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強調,P2P業者必須遵守五不原則,一是業者提供撮合金錢借貸契約服務,不得涉及發行有價證券、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等。二是提供借貸款項代理收付服務,不得涉及收受存款或儲值款項等行為。三是提供資訊蒐集、資訊揭露、信用評等、資訊交換等服務,應符合個資法規定。四是提供債權催收服務,不得有不當的催收或以騷擾方法催收債務等。五是其他相關作業,不得有廣告不實或違反公平交易法、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等法令規定的行為。新聞報導檢警朝詐騙偵辦,好像沒有相關法規可以約束?好像還有看到一位女生也是百萬以上後續自救就要花更多心思了,辛苦了,加油
說真的,立法院諸公看到那麼多的詐騙案件,難道都不覺得應該要修法來嚴逞詐騙犯罪嗎?還是只專注在吸睛的法案上,可以增加曝光度以及增加日後連任機會的法案上,建議立委諸公要苦民所苦,沒有用重典,絕對無法遏止詐騙的歪風。
樓主要堅強阿~~生活還是要過~!!!!這種吸金的基本上都是集團作案!!!!劇本大多是一整套的!!!甚至原班人馬!!!真的出事了~~推幾個炮灰出來!!!風聲過了~假釋出來了!!!又可以繼續騙!!!!真希望是一罪一罰!!!加上詐騙金額做判刑的級距!!!!
建議修改詐騙刑期,詐騙金額除以每月基本薪資,得出來的數字就是由共犯一起平均負擔每月刑期,賠償金還不出來就從監獄勞動金抵扣,還完所有詐騙金額方能出獄。假設詐騙金額1億,處以每月基本薪資$25000,需做4000個月刑期,共犯10人則每人400個月刑期。若只有抓到小弟兩人,則4000個月就給兩個小弟去平均擔了,所以下線要記得有辦法找到上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