菜包817 wrote:本人有一筆借款約400(恕刪) 請問最一開始為什麼肯借四百萬給這人?真正原因是?謝謝=我也是不斷跟我朋友暗示 我快油盡燈枯但看他都沒主動提起 欠多少債 看是再一年 再二年 他一定會還我。還說什麼他的朋友 人都很好 都會借他錢‧‧‧(鬼也知道都沒人借他 所以才來跟我借!)平時稱兄道弟 一有什麼鳥事時 每個也扯他們很窮‧‧‧很想跟他講 他能不能跟他朋友各別都借一些錢 先還我借給他的這部份?
Mirage-Ulysses wrote:請問最一開始為什麼肯(恕刪) 害你的永遠是朋友,不認識的,不熟的不會害你,除了救急,其他理由都不能借。尤其是投資,作生意,那一定是有去無回的。作生意就算賺錢,還錢的機會也很小,因為生意變大了,還是更需要錢,所以不能借錢給別人作生意,自已買股票不是更好。風險還比借人低很多,借人就是賠100%,也許有兩成機會還錢,所以賠80%.樓主就不用找方法了,除了用攻擊性的方式,自已去攻擊,還是找比較可以嚇死人的朋友去攻擊,其他走法律,走道理,走人情,走悲情的路線,全部不通。你只能嚇死他,讓他恐懼,其他沒辦法,欠錢的最大,你跪他也沒用。我看應該是 90%機會這筆錢要不回來,
大學借人1千,到出社會都30了沒還過借同事3萬,人間蒸發~法律是給遵守的人玩的拉,不然也沒人在躲債10幾年吧~以前看到一句話銘記在心。借人的錢只能是自己的收入10分之1只是我的收入永遠30000而已銀行借錢都會虧了,自己借虧得比銀行多啊也別相信用多少錢看清一個人,看清不完的不論借多少,心情是一樣的。共勉之
菜包817 wrote:無任何財產目前住處房子登記債務人配偶名下(無法查封)(恕刪) >>>實務上 , 如果債務人沒有財產可供執行就只能等借據的請求權時效是15年2-3年去查一下財產所得資料 ,勞保投保資料>>>>經上網查詢 , 確實債權人已經不得代位行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引立法院三讀通過民法修正案,債權人不得代位行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並調整繼承人與債權人間之舉證責任因實務上債權人多利用現行民法第1011條規定向法院聲請宣告夫妻改用分別財產制,再代位債務人向債務人配偶行使民法第1030條之1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以達到其債權獲得清償目的之問題,立法院今日(101年12月7日)三讀通過修正相關條文,並調整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1條之3有關舉證責任之規定,茲摘述其修正重點如下:一、 債權人不得代位行使夫妻剩餘財產配請求權:(一) 刪除民法第1009條及第1011條規定,將夫妻之一方受破產宣告,或其財產已為扣押而未能清償時改用分別財產制之規定刪除,貫徹現行夫妻財產制明定夫妻財產各保有其所有權之立法意旨。(二) 修正民法第1030條之1,將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修正為一身專屬權,除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外,不得讓與或繼承。(三) 增訂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6條之3,對於在本次修正前,已繫屬於法院尚未確定之事件,為兼顧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立法與法安定性之要求,明定適用修正後規定。二、 調整繼承人與債權人間之舉證責任:修正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1條之3,將現行規定繼承人應就顯失公平事由負舉證之責,修正為由債權人就顯失公平事由負舉證之責,以貫徹保護繼承人之良法美意。因此,本次修法,可杜絕債權人運用向法院聲請宣告夫妻改用分別財產制,再代位向債務人之配偶請求剩餘財產分配,致使債務歸諸該配偶清償之不合理現象,並落實民法繼承制度改採「概括繼承,限定責任」之立法原意。
MiPiace wrote:害你的永遠是朋友,不(恕刪) 錢事小。我是被害多道骨折後 才知人生很難過了。尤其又是在那個 號稱 全地球的基督教都不好就他家最好 最公義最聖別的那一間被害![我們這邊這一間裏面的極少數小人。 大部份弟兄姊妹 就是一般人 或是善良人。]=但我們一般人來說 借四百萬出去一定要有等值能抵押的東東 才比較敢。所以我好奇 究竟是什麼原因之下 會有四百萬債權問題?就好像之前認識的一些女性 她們誤以為 我很想跟她們在一起所以就會有很多名目 借 拿 但大概都是五十至百萬之內。大概也就這數字。會到四百萬 肯定一定有什麼因素吧?=聽你那樣一講我還是請對方給我一個還款最後期限不然他像最近我在網路上遇到的這位 會不會自己在那邊東想西想 最後就自己認定不必還我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