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olugolu0421 wrote:
閣下一直把損失物的...(恕刪)
這只是個例子
你也可以想像成撿到幾百萬
犯罪就是犯罪 , 不會因為價值小就不是犯罪
雖然實務上有微罪不舉的情形
但是那些都是例外, 例外狀況有例外處理的方式
golugolu0421 wrote:
如果該員每月薪資單3萬
突然,有個月的薪資單變七萬,
這就麻煩了,(實際上並沒有)...(恕刪)
chmiao wrote:
雖然是匯款人自己的錯誤匯給受款人,然而如果經過公證的手續通知受款人請求返還後,受款人仍不返還,這不是侵佔的行為嗎?
刑法 第三一章侵占罪
第335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golugolu0421 wrote:
我是開版,
如果這樣都可以不還的話,
計程車撿到乘客的錢,
也可以不用還的概念囉
fortra7810 wrote:
你只能告對方民事的返還不當得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