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所花的律師錢是納稅人的錢嗎?據聞,打到三審預估就要花費將近4~5000萬元的律師費,而商業官司萬一打不贏,除了律師費照繳外,屆時三審定讞如果台新勝訴,萬一再反過頭來要求賠償這些年來所受到不平的一切損失,這筆賠償金恐怕會是不小的數目啊!
一般來說,民總不與官鬥,但做法太離譜就是官逼民反了,從一審法官客氣解釋,進而二審法官就事論事,可惜啊可惜!就是剩下咱政府執意任憑事件這樣發展,對結果視而不見也沒個態度。
就好比說,推動公股民營化究竟是不是未來政策方向?若是就清楚說明,就算不是也沒關係!最糟糕就是一直想,還是想不出方向啊!
事實的認定是雙方爭議的核心,二審已經承認契約關係存在,
而且是明顯有利於台新金立場的契約關係(五席普通董事!)。
三審是純粹法律審,就是判斷二審的 "法律" 見解有沒有錯
連開庭都免了,財政部能著墨的地方也不多。
我想爭點會放在財政部之前一直主張的,
就算有契約關係,這種契約關係也是違法的。
財政部之前就主張,從美、德、還有國內的幾次判決或判例,
可以看得出來,這種契約關係應該被限制,甚至主張違反公序良俗。
簡單的說,就是財政部認為公開發行股票的股東之間不可以私相授受。
其實這點講起來是有點道理的,因為可能對其他股東不公平。
不過,這個就好笑了。實務上違反公序良俗的典型案例就是簽訂性愛契約,
男方後來反悔就上法院說,契約無效...
財政部這樣等於是說自己違反公序良俗,是個爛人,拜託法院打臉自己。
其實二審判決也批評財政部,自己都已經履約好幾次了,
現在才跳出來說契約無效,沒誠信可言。真是說得太好了!
我認為台新金三審的贏面明顯是比較大的,
首先,這個契約締結雙方是財政部-台新金,
看起來比較像是財政部為救彰銀,自願犧牲,成就買方(台新金),
實際上並沒有真正 "犧牲" 任何既有股東,
頂多是既有股東,沒有因此受到同等的利益。
但這個契約不只無損彰銀既有股東利益,實際上還救了他們的彰銀股價。
再者這個預先約定(民法稱懸賞廣告)是新聞稿,完全是公開透明的,
任何人都可以參與,而非私相授受的黑箱作業。
最後,這個契約也不是綁在特別股之上,而是最大股東的自願行為。
契約自由原則是民法的基本精神,要說違反公序良俗,有點牽強。
其實,法學界的幾位大頭之前也有表態,文章雖然寫得婉轉,
但是其實都暗批財政部不守信用,好像也沒人質疑違反公序良俗。
總之,很高興高院做出公平客觀的判決,也恭喜各位大大投資獲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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