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級的米蟲 wrote:張盛和說法
..你覺得是不是逐字不漏未經增刪就列入正式的對外招標協議?
第一頁只保證得標人"本次"董監事過半
所以政府沒有違反第一頁的保證
但第二頁保證在公股賣出前如果得標人仍是最大股東
得標人就有經營權
現在得標人仍是最大股東啊
政府搶回經營權就違反第二頁的保證了
(恕刪)
公文內容有三大項,其中第二大項開頭就寫 "本次",隨後其下再附帶 三個配合辦理的子項.
我想財政部認為該份公文的目的,是要因為彰銀發函詢問權限,財政部回函告之受文者對象彰銀,本次標案的官方最大讓步底牌和授權的權限,並未直接對外承諾台新金.也非正式的對外招標公告.
那接下來就看,彰銀的承辦人,當年是否將此底牌透露和承諾給各競標業者.
若有透露揭示,那還要看當時承辦人到底應允多少?
若決標前根本沒有透露揭示,也沒有承諾,而是事後得知,那台新金拿著這兩張紙,可能就沒得談了.因為彰銀並未構成投標的影響,或藉此誘騙台新金投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