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老北現在有三塊農地也是這樣卡在佃農那!
佃農都比我家有錢到開名車買了旁邊的地蓋別墅了
我老北的田可是約29年前跟銀行貸款買的然後繳了快15年的錢才繳清
但那些農地一個月好像只要一兩千元就好了 想要拿回或賣好像就要分1/3地或錢給佃農 我老北也不想我知道太多 他也說有多個親戚為了養老早就賣光那些地讓佃農賺到不愁吃穿了
但是在居家版 有位大哥有教一個方式,好像是6年約到期時的止約通知,等回家再查看看,不知有沒記錯!!
好像是只要在租地幾公里範圍內如果地主還有農地未出租(買的好像也行)用前幾年新增的擴大農場條例把農地無條件回收
可以讓有些假佃農偷雞不著蝕把米,什麼都拿不到!
天蟬變 wrote:
你也真是的.兩碼的事...(恕刪)
三七五減租條例你到底看了沒有?
三七五減租條
第 15 條 耕地出賣或出典時,承租人有優先承受之權,出租人應將賣典條件以書面
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十五日內未以書面表示承受者,視為放棄。
出租人因無人承買或受典而再行貶價出賣或出典時,仍應照前項規定辦理
。
出租人違反前二項規定而與第三人訂立契約者,其契約不得對抗承租人。
現在的三七五減租條例......只有這條和買賣相關的規定.........
意思是..........你只有向地主依市價買地的權利........
如果地主沒有意願出賣......
你只能慢慢耕下去...........
除非地主急著賣..........
才必需要以.......
第 17 條 耕地租約在租佃期限未屆滿前,非有左列情形之一不得終止:
一、承租人死亡而無繼承人時。
二、承租人放棄耕作權時。
三、地租積欠達兩年之總額時。
四、非因不可抗力繼續一年不為耕作時。
五、經依法編定或變更為非耕地使用時。
依前項第五款規定,終止租約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出租人應給予承租
人左列補償:
一、承租人改良土地所支付之費用。但以未失效能部分之價值為限。
二、尚未收穫農作物之價額。
三、終止租約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減除土地增值稅後餘額三分之一。
補償你土地增值稅後之公告現值的三分之一........
所以地主根本沒有必要和你處理, 除非他急著用錢.............
現在的佃農應該早已經沒有被惡地主用換約或高額地租逼得一窮二白的問題,
所以農發條例中才會訂定八十九年施行後的租約不適用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
樓主如果不想自行耕作,就把地還給地主,就算是作功德也好。
如果樓主是想要分錢或分地,有部份地主不願意,說是對方不願處理,所以你也「沒辦法不租」
這樣子恐怕這個租約不是逼得你去乖乖當個農夫,直到這塊地被變更使用,徵收時你可以拿到補償的三分之一
(前述有人五五分或六四分,恐怕是地主被騙還是有急用)
樓主看來也真的不是靠耕作維生,不然也不會在該地上種樹造林
為了保有這個三七五租約,個人覺得只有為你帶來麻煩,被迫要耕作的情形下,你的生活應該有所影響吧?
急著想要做個處理的是你,不是地主(們)
因為前幾代一直在這裡耕作,而想要擁有這塊地,那就出個好價錢去和地主(們)談談看,直接買下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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