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保費本來就是政府亂欺負人的變相徵稅
我查了一下到公所去繳一年才4494元
如果掛在我自己底下,一年要繳的恐怕多到15倍以上
至於那個說什麼跟孝道有關我才覺得不孝,多繳的錢給政府浪費掉
不如拿給爸媽直接使用就好 ,還詛咒他們生病使用健保喔.
這種不孝之人的廢話多聽無益
show88 wrote:
看來照網友寫的去做個"棄養"申告少繳一些保費是正確...(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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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去公所申報子女"棄養"
會不會子女申報綜合所稅時 , 父母就不能列入"扶養"親屬?
申報"棄養"父母
未來父母的財產繼承權 , 子女辦理繼承時會不會發生問題?
引刑法:
中華民國刑法 ( 民國 99 年 01 月 27 日 非現行法規 )
294 條
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之,或不為
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
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95 條
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第二百九十四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引民法:
民法第1145條現行條文:
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繼承權:
一、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
二、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三、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四、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
五、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規定,如經被繼承人宥恕者,其繼承權不喪失。
民法第1145條修正草案:
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繼承權:
一、故意殺害或故意傷害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因而受刑之宣告。
二、故意殺害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雖未致死,因而受有罪判決確定。
三、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
四、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之。
五、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
六、對於被繼承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惡意不予扶養、虐待或侮辱,情節重大,經被繼承人以遺囑、書面、錄音、記錄影音或其他足以確認被繼承人真意之方式表示其不得繼承。
前項第三款至第六款之規定,如經被繼承人以遺囑、書面、錄音、記錄影音或其他足以確認被繼承人真意之方式宥恕者,其繼承權不喪失。
因第一項規定喪失繼承權者,如經法院判決確定其喪失原因消滅,得依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條規定請求回復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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