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0K wrote:
實支實付本來就不該超過實際支付,這是保險的基本精神
人身保險不適用損害填補原則,
而且這次修法的法條,原本是用來規範產險的保險法38條,在下面新增一個之一,
可見得這次的修法根本是有問題的。
產險理賠有損害填補原則,
原因是因為財產的價值可以量化,
但是人的健康怎麼量化?
我得了癌症,治療完畢就等於沒得癌症?
我腿斷了,治療包紮完畢等於腿沒斷?
這從根本上就搞錯實支實付的本意了。
實支實付的本意,是"類同"損害填補,但是實際上並非真正的損害填補,
因為人的健康本來就無法填補。
所以"以醫療收據上的金額來理賠",
出發點只是"訂出一個理賠的基準",
並不是為了"損害填補"。
所謂的損害填補,是指不管你保多少張,也不管你保哪些種類,
反正一次風險事故所獲得的總理賠,不能高於這次風險的最大損失。
這叫損害填補,
如果真的要套用損害填補,
那連日額型跟手術險都必須一併納入。
這不管事實務上還是法理上,都是不合理的做法。
511 wrote:
實支實付醫療險可能...(恕刪)
就算民眾投保多張實支實付險,但一次理賠金額「不能超過實際醫療支出」;例如買2張實支實付險、保額各5萬,一次醫療費用花5萬,就賠5萬「不能2家都申請賠10萬」即不能因為多保實支實付險而有賺頭。
如果要改成多花錢,但不能享有權利 ....
應該改為,當年沒有申請"實支實付",保險公司就該退還該年繳的"實支實付"保險金!
昨天看到這新聞,就覺得很矛盾!
如果買2張實支實付險、保額各5萬,一次醫療費用花5萬,就賠5萬「不能2家都申請賠10萬」即不能因為多保實支實付險而有賺頭
如果我是保險公司,是我理賠5萬? 還是另一家理賠5萬? 還是兩家各理賠2.5萬?
Chris3817 wrote:
我80幾年買的也都被保險公司打掉重來?
定期險本來就是時間到了就打掉重來呀。
只不過在法令沒有變更的時候,
就以原規則打掉重來,
但是現在法令變更了,
原規則已經是違法了,
你要怎麼用原規則重新締約呢?
即便真的用原規則締了約,
也會因為違背締約當時法令而成為無效契約的。
Chris3817 wrote:
不懂,反正就白紙黑字都是參考用?
所以你之前修法完的下一個保單周年日的時候應該會收到保險公司寄給你的批註同意書,
內容大致上是說因為法令變更,所以新契約條款也必須變更,問你是否同意以變更後的條款續約,然後保費會重新算給你。
如果你回覆同意,那就是改成新條款,保險公司會寄批註書給你,然後適用新的保費。
如果你回覆不同意,那就是視同不續約,那這一個附約之後就沒有了,當然,也不用再繳這個附約的保費。
定期險跟終身險的不同就在於,
終身險只有一次簽約,簽約完後這契約只要不解約不停效,就終身有效,中途不需再次續約,所以不受法令變更的影響。
定期險則依照保險期間,期間到了,舊契約就失效,然後看你要不要續約,附約的話通常是以繳交續期保費視同續約。
主約定期險的話就要重新投保簽要保書。
這也是為甚麼定期險跟終身險費率差那麼多的原因之一。
Chris3817 wrote:
果然保險業務員的鬼話不能信!
如果你的業務員當初有跟你說修法後定期險附約還是可以用原條件續保,
那真的太不專業了,因為當時有一陣子所有保險公司都在忙這件事,
你的業務員也一定有收到公司的通知跟說明。
但是我覺得比較可能的情況,應該是你可能有一部分記錯了,
因為當時市場上很多業務員都在用這個議題狂推終身醫療,
有可能你的業務員是跟你說終身醫療不受影響,但是沒有跟你說定期險附約會受影響。
然後因為他可能終身醫療主約下面有掛定期醫療附約,所以你就以為定期險附約也不受影響。
另一種可能,就是你的醫療附約也是終身的,那就也不會受到修法影響。
但是目前實支實付的附約就我所知應該沒有終身的。
倒是之前有幾家保險公司曾出過終身的實支實付主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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