 or 拋棄繼承

不知道要辦哪一種?

就辦"限定繼承"
它的內含一言以敝之: 多退少不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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