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vian93 wrote:
這邊就不太正確了,
如果今天是業務員主張她有得到客戶的同意,
那是業務員要去證明這點。
所以為什麼契約書上要有對方的簽名?
因為出事的時候就是要用這張契約證明當初雙方談好的條件是甚麼。
為甚麼電話行銷的要錄音?
因為出事的時候就是用這個錄音證明客戶有購買的意思表達。
剛剛因為無聊,又去網路上找了一些舉證責任的說法,
這邊提出來分享一下。
舉證責任的說法其實滿多種的,
目前主流是法律要件分類說,
該說法我查到的主要有兩個:
1.主張權利發生之人,就該權利發生的最低限度事實,負舉證責任。
2.主張權利障礙、排除、消滅之人,就該權利障礙、排除、消滅的最低限度事實,負舉證責任。
甚麼意思呢?
我看完網路上的解釋後是這麼理解的:
1.如果今天我要主張我具有甚麼樣的權利,那我就必須證明我具有這樣的權利。
比如說我要主張我有言論自由的權利,那我就要證明我有這個權利,
怎麼證明?最簡單的方法就是把憲法拿出來,因為憲法裡面就說了我有言論自由的權利。
如果今天我要主張我對於某棟房子具有所有權,我就要證明我有所有權,
怎麼證明?最直接的方法就是拿出所有權狀出來證明,因為上面寫了我就是這間房子的所有權人。
2.如果今天我要主張A投票的權利已經消滅了,那我就必須證明A這項權利已經消滅了,
怎麼證明?比如說找出A曾經被判刑確定並被褫奪公權終身之類的。
看到這裡,再套回今天的事件,
所以依照第一條的說法,
今天業務員要證明她有代保戶簽名的權利,她就必須證明她有這個權利。
怎麼證明?比如說她能拿出有效的委託書出來證明當初保戶有委託她代為簽名。
或是依照法律的規定,七歲以下的兒童由母親代為簽名作意思表達,她證明當時該保戶是她未滿七歲的兒子。
但是有人可能會問:
依照第二條的說法,保戶要主張業務員沒有代客簽名的權利,為甚麼不是保戶要去證明?
理由很簡單,
第二條說的是權利的"障礙、排除、消滅"!
甚麼意思?
意思就是說,某人本來具有某項權利,而因為某些原因使這項權利消滅了。
比如我本來有投票的權利,但是因為被判褫奪公權所以我投票的權利就消滅了。
比如我有行動自由的權利,但是因為我被判刑入獄所以這項權利就消滅了。
套回今天的事件上,
業務員本來並沒有代客簽名的權利呀!
所以保戶並不需要證明業務員沒有這個權利。
因為"業務員本來就沒有這個權利"!
就像我不需要證明你沒有我的房子的所有權一樣,
因為你本來就沒有這項權利。所以我不需要證明你沒有這項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