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ust truth wrote:如果是100年 買2000萬的預售屋(103年蓋好)而在102年 將原先10年前買的1000萬的舊屋賣出1500萬...這又要如何計算奢侈稅跟所得稅(恕刪) 1. 預售屋是不能算買房,買房的時間點是在權狀交屋的時候2. 奢侈稅指的是同一棟房屋買入賣出的時機在兩年內3. 重購自用住宅,買入價一定要大於賣出價,且買入賣出必須在兩年內,先買或先賣都可
剛好有類式的問題想請教~假設在101年5月奢侈稅跟實價登入政策實施之前,受贈一戶自用房產400萬.在今年103年7月以500萬售出.那明年申報時該怎麼報??500-400=100在扣除仲介跟代書費用後的金額來申報嗎??
qqtoec wrote:所以有些投資客...找人頭再賣....不就課不到稅了........(恕刪) 正常是不容易,國稅局人力也有限但還是可以從地政機關篩選,例如一、兩年內有多次過戶交易的人再查被鎖定人頭的銀行金流,或直接要求說明購屋資金來源(通常都有非本人的大額現金或匯入款)比較可以查出非本人資金或來源關係人變成依實質(透過人頭操作)來對投資客課奢侈稅
shining5168 wrote:所以自用住宅 名下只有一間 2年內出售就完全不會有奢侈稅的問題了 對嗎!?...(恕刪) 還有無出租或供營業狀況,至少不要有租給人還被房客拿去報租金支出(太明顯)當人頭被國稅局調查的話,實際金主還是有被認定需課稅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