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ptain Bambi wrote:謝謝各位的回應那麼請(恕刪) 有問題。你簡單問,我簡單答:1.你忽略了配偶繼承權(如果你的配偶在你死亡時依然健在);2.你忽略了特留分。(因為你並未提到兩個帳戶金額各為多少)。
不知道樓主的金額是多少我自己開了一個境外控股公司把小孩名字掛進去當股東,股份比例你自己決定。然後所有投資商品跟現金都是掛在OBU公司。 每半年配息,留在帳戶。辦一張美版信用卡,在台刷卡都美元結算。這樣台灣可以0收入。
信託可以解決這版的所有問題。現金信託你還可以決定小孩在幾歲之前每個月只能固定從信託支出多少現金(就像梅艷芳生前怕媽媽把錢又拿去打牌一次輸光)等到幾歲之後才將整筆現金匯入小孩的帳戶幫助孩子未來成家立業這一切只要寫入信託契約條款或用契約附件的方式,白紙寫黑字然後到法院 / 法院公證人 / 律師事務所公證信託契約就等同遺囑不用再擔心現金分配的問題。另外不動產或其他項目⋯我們只收千分之一點五的手續費(律師、代書等專業人士的費用另計)(例如成交一仟萬的房屋,手續費只收1萬5仟元,再加代書費)(記載於信託契約書第十條)也可一併信託或單獨做現金信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