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ber2654 wrote:
所以立院決議非法律...(恕刪)
當然是法院判決位階高,立院決議根本沒有實際上走完程序的法效,法律判決一定讞就有相同於法律的效力。
立院決議只不過是財金幫的嘴上藉口,最多有可能是要求行政院作為或不做為什麼事,但是如果違反法律或者沒有法源依據,
還是有可能會直接失效。
也要考慮決議這件事情是否僅限於當屆的執政政府,這個決議都快十年了吧
?好像是第六屆還是第七屆立委的財委會會期作的,隨著立法院改選,人民的民意改變導致立法院的組成不同時,民意也有可能會改變的。
民意改變,決議當然也要重新檢討,難不成決議永久有效?就像財政部抗辯契約拘束力不是永久有效一樣,立院決議當然也不會是永久有效。但法律不一樣,法律需要經過三讀,決議不用,修法的程序嚴謹性和民意過半困難度是和決議完全不一樣的。
更何況是一個被監察院拿出來討論的,這個決議只是財金幫的擋箭牌,法院當然知道,所以連寫都沒寫。(因為根本不能用
就算立法院有他們的門神,想要把決議變成法律,那當然是可以。但是就算變成了法律,也不能套在台新彰銀上,因為法不能溯及既往,所以也不要想說寫成法律就能變成新的金箍棒想要打下去。
那只不過是讓更多投資人知道這個政府不講誠信到什麼地步。
回頭是岸阿,還是不要上訴了,就讓這件爛帳落幕吧。把經營權還給台新,市場才能重拾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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