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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鬼稅法

房租申報太低的話 也會收到補稅通知
國稅局追沒權沒勢的人的稅 很厲害的
shean9019 wrote:
這個是必須要繳稅的不...(恕刪)


如果你的租約有去公證的話~~可能會沒問題~~~

沒有公證的話~~那當然就是國稅局說了算~~~

就像我之前開店時~~因為景氣不好~房東降房租~~結果國稅局就找上門

問他說租金為何降了一萬? (國稅局是不食人間煙火嗎?? 景氣不好租金不降是叫人怎樣經營??)

還好我們的租約都是公證過的~~就拿出來證明租金有降就好拉~~

所以樓主的狀況我看最好去弄份公證租約~~租約上每個月租金寫個3000就好~~

這樣就算要繳稅~~也不用繳這麼多~~

這一點問題都沒有啊!!!請繳稅…謝謝
這種事沒遇上還真不知道,不經一事不長一智囉。
riicky wrote:
名下一棟房產借給某樂...(恕刪)

建議趕快找會計事務所, 或有報稅專長的代書. 您的麻煩才剛開始而已, 凡是被要求補稅的, 下次開始你就是被重點稽查的對象.

不過不用緊張, 您把個人資料都準備好, 會計師跟你談的時候, 你就問他: 依您看, 我每年有多少稅是必要繳的?

問個幾家, 比對一下效能, 不難找到合適的.
riicky wrote:
名下一棟房產借給某樂...(恕刪)


由於不才小妹「學藝不精,老是半桶水」,故若有抄寫錯誤,希望各位大德不吝批評指教,並且修正^_^

(趁今天剛好有空,最近股票算一算賠了一屁股,心情不怎麼美麗,所以版大如果要補貼我顧問費的話→無照行使職權,我會很樂意接受的^_^)


首先我們來暸解什麼叫做「租賃所得」(所得稅法§14第五類):

  Def:凡以財產出租之租金所得、財產出典典價經運用之所得。

  範圍:1.有形財產出租之租金。2.財產出典典價經運用之所得。

     3.設定永佃權(民§842)所取得之各種所得,是為租賃所得。

     4.設定地上權(民§832),視為租賃所得。

     5.財產出租收取之押金經運用,並指有租金與押金及無租金而有押金二種情形。(所得稅法施行細則§16)

  計算:(公式型所得)

  租賃所得=全年租賃收入-必要耗損及費用(反正就是,你的成本費用無法提列憑證,就是扣43%,納稅義務人可以二擇一,選擇對自己有利的方式申報之。)

  
  「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外,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這話的意思就是,你有供營業or不須繳營業稅但自行開業→醫師、會計師、代書......等等的使用狀況下,就是被列為徵收對象啦!)

  註(1):所稱「他人」,是指本人、配偶及二等親親屬以外的個人或法人而言。(所得稅法施行細則§16二項)

  註(2):所稱「當地一般租金」是按照部頒所規定備查。(部頒=財政部‧所得稅法施行細則§16三項)

  
  註(3):所謂「無償」,應提出雙方當事人訂定的無償借用契約,訂契約須經雙方當事人以外之二人證明確係無償用,並經法院公證。

註(4):98年度房屋及土地之「當地一般租金標準」請查閱財政部公告。(財政部99.1.15臺財稅字第09904900420號函)

  PS.去國稅局A本字典回來慢慢研究也是不錯的選擇,又可以助長知識!(我國稅法多如牛毛,但卻沒有像日本一樣自小教育我國國民.....這點是我國相關法律有毛病的地方!)

  另~版大,除非你在上述法令可以站得住腳,不然你若去打「行政訴訟」最後敗訴了,你還得繳滯納金&滯納息,你確定你有那個本錢跟機關玩嗎??

  看能不能請該機關團體幫你繳掉這筆費用,不然很不划算的,自己惦量一下囉!
是真的有這個法條阿~
樓主認了吧....
不過話說回來.借的人既然是好朋友...
稅金的部分.拿給他們埋單應該也沒甚麼問題吧

seiya936 wrote:
這一點問題都沒有啊!...(恕刪)


會缴的~我每年貢獻國家數十萬~從沒逃稅



nomorerainyday wrote:
這種事沒遇上還真不知...(恕刪)


是啊~發文的目的就是讓鄉民不要重蹈覆轍


蘇茉爾 wrote:
由於不才小妹...(恕刪)


真是多謝~我是已經接受這件事了
也會請朋友去繳掉
了無遺憾~別鬧了~人生豈能了無遺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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