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scbmw528 wrote:
他們沒有辦法拋棄繼承,叔叔死亡的時間是民國95年是用舊法,所以必須在二個月之內拋棄繼承
是 知悉 後兩個月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B0000001&FLNO=1174
新法是三個月
除非他們都知道,只有令尊不知道。
如果大家都不知道,那就一起辦一辦。
Fscbmw528 wrote:
我們在3月6日收到...(恕刪)
Fscbmw528 wrote:
我們姓方,古代的方孝...(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