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樂陞案,中信金股東也要成立自救會


s01305520150 wrote:
公開收購是5/31發動,日期是從這一天算起
並非投審會核准後才起算
原訂截止日是7/19
但因為成就達成條件之一投審會尚未通過
因此百尺決定延30日將公開收購截止日到8/19
7/22投審會通過
8/17另一成就收購張數達38000張也達成
至此所有公開收購說明書上記載之成就皆達成後
應賣人所要承受的風險皆已消失
後續就剩中信金找當初的委託人百尺收款履約
但最終是這一段出問題


另一樓不是有其它大大把公開收購的條文都寫的很清楚了嗎?
有清楚的指到
公開收購的成就包括但不限於條列的那幾項。
也有清楚的寫到投資人應自行承擔股價波動的風險。

沒有什麼風險已消失這種事。
這就是一個設計好的圈套啊。
大家都發達 wrote:
那不是賠得起賠不起的...(恕刪)


此例不可開??

不可開應該是"惡意收購違約"這件事吧!
過去違約交割怎麼處理都有例可循,只是依例行事而已。

硬要說證券交割跟公開收購不同也不是不行,但實際上,其實就是差不多的事,所以才有自救會在努力。
twjcy wrote:
有關'公告延長收購.實務上應賣後是不能撤銷的,這位大大解讀錯誤了,他應該沒有參加應賣的經驗。.(恕刪)


把第19條完整po上來,應賣人在符合某些情況下是可以撤銷的。公告延長收購期間是可以撤銷的。

在網上一直怪其它網友不懂規則,也麻煩看一下法條,如對19條清楚的文義上解讀有不同看法,建議請教你們的律師。




第十九條
公開收購人應於本次公開收購條件成就之日起二日內,向本會申報並公告
,並副知受委任機構。
前項所稱公開收購條件成就,係指公開收購期間屆滿前達公開收購人所定
之最低收購數量。本次公開收購如涉及須經本會或其他主管機關核准或申
報生效之事項者,應取得核准或已生效。
應賣人申請撤銷應賣時,應以書面為之。
公開收購人依第一項規定公告後,除有下列情事之一外,應賣人不得撤銷
其應賣:

一、有第七條第二項規定之情事者。
二、公開收購人依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向本會申報並公告延長收購期間者

三、其他法律規定得撤銷應賣者。

Ryan12345 wrote:
另一樓不是有其它大...(恕刪)

除了股價漲破收購價少賺之外...
對於"公開收購成就"的股票是有甚麼股價波動風險?
derwei wrote:
簡單摘要公開收購辦法...(恕刪)

您此言差矣,如果委賣人都知道這叫做危機,他們會不撤銷嗎?
ROSE0912 wrote:
您此言差矣,如果委...(恕刪)

該自救會的其中主張之一就是應賣人不得撤銷,被中信鎖住,害他們想賣沒得賣,要求中信負責賠償。
從法規的角度,這理由並不存在。

主管機關經由這次事件後,如何修改法令,才能讓資本市場制度更完善,我也很關心。

但自救會想找中信究責,找錯方向了。
依據中國信託的說法,他們是有盡到認識客戶責任,還特別飛去日本確認,但最後還是出事。如果中國信託所言屬實,照此推斷,就算金管會事後對公開收購,增訂了第三方驗資的規定代替預收保證金,屆時出事時是可以找驗資單位索賠嗎,驗資方有能力賠償嗎,還是可以找政府賠。

以台灣這種亂七八糟的金融監理,聯真假都分辨不出,卻一天到晚想比照先進國家,下次再出現相同的情況,真的只有金管會拿錢出來賠了。
成立有用嗎
kuaners wrote:
樂陞案,若要中信金...(恕刪)
要不要也要求投審會賠償?政府的監理單位沒有好好把關,冒然的核可這樁收購案,實在太可惡了!
而且政府更有錢,也不會因為賠這幾十億而影響eps,它來扛不是更讓大家安心?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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