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位大大,我想您激動了樓主的意思已經很明白了,他只是想了解過程而已針對業務而不針對公司置地而論,我也會做類似的事情您有提到出示證據,我想樓主會出示的的但是不一定會在01上公開畢竟這裡不是公堂樓主也不一定打算公審~話說...您是樓主的家人嗎?要不怎麼會使用[家母]這一詞?稱呼對方父母可以改用[令尊、令堂]稱自己父母則可用[家父、家母]稱自己的弟妹可用[舍弟、舍妹]tsai5059999 wrote:家母認為是被騙嗎?...(恕刪)
tsai5059999 wrote:所以要公布證據啊!...(恕刪) 當保險人都不知道自己買的是什麼保險商品就被洗腦簽約,事後才被其他親人發現沒必要購買這不是騙,那什麼叫做騙?業務本來就要有善盡告知保險人保險內容業務講解完後保險人還是不清楚內容這保單業務還賣的下去這不叫黑心,那什麼叫黑心?
duke4dtw wrote:請到【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https://www.foi.org.tw/index.html 感謝!會去試試!再強調一次針對的是那兩個業務員, 最後也只會告那兩個業務員保險公司某個程度也是受害者我也會從保險公司自己的申訴制度走請各位勿歪樓能像duke4dtw提供實質的建議比較適合我目前的狀況打擾了
給個方向我之前也幫家人處理過類似的檢視保單發現 被保險人是子女但是被保險人簽名非親簽,但是規定保險員必需親眼看簽名者簽名會遇到保險員說是長輩代簽!我主張代簽名是偽造文書,但是保險員明知違法不阻止,所以保單無效!有成功取回幾張保單!投資型保單一定有含一個低額的壽險!保險法第105條:由第三人訂立之死亡保險契約,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並約定保險金額,其契約無效。被保險人依前項所為之同意,得隨時撤銷之。其撤銷之方式應以書面通知保險人及要保人。被保險人依前項規定行使其撤銷權者,視為要保人終止保險契約。健康險-保險法第130條準用第105條;傷害險-保險第135條準用第105條
哀金融機構很多話術條約也不是每個人都看得懂其中弄鬼的地方很多時機好的時候最常見的就是投資保單也就是所謂的儲蓄險儲蓄險之類的投資保單壽險公司在合約內弄鬼最常見的就是:宣告利率宣告利率是保險公司依據投資效益每月公告的保險單的利率這絕對不是隨公立行庫的定存利率起伏而是依照壽險公司的投資狀況起伏也就是說時機好的時候""宣告利率""就很高這時候保險員就會避重就輕的說保單的利率很高絕對比定存好強力拉人加入儲蓄險接著用話術技巧性的欺瞞讓你誤以為這個利率是跟定存利率起伏(話不會說死)等之後當大環境變差宣告利率就會跟著下降這時候已經被合約綁住了此時本是投資的良機但是解約可能會賠上一小筆所以只好錯過投資良機一來一回損失很大這是壽險公司透過合約把投資風險轉嫁給不知道內情的投保人多賺的錢大多數是壽險公司拿走保人就只是分一些紅利來做為利率少賺的時候只能拿跟定存差不多的利率資金卻會被合約綁住N年常常聽到那些金控時機好的時候一年賺百億千億就是這樣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