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ackyad wrote:
我覺得應該併入證所稅...(恕刪)
問題在於如果你12塊買, 配息拿了1塊錢進口袋, 隔天填息回到12塊賣出, 那證所稅cover不到這1塊
我才會說資產的帳上價值是不能拿來做課稅依據, 因為"未實現", 而發回的1塊錢要先繳稅, 是因為那是"已實現"
樓主該追求的不是這一塊要不要扣稅, 而是資產減損時要能扣抵稅額, 也就是當12塊買進後除息, 帳戶拿一塊後, 之後再11塊賣掉, 其中1塊要先繳稅, 日後11塊賣掉損失的1塊再扣抵回來, 而為什麼要這麼麻煩有先後之分, 就是我一直說的, 一個是已實現的入帳現金, 一個是未實現的帳上損益, 已實現的是確認的收益, 要繳稅, 未實現的部分, 誰知道以後是賺是賠? 所以等日後實現再決定稅額
如果已實現和未實現的能混在一起算, 那以後證所稅, 政府若直接用報稅前某天的市價去計算所有還沒賣出去的股票, 那才真的會被鬧到翻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