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unlin500 wrote:例如:立遺囑人所有財產共計1750萬元 辦理自書遺囑認證,認證費用4000元; 辦理代筆遺囑認證,認證費用4000元; 辦理公證遺囑,公證費用8000元; 辦理密封遺囑公證,公證費用1000元。看來密封遺囑應該是最簡單便宜的,但是要找兩個見證人 花個幾百元遺囑登報公告然後保存此報載內容有沒有更加簡單呢
punlin500 wrote:有方法弄掉特留分嗎...(恕刪) 如果樓主和兄弟姊妹有交惡有人證、物證載入遺囑內將來往生後家人即使上了法院要取得特留分的機會就不大對了樓主無妻無子女第三順位兄弟姊妹特留分會提高到總遺產1/3再按人數均分
punlin500 wrote:所以才需要在未知狀態...(恕刪) 財產信託應該是比較可行的信託可分自益信託、他益信託、公益信託信託後可以指定信託用途,不會成為遺產依照樓主目前意願,應該是公益信託較合適樓主可向有開辦信託的銀行詢問細節================================一、公益信託之意義公益信託之法源基礎為信託法,依信託法第69條規定,係指「以慈善、文化、學術、技藝、宗教、祭祀或其他以公共利益為目的之信託。」另同法第85條規定,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訂定公益信託之許可及監督辦法,故公益信託之法源基礎包括信託法與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又一般私益信託係以特定受益人之利益為目的,但公益信託之受益人則為不特定,且公益信託之認定不以是否有具體之受益人,而係以信託目的是否具有公共利益。所謂未有具體受益人情形,係指其受益人為「一般公眾」,故受益人之不特定性與信託目的公共性,為公益信託之特性。二、公益信託之目的及特色(一)捐助社會上之弱勢團體或個人,濟弱扶貧回饋社會。(二)建立社會公益形象。(三)主管機關監督,財務公開透明。(四)為善最樂,稅賦有適當的減免:遺贈稅:不計入贈與或遺產總額。所得稅:個人及營利事業成立或加入公益信託,可列舉「捐贈扣除」,個人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20%,營利事業不超過營利所得10%為限。(五)公益信託之設立僅須由受託人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不受應有一定規模以上創立基金之限制,不必成立團體或登記法人,故設立手續簡便。(六)信託資金可依信託目的充分運用,不受本金或孳息之限制,且不必配置相當營運人力、辦公處所及設施設備,可節省營運經費,營運方式靈活而有效率。三、公益信託之成立(一)設立方式我國信託法所規定公益信託的設立方式有三種: 1.依契約而設立;2.依遺囑而設立;3.依宣言信託而成立。(二)申請與許可 公益信託因與公益攸關,且其受益人多為一般社會大眾,為防止公益信託之濫設及確保社會大眾或不特定受益人之權益,故信託法第70條規定:「公益信託之設立及其受託 人,應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前項許可之申請,由受託人為之。」故公益信託之成立較私益信託為嚴格。四、公益信託之架構與法律關係公益信託之架構包括一般之信託關係人(委託人、受託人、受益人、信託監察人)及諮詢委員會,分述如下:(一)委託人 形式上公益信託與私益信託之委託人似無差異,但實質上公益信託之委託人,其所享有的權利,並無法能夠完全等同於私益信託之委託人。例如依信託法第3條之規定,私益信託之委託人雖可保留信託關係的終止權或變更權,但如為公益信託,則應受公益目的本身之限制,自不得由委託人依私法自治原則任意保留信託關係的終止權或變更權,因此,公益信託之委託人僅得為監督公益信託事務之執行。(二)受託人 公益信託之受託人與一般信託之受託人相同,除依我國信託法第21條規定,未成年人、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及破產人,不得為受託人外,其他人都可以成為公益信託之受託人。至於公益信託受託人之權利、義務及責任,除適用信託法有關私益信託之規定外,信託法尚設有特別之規定如下:公益信託之申請;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命令,提供相當之擔保或為其他處置,以維護信託財產;每年至少一次定期將信託事務處理情形及財務狀況送公益信託監察人審核後,報請主管機關核備並公告之;非有正當理由,並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辭任;信託關係消滅時,受託人須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報。(三)受益人 如前所述,公益信託之受益人必須為不特定之多數人,至於其究為自然人或法人,則在所不問。(四)信託監察人 信託法第75條規定:「公益信託應置信託監察人。」信託監察人係為保護受益人利益或貫徹公益之目的,故信託法第52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信託監察人得以自己名義,為受益人為有關信託之訴訟上或訴訟外之行為。受益人得請求信託監察人為前項之行為。」另有關信託監察人之權利義務,信託法於第5章設有信託監察人的專章,已明白規定信託監察人的權利義務。(五)諮詢委員會 我國信託法對於公益信託並無「諮詢委員會」設置之相關規定,而係由主管機關於相關管理辦法中訂定;公益信託設置諮詢委員會之理由在於,公益本身就有很多不同的項目,且涉及不同的專業領域,所以須設立諮詢委員會。諮詢委員會扮演的是一個提供建議、諮詢和推薦的角色,也是指導者、資料提供者,公益信託的運作很多部分都必須仰仗諮詢委員會。但諮詢委員會不是必備單位,也不是執行單位,因此嚴格來說應該是公益信託透過諮詢委員會指導受託人執行公益活動。五、公益信託設立許可及監督公益信託之設立,依信託法第70條規定,其設立及其受託人應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所謂「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視公益之性質而定。另外,我國信託法第85條授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主管之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目前有社會福利、教育業務、法務、內政業務、勞動力發展業務、消費者保護、文化、原子能業務、環境保護、銀行相關業務及公共治理與社會發展業務等11種各類公益信託的許可及監督辦法。六、公益信託之消滅與繼續公益信託係採許可主義,自因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撤銷設立許可而消滅,公益信託消滅之原因有三種:(一)信託行為所定事由發生;(二)信託目的已達成或不能達成;(三)公益信託違反設立許可條件、監督命令、三年不為活動或為其他有害公益之行為而遭主管機關撤銷。 信託關係消滅時,而信託財產有剩餘時應如何處理?因公益信託之委託人係為公益目的而給予財產,所以縱使信託關係消滅後無歸屬權利人,該為公益目的而提供之財產,並無必然歸還給委託人或其繼承人之理由。故公益信託關係消滅時,如信託行為訂定有信託財產歸屬權利人時,固應歸屬於其所定之人;惟如信託行為未訂有信託財產歸屬權利人時,依信託法第79條之規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為類似之目的,使信託關係存續,或使信託財產移轉於有類似目的之公益法人或公益信託,而排除一般信託法上法定歸屬權利之受益人、委託人或其繼承人。七、公益信託優於財團法人基金會(一)由於公益信託之設立,僅須由受託人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不受應有一定規模以上創立基金之限制,不必成立團體或登記法人,故設立手續簡便。(二)信託資金可依信託目的充分運用,不受本金或孳息之限制,且不必配置相當營運人力、辦公處所及設施設備,可節省營運經費,儘量將財產用於公益目的,故營運方式靈活而有效率。(三)公益信託受信託法及信託業法之規範,且依信託法之規定,受託人應依信託本旨,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處理信託事務、信託財產與受託人財產應分別管理、信託財產不屬於受託人之遺產或破產財團、除特殊情形外,受託人有親自處理信託事務之義務,故公益信託之業務執行規範嚴謹,信託財產受一定之安全管制。(四)受益人為不特定之多數人,故應置信託監察人,以保護受益人之利益,故受益人之利益受到適切的保護。(五)公益信託不受捐助財產規模及存續期間之限制,且可動用基本財產以投資獲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