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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失業給付被公務員氣死了!!

sunagin wrote:
原公司不開證明請把資料交給就業服務站,服務站人員會依法開罰那家公司的老闆

大哥不好意思小弟小小糾正您一下,就業服務站沒有任何開罰權限,有權限決定要不要罰的只有各地的主管機關,也就是各縣市政府勞工局,而且重點是,公司開或不開離職證明現階段並沒有法律依據,爽就開不爽就不開,勞工局受理也只能道德勸說。不過,開非自願性離職證明除公司應支付被資遣員工資遣費外其他對公司並沒有任何損失,絕大部分公司都會願意蓋章的。
發現一時手誤打錯了

正確來說應該是請就業服務站人員去勞工局查詢公司有沒有做失業通報
沒有的話勞工局依法去開罰才對
好像是3萬~15萬的樣子

因為之前我辦理過服務站人員是這樣跟我說的

還有除了遣散書以外原公司有把遣散費給你嗎??
應該是開板大的離職資格認定問題吧
我是去年底被資遣的
到現在都還在領...
所以要是資格符合
是不難申請的..
casper31912345 wrote:
公務員都是看資料做事...(恕刪)


沒錯!!
我們的確是要看到白紙黑字
要知道 這個章蓋下去
就是要負法律責任
就是公文的一部份
我們能不小心嗎

沒有明確的証明
我們亂辦
是會被說貪瀆或圖利的


人家都說公務員輕鬆
可是在私人企業很少做事情做到被約談或者被判刑的吧...
我當初是在公司結束當天直接就殺到三重就服中心,結果那邊可愛的妹妹跟我說要隔天才能報,
只要資料齊全我想應該不是那麼困難,我在那邊遇到的小妹妹都很可愛親切,我想是不會故意刁難你的啦!
舒潔面紙 wrote:
而且重點是,公司開或不開離職證明現階段並沒有法律依據,爽就開不爽就不開...(恕刪)

勞動基準法第19條有記載:
勞動契約終止時,勞工如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雇主或其代理人不得拒絕。

員工當然可以要求開具證明,
只是,到底雇主要開"服務證明"還是"非自願離職證明",
那就是牽涉勞工請領失業補助金的關鍵了。

雇主一定知道勞工要一份非自願離職證明書,要拿去幹嘛,
既然知道,又不願意開具證明,那很明顯地就是勞雇雙方的糾紛,
和公部門沒關係的 -- 樓主搞錯對象、發錯脾氣了。


詳細情節從原PO的文字中並不清楚,所以不去猜測了,
或許,雇主另有盤算(例如擠掉缺額另僱外籍員工),
但若樓主都說不清楚了,就不討論這個部份了。

Peace, love and Pinstripes.
經過了那麼多個月的爭取,最近終於可以用資遣通報來領失業保險金了。
資遣通報-->報給就服站,不申報就罰錢
非志願離職証明書-->雇主給勞工,不給不會被罰錢
因勞工比較好欺負,所以很多離職的人,因原雇主為難,故拿不到他應得的保險金。

目前爭取到的是雇主報就服站,就服站叫你跟勞工局拿証明,勞工局要花10天作業,10天後你去勞工局拿証明,再到就服站領保險金。
有總比沒有好,當有一天你5x歲時,找工作就不容易了,但依法就服站就可全權受理!為何要扯到勞工局?打(02)2728-7037問勞工局,他也說不出所以然來,我猜是要增加公務員的就業機會。

不過過程讓我體認到公務員效率之低,往往一個問題,就要花14天書信往返,最後公務員還文不對題,答案讓你哭笑不得。舉例你問建管處,我家後院可搭xx建築物嗎?我查法規沒說不行,請問會不會被列為違建?但回答往往是「本處依法辦事,有疑問可參考建築法規」,有回答等於沒回答。

我當初是問依就業保險法第二十五條
~略~
第一項離職證明文件,指由投保單位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發給之證明;其取得有困難者,得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之同意,以書面釋明理由代替之
~略~
雇主報給就服站的資遣通報,明明鐵証如山是被資遣的,是可以領保險金的。但就服站就當沒看到,真的很佩服公務員勇於違法的精神
恭喜樓主
已經爭取到了

wang_Y wrote:
經過了那麼多個月的爭取,最近終於可以用資遣通報來領失業保險金了。



不知道你這麼多個月了,有沒有在工作啊????

趕快找工作比較重要吧,該不會你以為事業保險金是政府無償給你的吧???你只是先預支而已。

fer50 wrote:




不知道你這麼...(恕刪)

所以,是先從以後你所領的總數來扣囉?
怎麼跟我映象中的不太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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