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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出借(借券)遇到除權、除息日所得稅疑問 ???(再再更新)

pigstand wrote:
我目前51張0050出借中,原本的股利所得中,有超過一半屬於證券財產交易所得,目前是停徵的。若權益補償來自於除權息(即借券人在最後過戶日之前未賣出),該權益補償是不是就變成100%的股票孳息?反而因小失大?我的理解是否有誤呢?
謝謝大家。


P大~~

我看111年綜所稅資料~我出借遇除權息都不CALL回~實際列所得數比起假設不出借時~少非常多~(不過我的樣本數僅兩年)

所以你擔心的事~研判~應該不存在~

頂多~就跟你不出借時的狀況一樣~(我個人樣本數110及111兩年)
pigstand

請問一下,你出借的也是0050嗎?

2023-05-19 1:04
chenchentony wrote:
6/29(二)原始認...(恕刪)


所以出借股票根本就不划算。股價可能會被打壓,所有所得還是要繳稅。
gds88 wrote:
請問一下,你出借的也是0050嗎?


為了P大一句話,我還特地將資料拿出來確實核對~沒辦法~版上指數投資的朋友越來越少了~

言歸正傳,我111年遇除息不CALL有0051及00850,權益補償金都沒列入所得~

建議P大下次0050出借成功,遇除息不須CALL回,因你所得稅率一定超過12%,還能省綜所稅!

高所得者,出借遇除權息不CALL回相當划算~
superwjj

所以我稅率12%,股票出借比較有利是吧!我大約一個月股票出借收入在七八百塊上下。感恩您提供的資料

2023-05-20 10:52
gds88 wrote:
為了P大一句話,我還...(恕刪)

你借券出去後,借券人把股票賣出了,此時權益補償確定是證券交易所得,所以不會納入綜合所得稅計算中。我擔心的是借券人借券後沒有賣出股票。

假設以下情境,0050配息10萬,其中5萬屬於財產交易所得不列入綜所稅。

1. 除息前call回,此情況我的稅賦是5萬*30%=1.5萬。

2. 借券人除息前賣出股票,此時權益補償是證券交易所得,不列入綜所稅計算,我的稅賦是0萬。

有疑慮是下列情況:
3. 借券人參與除息,此時權益補償是股利所得,我的稅賦是10萬*30%=3萬?或是5萬*30%=1.5萬?如果是3萬的話,那就不划算了。

ps. 我這次會以極低費率出借一張0050,然後看看這權益補償會如何計算~
英英間LKK

你的擔憂是多餘的。借券出去,股票所有權就轉到借券人手中,不管他有沒有賣出,遇除權除息他都要補償。

2023-05-19 12:18
pigstand

英英間LKK 你可能不用繳稅,所以沒有稅務方面的問題。

2023-05-19 13:45
pigstand wrote:
權益補償


假設以下情境,0050配息10萬,其中5萬屬於財產交易所得不列入綜所稅。

權益補償是10萬。借出0050股票,0050股票發多少股利就權益補償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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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交易所得要自己報稅。國稅局有財產交易資料但不會主動揭露。如被國稅局查到漏報所得要補稅。

稅額不高不是國稅局優先查稅業務。
pigstand wrote:
ps. 我這次會以極低費率出借一張0050,然後看看這權益補償會如何計算~


你以一張測試,會消除你心中的疑慮嗎??

倘這一張,真的像我出借的一樣,權益補償金沒列入所得,你敢51張都出借不CALL回嗎?

我先前是參考出借規範及依稅法推論(財政部民國96年8月20日台財稅字第09600210970號令),大膽假設,勇敢出借不CALL回,這兩年也實際印證了假設~

1.我是出借人,證券公司是借券人,借券人已於除權息基準日前出售者,權益補償金視為出售有價證券收入,目前不課稅。(或許我前二年都是這樣的情形,因為我收到的權益補償金都沒列入所得)

2.也是你擔心的部分:證券公司是借券人,於跨越除權息基準日仍持有借入證券,借券人嗣後將所領取之現金補償或有價證券權益返回出借人,應申報權益補償資料,並轉開股利憑單。


情況二,我是假設開立股利憑單,其中像0051的分配有:國內財產交易所得、海外營利所得、股利或盈餘所得、租賃所得、資本公積這五大類,其中僅有股利或盈餘所得、租賃所得這兩類會列入所得,這樣帳才會清楚也才符合稅法規定,你是疑慮權益補償金全數(含上開五種所得)都會列入綜所稅課稅~
gds88 wrote:
你以一張測試,會消除...(恕刪)

在沒有得到明確答案前,我會在除息前call回,因為稅後得到的結果是實拿8萬5,不是10萬也不是7萬。
這次出借1張,如果對方除息前沒有賣出的,才能得知實驗結果。
另外50張,我還是會在除息前call回。
gds88 wrote:
你以一張測試,會消除...(恕刪)

希望有網友可以分享0050的轉開股利憑單,這樣就可以解決小弟心中疑惑🙏
pigstand wrote:
希望有網友可以分享0...(恕刪)

我找到了…,看來出借ETF,是需要考慮稅務的影響;若借券人沒有在除息前賣出的話,我拿到的權益補償全部列入54D,而不是以76跟54C分別列出。不過這也給我一個新的想法,或許我可以考慮在除息之前借入ETF
https://www.ntbna.gov.tw/download/162bdcae4f50000053945c41c8cd5e22

gds88

在所得稅率12%以上之前提下,你出借ETF遇除權息,仍然call回;我遇除權息仍不call回!

2023-05-19 18:12
先置板凳
等一會兒來看
感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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