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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買賣多年的房子突然收到簡易庭通知要塗銷我的所有權

如果房子過戶是在離婚前
老公過戶給老婆根本不需要買賣阿
也沒贈與稅的問題
根本不用管1年220萬的問題
也沒啥假交易的問題
只是老公欠的錢可能就要想辦法還清

如果房子過戶是在離婚後,就需要有買賣的交易證明
沒有匯款證明,那就有贈與稅的產生(房屋公告價格-220萬)
把當初辦理過戶的代書找出來
看看當初資料是否有有利你的資料可以舉證

我覺得這種事還是找律師或是代書吧
這邊一堆不會的人再跟人家當專家

祝辛苦的單親媽媽能順利解決問題
Chris16888 wrote:
如果房子過戶是在離婚前
老公過戶給老婆根本不需要買賣阿
也沒贈與稅的問題
根本不用管1年220萬的問題
也沒啥假交易的問題
只是老公欠的錢可能就要想辦法還清
如果房子過戶是在離婚後,就需要有買賣的交易證明
沒有匯款證明,那就有贈與稅的產生(房屋公告價格-220萬)
把當初辦理過戶的代書找出來
看看當初資料是否有有利你的資料可以舉證
我覺得這種事還是找律師或是代書吧
這邊一堆不會的人再跟人家當專家
祝辛苦的單親媽媽能順利解決問題


前半段是你的見解
你也是"一堆不會的人再跟人家當專家"之一嗎?

版友的見解雖然不一
但有的解釋的很清楚
有的說法也可以參考
沒必要悶棍亂敲吧?

我不是專家
也沒有見解
看過討論後,增加了對"贈與"和"脫產"的了解
我覺得這是一串值得細看的討論






可以請教當地法律扶助基金會免費律師,最近要選舉了,也可以就近議員服務處問看看,是否有提供免費律師詢問!祝你的問題有好心人幫你解決
我承認我也是之一
所以請版大去請教專業人士
免得被人誤導
畢竟這裡講錯
當事人能向我們求償嗎?
好了,還是不要歪樓


merlinee wrote:
前半段是你的見解
你也是"一堆不會的人再跟人家當專家"之一嗎?...(恕刪)
今天跑了一趟法院,
把問題問過了免費提供諮詢的律師,
也和孩子們商量後,
決定會出席簡易庭的開庭,
雖不見得會有圓滿的結果,
但總要為自己努力爭取一下!

謝謝大家的建議與鼓勵,
謝謝!!!


先離婚,後過戶不動產,且是以買賣方式登記,所以這會被認定假買賣( 脫產)
看起來對妳很不利,除非妳可以將前夫卡債還清,不然卡債銀行一定會向法院申請所有權塗銷,除非可以舉證對妳有利的證據,但是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請妳找律師幫忙,或許還有機會跟卡債銀行協商
v7934 wrote:
先離婚,後過戶不動產,且是以買賣方式登記,所以這會被認定假買賣( 脫產)
看起來對妳很不利,除非妳可以將前夫卡債還清,不然卡債銀行一定會向法院申請所有權塗銷,除非可以舉證對妳有利的證據,但是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請妳找律師幫忙,或許還有機會跟卡債銀行協商
...(恕刪)


假設樓主所言為實>78年離婚~97年過戶~103年被銀行告,時間沒有連續性,要以此證明其為惡意脫產其實有困難,你看過有人惡意脫產能拖這麼久的?找不到前夫就來找前妻要求還債顯然也是有問題的

不動產不是卡債的抵押品,卡債的抵押品是個人信用,所以就算塗銷也沒用,因為房地產債權第一順位是房貸銀行不是卡債銀行,只要先跟房貸銀行橋好,卡債銀行拿不到半分錢
不動產如果進入拍賣程序,也是原本的住戶擁有優先承購權,只要跟房貸銀行談好,卡債銀行照樣拿不到半分錢
是否為脫產,原告方須提出有力證據,否則疑點利益歸於被告,舉證的責任在原告不在被告,他說你脫產你就是脫產?他必需得提出證據證明這件事才行(千萬千萬要記住,訴訟策略要合情合理合法的把舉證責任歸咎在對方身上而不要攬在自己身上)其實對方會用哪些理由來攻擊樓主也是可以預先演練一下防禦之道,先準備好應對之詞和相關資料就可以了
除非原告能提出確切證據證明被告有罪,否則被告無須證明自己是清白的,原告卡債銀行必須先證明其前夫與其有債權債務關係,再證明其前夫將不動產過戶給樓主的行為是脫產,之後才有機會進行塗銷登記(當然樓主能有書面證據是最好的,可以讓樓主立於不敗之地,問題在於樓主剛好在這方面的書面證據薄弱)

期間的利息和衍生的其他費用因為卡債銀行從頭到尾根本沒有通知過樓主而是逕行向法院提出告訴,也沒有請求權

不要被卡債銀行的討法給唬了,這只是卡債銀行以戰逼和的討債手段而已(但如果你犯了策略錯誤,更麻煩的一點是可能就藉此把你的房子給吃掉,小心被假扣押資金戰給搞垮了,銀行不會可憐你)

如果樓主行有餘力,這筆前夫欠的債跟銀行協商一下或許還個幾成這件事也就四四六六算了(但在判決前不要先去跟卡債銀行談,避免不懂談判技巧而被蒐集到對你不利的證據)
但如果樓主實在無力為前夫償債,那就要妥善利用法律來保障你自己的合法權益,不要讓自己的權益睡著了
樓主真的是善意第三人?
我對這部分也持保留態度,畢竟來龍去脈,
網友沒人知悉,

有些不懂的,真的不要亂說,房屋拍賣,雖然卡債無設定順位,
但仍可就拍賣剩餘金額請求分配,

原住戶可優先承購,
請問,讓房屋拍賣再買回,中間的價差,新增的洞,會比較划算?
Lo.Lee wrote:
樓主真的是善意第三人?
我對這部分也持保留態度,畢竟來龍去脈,
網友沒人知悉,

有些不懂的,真的不要亂說,房屋拍賣,雖然卡債無設定順位,
但仍可就拍賣剩餘金額請求分配,

原住戶可優先承購,
請問,讓房屋拍賣再買回,中間的價差,新增的洞,會比較划算?...(恕刪)


是不是善意第三人無人能知,這只能讓法官去判斷,本人只能先假設樓主所言為真做出建議供其參考,並非結論

懂得運用方法的話卡債銀行半分錢都拿不到,因為這可以跟房貸銀行先喬好,對房貸銀行有利房貸銀行當然樂意接受,房貸銀行亦可以此為由排除卡債銀行之塗銷登記請求(因為可能侵犯到房貸銀行的合法債權)

不動產進入法拍程序原住戶可優先承購,中間的價差新增的洞未必比他前夫卡債的洞大(97年~103年,利滾利你看有多少好了)

銀行以民法113條為由來引申脫產,重點在"知或可得而知"及"無效行為",銀行要舉證證明其行為確為無效及樓主知道或可得而知其為無效是有困難的
樓主只要說當時完全不知道前夫在外有任何債務只知道前夫生意失敗付不出房貸就行了
我怎麼看都是不管卡債多少

趕快還給銀行,什麼事都沒有了

繳卡費又不需要本人

找你前夫幹嘛

而且卡債能有多少

搞不好都比你請律師的費用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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