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ceanVoyager wrote:
她提到簽約後有三個月的"觀察期",保險公司怕人家帶病投保,其實這也無可厚非可以接受,問題在一年的費用要先繳掉,萬一三個月後保險公司認為投保人狀況不是所預期的優良,他們可以有權拒保並且這筆費用還不會退還給保戶!
各位覺得這是不是太匪夷所思??!
應該是他有說錯,不然就是你會錯意。
三個月的觀察期,是指投保後起算三個月內發生的風險不在理賠範圍內,
這是為了避免被保險人帶病投保的風險,
當然,三個月的觀察期是否過長這有待商榷。
但是即便真的在三個月內發生事故,
只要投保當時要被保險人並沒有違反告知義務,
那保險公司是不可能拒保還不退保費的,
要嘛就是拒保退費,要嗎就是不退費承保。
除非客戶不實告知影響保險公司的風險評估,
這才有可能讓保險公司解約且不退保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