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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債還錢,不是天經地義 ? 難道要站著借錢,跪著討債 ? (補述借貸過程與背景說明)

mbljeff wrote:
把債權打對折或1折賣(恕刪)

配偶有財產不是嗎?剩餘財產請求權,還有50%可以拿
修法了啦,大哥。之前我有玩過這招
綠漉漉 wrote:
配偶有財產不是嗎?剩...(恕刪)
菜包817 wrote:
本人有一筆借款約400(恕刪)


請問最一開始為什麼肯借四百萬給這人?

真正原因是?謝謝


=

我也是不斷跟我朋友暗示 我快油盡燈枯

但看他都沒主動提起 欠多少債 看是再一年 再二年 他一定會還我。



還說什麼他的朋友 人都很好 都會借他錢‧‧‧


(鬼也知道都沒人借他 所以才來跟我借!)

平時稱兄道弟 一有什麼鳥事時 每個也扯他們很窮‧‧‧



很想跟他講 他能不能跟他朋友各別都借一些錢 先還我借給他的這部份?
Mirage-Ulysses wrote:
請問最一開始為什麼肯(恕刪)

害你的永遠是朋友,不認識的,不熟的不會害你,
除了救急,其他理由都不能借。
尤其是投資,作生意,那一定是有去無回的。
作生意就算賺錢,還錢的機會也很小,因為生意變大了,還是更需要錢,所以不能借錢給別人作生意,自已買股票不是更好。風險還比借人低很多,借人就是賠100%,也許有兩成機會還錢,所以賠80%.

樓主就不用找方法了,除了用攻擊性的方式,自已去攻擊,還是找比較可以嚇死人的朋友去攻擊,其他走法律,走道理,走人情,走悲情的路線,全部不通。你只能嚇死他,讓他恐懼,其他沒辦法,欠錢的最大,你跪他也沒用。我看應該是 90%機會這筆錢要不回來,
大學借人1千,到出社會都30了沒還過
借同事3萬,人間蒸發~

法律是給遵守的人玩的拉,不然也沒人在躲債10幾年吧~
以前看到一句話銘記在心。借人的錢只能是自己的收入10分之1
只是我的收入永遠30000而已

銀行借錢都會虧了,自己借虧得比銀行多啊
也別相信用多少錢看清一個人,看清不完的

不論借多少,心情是一樣的。共勉之
菜包817 wrote:
無任何財產
目前住處房子登記債務人配偶名下(無法查封)(恕刪)


>>>

實務上 , 如果債務人沒有財產可供執行

就只能等

借據的請求權時效是15年

2-3年去查一下財產所得資料 ,勞保投保資料



>>>>

經上網查詢 , 確實債權人已經不得代位行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立法院三讀通過民法修正案,債權人不得代位行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並調整繼承人與債權人間之舉證責任
因實務上債權人多利用現行民法第1011條規定向法院聲請宣告夫妻改用分別財產制,再代位債務人向債務人配偶行使民法第1030條之1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以達到其債權獲得清償目的之問題,立法院今日(101年12月7日)三讀通過修正相關條文,並調整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1條之3有關舉證責任之規定,茲摘述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 債權人不得代位行使夫妻剩餘財產配請求權:
(一) 刪除民法第1009條及第1011條規定,將夫妻之一方受破產宣告,或其財產已為扣押而未能清償時改用分別財產制之規定刪除,貫徹現行夫妻財產制明定夫妻財產各保有其所有權之立法意旨。
(二) 修正民法第1030條之1,將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修正為一身專屬權,除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外,不得讓與或繼承。
(三) 增訂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6條之3,對於在本次修正前,已繫屬於法院尚未確定之事件,為兼顧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立法與法安定性之要求,明定適用修正後規定。
二、 調整繼承人與債權人間之舉證責任:
修正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1條之3,將現行規定繼承人應就顯失公平事由負舉證之責,修正為由債權人就顯失公平事由負舉證之責,以貫徹保護繼承人之良法美意。
因此,本次修法,可杜絕債權人運用向法院聲請宣告夫妻改用分別財產制,再代位向債務人之配偶請求剩餘財產分配,致使債務歸諸該配偶清償之不合理現象,並落實民法繼承制度改採「概括繼承,限定責任」之立法原意。
MiPiace wrote:
害你的永遠是朋友,不(恕刪)


錢事小。

我是被害多道骨折後 才知人生很難過了。

尤其又是在那個 號稱 全地球的基督教都不好

就他家最好 最公義最聖別的那一間被害!

[我們這邊這一間裏面的極少數小人。 大部份弟兄姊妹 就是一般人 或是善良人。]

=

但我們一般人來說 借四百萬出去

一定要有等值能抵押的東東 才比較敢。


所以我好奇 究竟是什麼原因之下 會有四百萬債權問題?



就好像之前認識的一些女性 她們誤以為 我很想跟她們在一起

所以就會有很多名目 借 拿 但大概都是五十至百萬之內。

大概也就這數字。


會到四百萬 肯定一定有什麼因素吧?


=

聽你那樣一講

我還是請對方給我一個還款最後期限

不然他像最近我在網路上遇到的這位 會不會自己在那邊東想西想 最後就自己認定不必還我錢了?
菜包817 wrote:
本人有一筆借款約400(恕刪)

我也是有相同煩惱,
但是沒大哥你這麼多錢啦。

對方已經脫產,抵押品只值幾十萬而已。
民間私人借貸要有錢拿不回來的打算,現今法律對這種惡意不還的沒輒,後續的追討也累,當初沒讓對方提供相對房產作為「抵押」,一切遲了。

希望哪天借款人良心發現吧!
除非有進去吃免錢飯、壯士斷腕的覺悟,說不定可以拿回來。沒打算拼的人就乖乖吞下去吧,不是每個人背後都有黑幫……
POOH1205 wrote:
民間私人借貸要有錢拿...(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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