樂陞案成就後進入交割程序被違約交割,應走違約交割程序,若法律無鉅細靡遺之處由行政指導比照違約交割程序辦理,後續修法亦可加強並可溯及既往,讓有證券交易費被違約交割的投資人保障他們該有的權益。(證交法第1條規定:為發展國民經濟,並保障投資,特制定本法。)
twjcy wrote:
中信'違約不交割'...(恕刪)
中信"違約不交割",這個應賣人沒有一個人會知道,因為公開風險預告書裡並沒有這一項說明。
而38.000張可能不過,風險預告書裡有提到這一項。
> 這邏輯很奇怪。
公開收購說明書是百尺竿頭對應賣人的承諾,履約交割是百尺竿頭的義務。
狀況 1 : 百尺竿頭在公開收購說明書中沒有提到自己可能違約不交割的風險,結果百尺竿頭違約,所以應賣人向百尺竿頭求償。
狀況 2 : 百尺竿頭在公開收購說明書中提到自己可能違約不交割的風險,結果百尺竿頭違約,所以應賣人向百尺竿頭求償。
這 2 者有何不同 ?
任何一筆買賣交易,除非有特別的保護機制 (例如,另外花錢作履約保證),當然存在其中一方不履約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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