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sctmh wrote:
15年後保本,太久了...(恕刪)
可以的話,是否能請您轉發這個文章給你同事呢??
更可以建議他直接調閱所有個人有簽名的資料
(台新把這些資料都藏起來了...一份副本都沒有給客戶,有的只是無敵坑人的契約範本)
若是他真的是買十五年期的結構型商品 也歡迎他與我聯繫
小小轉傳 功德無量

kk1973kk wrote:
15年保本的商品嗎?...(恕刪)
這邊跟大家分享我買台新結構式商品的經驗
自2013起買了澳幣, 紐幣及美金三種幣別
期間最短10年, 也有12年的共6支商品
結構式商品會聯結兩個條件, 如匯率波動一定範圍, 或是LIBOR之類...
要"同時"達成兩個條件, 才能拿到配息(本金x配息率), 通常是季結算
注意! 兩個條件都要達成
所以第一個地雷就是: 兩個條件裡往往會設定一個非常容易達成的條件來引誘你購買
第二個地雷就是裡面有帝王條款, 就是台新擁有提前贖回權
我買的6個商品裡就有4個被提前贖回(3個1年內被贖回, 1個4年), 因為兩個條件已經達成, 而且會持續達成
在過程中只要條件已經走向買方這端有利的情行下, 就會啟動贖回
相對的, 對銀行有利的沒有達成付息條件的, 銀行端就永遠不會啟動
板主買的15年期商品我也有看過, 那時也有注意到, 只是有先前經驗了, 所以吸引不了我
我是花錢買經驗, 買過才會知道整個商品的運作模式
至於有人提到逆轉勝, 看完我寫的應該不會有這種想法了吧
櫻花與綠繡眼 wrote:
回想以前和銀行理專交手的經驗,雷曼兄弟連動債踩過,南非幣連動債也慘賠過4X%。後來痛定思痛,
理專或銀行櫃檯人員推銷產品,不顧情面,一律拒絕。慢慢地,理專就不再推銷產品給我了。
這讓我想起2015年台灣中小企業的TRF金融風暴
有興趣的可以去查一下
跟板大遇到的情況很相似, 其實很多投資者資格不符, 但在銀行端運作之下, 讓很多投資者變符合資格, 而投資下去
其實銀行推銷包裝後的衍生性金融商品沒有錯, 但錯在沒告知賺錢有限賠錢無限的高風險, 前幾年投資人確實賺了10%以上, 但當匯率下跌時, 損失卻無上限, 一堆中小企業賠到無處申冤, 官司打了N年, 還是輸了, 該賠的還是得賠, 因為白紙黑字寫的很清楚
但銀行端也因為不當銷售而每家被罰數百萬元
金融衍生性商品還是少碰, 因為包裝愈精美, 表示裏面的東西可能愈垃圾, 才需要好好包裝
很多市面上的N年期XX債券也是號稱保本, 但沒到期前, 負數的也不少, 每年的利息也是忽高忽低或沒有, 但到期時一定是100%本金領回
bond0525 wrote:
這邊跟大家分享我買台...(恕刪)
bond0525 wrote:
這邊跟大家分享我買台...(恕刪)
B大果然是高手~說到<帝王條款>還真的要佩服台新背後制定契約的專家
將所學用在設計坑殺消費者的契約上簡直無人能出其右

其中的客戶須知清楚指出
1.契約雖然有所謂七天審閱期,但投資人需在生效日三個月後才能提出解約!!
所以台新先統一教導理專用<公司要收回統一核印後再寄發>為由拒絕提供契約副本
再刻意拖延2-4周後郵寄無敵契約範本(客戶所有簽署的資料都沒有一式兩份讓客戶留存)
讓客戶錯失契約審閱期後交易成立,如果真要解約也得等三個月後才能提出喔
2.台新有權利提前終止本交易,且結算代理人對投資人有絕對之約束力!!(無敵帝王條款)

然而台新在<辦理投資國內外有價證券及結構型商品聲明書>卻又說"貴行僅依本人指示進行投資,對投資資產不具有運用決定權"
我真的很想問,這是在哈囉嗎??
而且想問問大家...
當聲明書內容與客戶須知.中文產品成立說明書牴觸時,依台新境內結構型商品交易主契約書的第19條規定中所言:商品文件中所載條款若有歧異,依市場慣例之文件優先順序而言,該聲明書依予以作廢.故客戶的商品適合度評估在文件作廢下實為不通過吧??
但這些金管會都知道,評議中心也知道,卻選擇視而未見,持續幫財團護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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