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不扯 wrote:我曾經在地上撿過一個(恕刪) 有類似的經驗東西(皮夾)送到派出所每一樣東西都要登錄搞了快兩個鐘頭看看警察也蠻累的兩個禮拜後還收到公文告知失主來領回云云拾獲者一定要提供個資我因為出門運動 啥都沒帶還是要報身分證號登錄
kerr0226 wrote:kerr0226 2020-09-28 0:22 18樓這種愛吃案的警察你就不用講了,乾脆你連車丟了也不要報警讓警察麻煩,免得警察幫你找到還被你告 2005年我還真的丟過機車,向警察報案卻遇到想吃案的....老車了,不是想找回,只怕歹徒拿去作案...真實案例據實以告知大眾,是要呈現"人性",別太相信"善有善報",當自己遇到了,吃案事小,尤其遇到警察想栽贓或惡人時,事後最恨的會是"自己"...
forpush wrote:有一次看到車禍通知警(恕刪) 遇到這種警察是很幹的我有一台18年老機車當公司車給失竊了,也是怕被歹徒拿去犯案就報警過了2 周被通知去警察局領車,做完筆錄那位承辦警員還幫我發車,當時自己既感動又好幹,本來難騎難發打算報廢,只是警察好熱心讓我咬牙跟他飆汗兩人搞了快一小時才發動騎走
變態化身DIO wrote:是我早就拿回家自己用(恕刪) 如果真這樣做,你就到黃河都洗不清了,用網路卡編號就可以查出是你"盜用"電腦,想當然爾你就會被當犯嫌移送,甚至被定罪。千萬別這樣做。這一件的問題在,時序是:1)告訴人提告(物品確實不知去向,有可能被偷,也有可能是遺失)2)物品拾得;3)警察移送;有沒有看出問題在那裡?告訴人提告時並不知道拾得人是拾得遺失物,而非竊嫌;但是員警在看到拾得人後反而把拾得人跟竊嫌畫上等號,那問題是員警,還是告訴人?而員警為什麼這麼做,因為這樣是有好處的:1)轄區竊案破案率提高;2)移送刑案是有績效的。所以在我來看,員警的問題跟心態才是該被檢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