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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打卡,下班責任制是違法的喔(勞委會說的!!)~~~監察院大人請明察啊

前幾個月,發現一件事,就是上班打卡,下班責任,是違法的~~為啥呢??

待聽我到來!!! 最近在公司每天都加班到11~12~~~凌晨1點,晚餐就是公司提供的一個便當!!~

~隔天,不小心刷卡9:01分,就要被扣薪水,既無補休又無加班費,公司的規定就是這樣..(這是我們心裡認為的!!QQ)

可是!!~想說上網查查看,就發現了一個天大的消息!!(行政院勞委會公告:事業單位約定業務人員與主管級不得申請加班費,是否有效?http://www.cla.gov.tw/cgi-bin/Message/MM_msg_print?ts=4934ea4e:3ed4)
也就是說,無效啦!!~還可以依民法將五年內的有證據的加班申請單只有申請到便當的錢追回喔(建議你要離職時,真的撕破臉再追...)PS:通常只有大公司有系統.....



我想了一下,就發了幾封信給下列的單位!!~(記得要寫的可憐一點,監察院和各政府單位才會理你...)

1.監察院:全文如下(他們有發函給勞委會喔,因為我有接到勞委會的函....有機會再PO上來)
我是美商XXXX的小工程師,上班打卡制,下單責任制的制度實施已久(整個內科,竹科等電子業),每天加班超過12個小時的人員,比比皆是,經查依照《勞動基準法》,至少要通過4種規範要求,責任制才能成立,排除加班費和雙週84工時的規定:

一、工作內容必須屬於「(一)監督、管理人員;(二)責任制專業人員;(三)監視性工作;(四)間歇性工作。」之一才行。
二、雇主要與個別勞工有「書面」合意約定「責任制」。
三、要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
四、經過公告的職業類型.

可是!按勞基法規定,國內各公司機構,必須符合勞基法的規範,但由臺北市議會公報第76卷第22期,議員陳永德問詢勞工局局長蘇盈貴現在台北市勞工局蘇盈貴表示:臺北市的公司就有 22 萬家,全臺灣有 60 萬家。(編:22萬家只有50幾家報備有責任制...)卻坦承合法實施責任制的公司,全台灣不到0.001%這…真的很不懂為何勞工局不管…唉…這不是變相同意不給加班費與同意超時工作嗎?

時至今日,全國各地的勞工局竟然站在資方處,剝削勞工,這不是嚴重的怠忽職守,失職嗎? 而現在違法的責任制比比皆是,我們是否可提請監察院,為何全國各地勞工局,與行政院勞工委員會違法,並且無法有效查察,嚴重怠忽職守.忽視我們勞工的健康(過勞的病患比比皆是,肝病為十大死因之一),也造成勞工的家庭問題(無法照顧家庭,造成各式各樣社會問題),我們真正需要各位大人的協助啊!

唉~每天加班超過12小時,週末也很負責的在加班(但被剝削)的台灣勞工…
已跟勞工局陳情過的台灣小勞工

2.國民黨正副主席信箱:內容太有點...狗血(但是有寫信-公函回覆...有機會在PO上來!!~)

主席您好

我是美商XXXXX的小小工程師,上週二寄了封信給您,是關於全國勞工(尤其是電子業)非法被壓榨的情事,過了一週也一直沒有得到有關單位非常有力的回覆!(勞工局與勞委會,因採不告不理原則,勞委會他們小小承辦員私下表示也其實無法處理全國性的問題,而北市勞工局對整個問題也無法處理,並私下建議是否可向上層反映對整個產業進行全面檢查!唉~)

其實勞基法另外的關鍵在於勞委會於所發的:事業單位約定業務人員與主管級不得申請加班費,是否有效?http://www.cla.gov.tw/cgi-bin/Message/MM_msg_print?ts=4934ea4e:3ed4

而現在謝震武律師也拍了一個養氣人蔘的廣告,謝謝律師推薦加班到爆肝的他(應該電子業?),有了一個很好氧氣人蔘,這個反諷真的讓我們電子業心寒!

全國勞工與電子製造業的權益一直被剝奪,貴黨也無法處裡與回覆!我真的很心寒~也希望您能處理這件事,或給個善意回應,如本週真的無法處理全國勞工的權益,也請您給我個來信,我會再轉陳情管道給民進黨,與民進黨立委,與各大電子媒體,希望他們能協助處理,反應民怨!並且全國勞工的選票,會對此事做一個完整的選擇的!

謝謝您~馬主席~~全國被壓榨的勞工團體的小小工程師~~!!!!!



3.台北市勞工局(有了善意回應,我想應該是Title寫的很聳動吧)

主旨:勞工局,勞委會,勞檢處,因人手不足,變相同意違法施行責任制公司不幾付加班費與同意超時工作
案件內容:(Case Content)全國電子業,上班打卡制,下班責任...(..與上文相同恕刪..)....

而上網查詢責任制,已被各大百科網站(維基百科)解釋為:東亞地區的理解為一種變相壓榨。責任制存在於固定月薪的崗位上,職員通常沒有加班費,工作規定職員要有工作責任感,每天要完成自己負責的工作才可以下斑。而工作量時多時少。工作量沉重的季節,員工為「職業道德」必須「食自己」加班完成急件;不似時薪工人般獲得加班補償。台灣方面:台灣雇主慣用壓榨勞工的一種手法。

時至今日,全國各地的勞工局竟然站在資方處(違反此法僅罰6萬元)剝削勞工,這不是嚴重的怠忽職守,失職嗎?而現在違法的責任制比比皆是,我們是否可提請國民執政黨?為何全國各地勞工局,與行政院勞工委員會違法?並且無法有效查察,嚴重怠忽職守。忽視我們勞工的健康(過勞的病患比比皆是,肝病為十大死因之一),也造成勞工的家庭問題(無法照顧家庭,造成各式各樣社會問題),我們真正需要各位大人的協助啊!唉~每天加班超過12小時,週末也很負責的在加班(但被剝削)的台灣勞工…

重點!!!重點!!!!如本週真的無法處理全國勞工的權益,也請您給我個來信,我會再轉陳情管道給民進黨,與民進黨立委,與各大電子媒體,希望他們能協助處理,反應民怨,並且全國勞工的選票,會對此事做一個完整的選擇的!


下列是台北市勞工局的第一封回應:(下列是個人公司的陳情部份(已經做啦)....但是第二封回覆...有稍許回應道我的心聲.....)

親愛的市民朋友您好:

您於99年3月24日致市長信箱電子郵件,市長非常重視,已交由本局辦理,您信中所陳述事項,說明如下:
一、 有關責任制專業人員必須經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核定公告之工作者方能依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規定,惟查上開規定並未排除勞動基準法第24條有關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給付之規定。因此雇主有使勞工加班之事實,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左列標準加給之:一、延長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雇主均應發給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俗稱加班費)。

二、 工資乃勞務給付之對價。若雇主有積欠工資之情事,建議為保障權益,台端可先以雙掛號方式寄發存證信函,要求雇主於合理期限內(請自行決定期日)儘速發給,明確告知倘不為給付將循司法途徑為之,以督促雇主與勞工交涉。

三、 若已發存證信函而雇主仍不依限期發給薪資,可向勞務提供地之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申請協調或調解(工作地點在臺北市可親洽本局辦理或至本局網站上下載申請表格www.bola.taipei.gov.tw/表單專區/勞資爭議)。

四、 如經協調成立或已取得債權憑證,雇主仍不依和解成立履約或無法兌現,您可依民事訴訟法規定向公司所在地管轄法院聲請民事支付命令狀以確保債權。

五、 若您不想用召開協(調)會的方式處理,亦可提具公司涉嫌違法之相關資料逕向勞務提供地之勞動檢查機關處提出檢舉(工作地點在臺北市可向本局勞動檢查處檢舉,TEL:2596-9998),去函請註明勞資雙方姓名、事業單位全銜、地址、聯絡電話及申訴檢查的具體違法項目,俾便派員實施勞動檢查,公司如有具體違法事証,將依法處理,以維護您之權益。
六、 您若有相關法律疑問,本局於每週三、五下午2時至5時提供義務律師諮詢服務,每次限額20名,若有需要,建議於當日下午1時30分前來登記。(本局地址: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東北區5樓)。
七、 本案承辦人:第二科 吳XX.....

第二封回覆:(有點知道我再說啥啦.....)

您於99年3月29日致市長信箱第一次回復不滿意案件,本局再次說明如下:
一、 您對本局99年3月24日回覆信件之語氣態度、資訊足夠與處理效率表達1節,非常感謝您的肯定。
二、 至於其他意見陳述全國皆有這個狀況,可是國內行政執法單位皆無有效的管理1節,本局虛心檢討,並接受指教。本局於每一年度均規劃專案檢查計畫,將對資訊電子服務業特別列為重點輔導對象。
三、 本案承辦人:第二科 吳XX,電話:1999(外縣市02-27208889)轉7507。

謝謝您來信,並祝您 健康愉快

臺北市政府勞工局 局長 陳業鑫 敬上

(重點重點~~以上是匿名!!因為我是沒種的電子業小俗辣~不敢亂來!還是努力不懈的加班~呵呵呵~)
(以上文章可以一人一信匿名:陳情喔,勞委會會去查的喔...下列都是匿名的!!)
監察院陳情案件登錄:http://www.cy.gov.tw/mailbox_02.asp (基本上要寫的有條理)
監察院院長信箱:http://www.cy.gov.tw/mailbox.asp (基本上監察院,要寫的很可憐...)
台北市市長信箱:https://contact.taipei.gov.tw/CCLM/CLM/ASPX/CLM00100E.ASPX (基本上要講點理)
勞委會信箱:http://kmvc.cla.gov.tw/qDocPCase/index.html (基本上...要自己罩自己)
中國國民黨主席副主席信箱:http://www.kmt.org.tw/hc.aspx?id=49 (這...想民意會形成政策吧)
以上千萬不要把公務員當做箭靶喔!因為他們也只是承辦人員,所以嚕!!~就官官監督嚕


首先的結果,公司上班小遲到,不會扣薪水啦!~(因為都加班到很晚!!未來也會加到很晚...)
未來往恢復加班費的方向邁進....加油!!!
城裡的草包 wrote:
上班打卡制,下班責任...(恕刪)

說的傳神極了

就是對資方有利制....

責任制就是不要管上下班時間

當然也不可以太誇張

正常是9點上班 晚上6點多就下班囉

晚上如果有加班到太晚 例如加到10點以後

隔天本來就可以晚點進來
那些都是保護公務員的

對那種私人公司

唉~

話說前鎮子台電 員工上班時間還上街抗議薪水太低呢
資方非常厲害,利用各種方式名正言順的讓員工掏腦掏肝,在政府站在資方的情況下,一般小上班族也莫可耐何,總不可能真的"你不喜歡可以換工作啊!",畢竟工作也不好找嘛~

話說回來,明知道違法又敢去犧牲自我檢舉的人有多少? 檢舉之後又有多少資方會乖乖遵守呢?
如果全部都照勞基法走, 那公司也沒有必要給股票了(勞基法總沒有規定一年領14個月, 外加股票與現金紅利吧?)
準時上下班但是沒有股票紅利的公司比比皆是, 真的很在乎上下班時間的話, 就換工作吧....
(我倒不認為重點是工作難換, 問題是這樣的工作你們真的想要嗎?...只有一份死薪水)

如果樓主的公司都有不錯的獎金制度, 那我覺得爭這個實在很無聊....
如果公司都沒有發股票和獎金, 卻又要有打卡+責任制...
老實說那也不用去爭了, 你應該做的是趕快換一家公司....
兔貴肇朋:本人所發表和回應的文章,都是晚消化,本人不對其導致的結果承擔任何責任.
不知道樓主有沒有待過可以報加班費的公司 ? 依我的經驗,同事間到後來都會"自己決定"要不要加班,這個月開銷大了、房貸沒繳完... ,每個人就開始努力的報加班,一點點事也可以做上三天,傳產也就算了,在步調快的電子業,客戶總是覺得這個公司的回應特別慢,你就算想快,上、下部門的資料也快不起來。說真的,如果用年薪來看,金額還可以接受的話,那就待著吧,換成有加班費的制度不見得比較好,老闆可接受的人事成本多也多不了多少,而這一點金額裡面本來可以給你的獎金變成每個人不管好壞都可以用加班去分一杯羹,最後雖然合法,但是樓主如果是想拼的那種人的話,這樣的公司不見得是你想要的。
寫這些有用嗎 ?? 勞工就是要被壓榨啦

幹麻也寫給歐巴馬 和 胡景濤, 需要EMAIL我可以給你喔
活在當下
電子業的工程師 wrote:
前幾個月,發現一件事...(恕刪)


資方大絕:不爽不要幹!!!

勞方:
當作業人員 應該就不是責任制的了 .加班也都有加班費
工程師 作業員

離開製造業 應該就比較沒這煩惱

台灣的責任制做久了.都變成上班摸魚慢慢來來01逛逛.反正下班後還要留下來.做太快做完了.準時下班.
反而讓主管感覺你太閒了..

責任制應該是指上班要負責.下班為何還要負責..難道是領24小時的薪水..
已時薪100元計算

24小時*100元*30天.責任制月薪起碼要超過7萬2

一年14個月.年薪剛好超過1百萬.

責任制年薪百萬以上的工程師應該怨言比較少些

勞委會說違法,還是當屁話聽聽就好....

唉!!飯店業、服務業還不是都要責任制.......
連PT都要責任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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