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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買台新金 (2887)嗎?

台新金明天走勢?
要衝了嗎
現在政經為台新金申冤中,看了很爽。
bobo77816 wrote:
台新金明天走勢?
要...(恕刪)
我的發言大都是哈拉而已, 如有得罪不要太在意。
超爽,吐了一口怨氣。 台新加油!
bobo77816 wrote:
台新金明天走勢?要...(恕刪)
土匪政府!民視 正晶 正在討論財經幫
看來明天台新金有機會收紅了...
什麼叫泛公股掌握的股數比較多,所以是最大股東?
無恥。
難不成你和你兒子年紀加起來比你爸爸大,你爸爸要改叫你爹嗎?

公文上寫財政部,你財政部的12趴就必須支持台新,也不得提董監人選。
你其他泛公股愛提名誰就提名誰。
雖說真相越辯越明,但彰銀案曙光依舊看不清,因為有人持續裝睡 ; 而裝睡的人可是永遠叫不醒的!

訴訟所花的律師錢是納稅人的錢嗎?據聞,打到三審預估就要花費將近4~5000萬元的律師費,而商業官司萬一打不贏,除了律師費照繳外,屆時三審定讞如果台新勝訴,萬一再反過頭來要求賠償這些年來所受到不平的一切損失,這筆賠償金恐怕會是不小的數目啊!

一般來說,民總不與官鬥,但做法太離譜就是官逼民反了,從一審法官客氣解釋,進而二審法官就事論事,可惜啊可惜!就是剩下咱政府執意任憑事件這樣發展,對結果視而不見也沒個態度。

就好比說,推動公股民營化究竟是不是未來政策方向?若是就清楚說明,就算不是也沒關係!最糟糕就是一直想,還是想不出方向啊!
訴訟決勝在二審,二審結束後, "事實" 的判斷就結束了
事實的認定是雙方爭議的核心,二審已經承認契約關係存在,
而且是明顯有利於台新金立場的契約關係(五席普通董事!)。

三審是純粹法律審,就是判斷二審的 "法律" 見解有沒有錯
連開庭都免了,財政部能著墨的地方也不多。
我想爭點會放在財政部之前一直主張的,
就算有契約關係,這種契約關係也是違法的。

財政部之前就主張,從美、德、還有國內的幾次判決或判例,
可以看得出來,這種契約關係應該被限制,甚至主張違反公序良俗。
簡單的說,就是財政部認為公開發行股票的股東之間不可以私相授受
其實這點講起來是有點道理的,因為可能對其他股東不公平。

不過,這個就好笑了。實務上違反公序良俗的典型案例就是簽訂性愛契約,
男方後來反悔就上法院說,契約無效...
財政部這樣等於是說自己違反公序良俗,是個爛人,拜託法院打臉自己
其實二審判決也批評財政部,自己都已經履約好幾次了,
現在才跳出來說契約無效,沒誠信可言。真是說得太好了!

我認為台新金三審的贏面明顯是比較大的,
首先,這個契約締結雙方是財政部-台新金,
看起來比較像是財政部為救彰銀,自願犧牲,成就買方(台新金),
實際上並沒有真正 "犧牲" 任何既有股東,
頂多是既有股東,沒有因此受到同等的利益。
但這個契約不只無損彰銀既有股東利益,實際上還救了他們的彰銀股價。

再者這個預先約定(民法稱懸賞廣告)是新聞稿,完全是公開透明的,
任何人都可以參與,而非私相授受的黑箱作業。
最後,這個契約也不是綁在特別股之上,而是最大股東的自願行為。
契約自由原則是民法的基本精神,要說違反公序良俗,有點牽強。
其實,法學界的幾位大頭之前也有表態,文章雖然寫得婉轉,
但是其實都暗批財政部不守信用,好像也沒人質疑違反公序良俗。

總之,很高興高院做出公平客觀的判決,也恭喜各位大大投資獲利!
無奈財政部還是硬要選到底,違法到底。反正被搞的是中華民國政府和納稅人,不是我吳當傑,張道明,張盛和個人。
這實在是匪夷所思,到底背後是多大的利益?董事長薪水也不是張盛和吳當傑在領,被罵成這樣了還硬幹,林全也不敢面對,被後到底是為誰的利益,還是威脅到誰了?
是彰銀其他的民股嗎?
到底是什麼能讓一批文官不顧國家,法律,顏面,要硬幹呢?
不好意思,我對法律不懂
請教一下
因為財政部表明還要上訴
可是6/16就股東會了
若財政部不甩判決
甚至..三審之後就算台新金勝訴
財政部也不甩
畢竟他們是官
有何罰則或者約束力,
約束他們一定要遵守契約,支持台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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