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fa wrote:真的嗎?我找了一下您...(恕刪) 如果可以用取得成本就比較合理,只是如果有多張股票,證明是採先進先出嗎?也就是剩下股票的成本,要最後買進的成本計...收購成本又要如何計?以聯發科股價計嗎??
enfa wrote:真的嗎?我找了一下您...(恕刪) 上午我去問了當年主辦綠點高薪的同事,他表示就是因為綠點股東事後去國稅局抗議,國稅局才修改解釋如新聞稿所示,但以後必須股東自己拿買進報告書去舉證否則就以公司原始成本計與購買價格的價差算稅負.也就是說參加晨星第二階段併購的人想省稅還必須多做一個自行舉證的動作.
andy2000a wrote:如果拿聯發ARM + 晨星電視CHIP.應該可以做出SMART LCD TV . 晨星的Smart TV都已經賣很久了, 你在說什麼?先把平台的硬體架構搞清楚吧........
fobislai wrote:大大如何得知版主沒有...(恕刪) 根據元大的公開收購說明書 :2. 參與合併者:選擇不參加本次公開收購而參加合併者則適用不同稅負。......境內個人股東、或取得中華民國戶籍之外國個人股東、或未取得中華民國戶籍但於課稅年度內在境內居留合計滿183 天之外國個人股東,所取得之合併對價超過全體股東出資額(包括股本及資本公積增資溢價、合併溢價)部分視為海外來源之股利所得,需列入基本所得額計算課徵所得基本稅額。這部分屬於最低稅負制, 有600萬的免稅額.最低稅負制的繳稅額與綜合所得稅繳稅額, 擇高來繳.所以, 就算你取得成本算0, 假設你的綜合所得淨額為100萬, 又假設無其他股利, 租金....等收入,再假設晨星轉換為聯發科股票的價值為250元 (也就是合併基準日的聯發科股價為315元左右),那麼你要擁有超過20張晨星才需要申報最低稅負, 假設有21張好了,525+100=625, 扣掉600萬免稅, 需繳250000*20%=50000元.綜合所得稅部分為1000000*12%-35000=85000元.85000>50000 ==> 需繳稅額為85000元.小弟初步的了解是這樣, 有錯請指正!!這裡的"海外所得"認定, 是因為晨星屬於外資的關係嘛?若是本土企業合併, 那還是認列為海外所得嘛?還是就列入個人綜合所得裡面去課稅?希望有了解的人可以幫忙釋疑~~~非常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