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lencenadir wrote:
你不是會計人嗎???
扣繳單位一次給付被資遣員工之資遣費,係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9類規定之退職所得,
扣繳義務人應於給付時,按給付總額減除定額免稅後之餘額依法扣繳稅款,並由受領人就超
過定額免稅部分,併入取得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繳納所得稅。
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新聞
請自行參閱
如果是收到全額資遣費所得稅扣憑
我只能說你老婆服務的前公司
會計人員水準程度..........
在資譴之前
你們的合併年所得未過青年安心成家限額
那麼尊夫人在被公司資遣時所得超限的機率就不高
(因為有免稅額,而且很有可能是全額免稅)
公司所得申報錯誤可能才是造成所得超限主因
財政部賦稅署公布最新的退職所得免稅額
...(恕刪)
似乎是以收入~~並非稅法上的所得
不過~~太太的前公司~~這點我倒去瞭解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