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子父 wrote:
說到保險 那我就是...
3.保險公司是否主張保險法第64條
保險法 64條
訂立契約時,要保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
要保人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但要保人證明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時,不在此限。....後段刪除(恕刪)
Howard6869 wrote:
跟各位回報狀況 :
12/30保險業務專員急著找我簽解約書與幫我找新保單
1/6 中國人壽專員來電告知,保險業務專員總公司有跟他們協調,我自動簽解約書的話他們就不會寄存証信函
這樣工會就不會有我小朋友的資料,但如果由他們解約,工會就會有小朋友的資料,同時保費也無法退還
這幾天到醫院列印小朋友的病歷資料與查知中國人壽11月初已收到小朋友的病歷資料...(恕刪)
保64完整內容如下:
訂立契約時,要保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
要保人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
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但要保人
證明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或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契約。
雖然保險公司可依保64前段要求解約,但保戶若知道法條,也可依保64後段爭取生機,樓主加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