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樂陞案之中信賠償。

中信"違約不交割",這個應賣人沒有一個人會知道,因為公開風險預告書裡並沒有這一項說明
而38.000張可能不過,風險預告書裡有提到這一項。
接下來重編財報 資產減損 提列備抵呆帳是重點 全部認列乾淨 樂陞就重生了

一之鄉 怡客變現 樂美正常營運

樂陞股價應會回到15 上看20

暫停交易逃不掉 不會下市了

Wang S.C.大,"鼓吹別人進場?"與登記承擔38.000張不過之風險是兩碼事,千萬不要斷章取義、魚目混珠!
受害人數超多的

樂陞案成就後進入交割程序被違約交割,應走違約交割程序,若法律無鉅細靡遺之處由行政指導比照違約交割程序辦理,後續修法亦可加強並可溯及既往,讓有證券交易費被違約交割的投資人保障他們該有的權益。(證交法第1條規定:為發展國民經濟,並保障投資,特制定本法。)

twjcy wrote:
中信'違約不交割'...(恕刪)


中信"違約不交割",這個應賣人沒有一個人會知道,因為公開風險預告書裡並沒有這一項說明。
而38.000張可能不過,風險預告書裡有提到這一項。

> 這邏輯很奇怪。

公開收購說明書是百尺竿頭對應賣人的承諾,履約交割是百尺竿頭的義務。

狀況 1 : 百尺竿頭在公開收購說明書中沒有提到自己可能違約不交割的風險,結果百尺竿頭違約,所以應賣人向百尺竿頭求償。

狀況 2 : 百尺竿頭在公開收購說明書中提到自己可能違約不交割的風險,結果百尺竿頭違約,所以應賣人向百尺竿頭求償。

這 2 者有何不同 ?

任何一筆買賣交易,除非有特別的保護機制 (例如,另外花錢作履約保證),當然存在其中一方不履約的風險。

jbo wrote:
受害人數超多的
樂陞案成就後進入交割程序被違約交割,應走違約交割程序,若法律無鉅細靡遺之處由行政指導比照違約交割程序辦理,後續修法亦可加強並可溯及既往,讓有證券交易費被違約交割的投資人保障他們該有的權益。(證交法第1條規定:為發展國民經濟,並保障投資,特制定本法。)


這種說法就是為什麼自救會得不到大家支持的原因。

依現行法令本來該由應賣人承擔的損失,因為要保障應賣人的權益、保障應賣人的投資,所以就可以事後用「比照」的邏輯,要證券商去承擔損失。那證券商的投資人就活該倒楣嗎? 誰來保障他們的權益呢?

jbo wrote:
受害人數超多的樂陞...(恕刪)

股票沒進到百尺竿頭的帳戶裡, 哪裡有算交割?
沒交割哪來違約交割?
你告訴我啊?
jbo wrote:
受害人數超多的

樂陞案成就後進入交割程序被違約交割,應走違約交割程序,若法律無鉅細靡遺之處由行政指導比照違約交割程序辦理,後續修法亦可加強並可溯及既往,讓有證券交易費被違約交割的投資人保障他們該有的權益。(證交法第1條規定:為發展國民經濟,並保障投資,特制定本法。)



我記得法律好像也有保障生命財產及安全對吧 !

那現在有嗎?

有沒有人覺得什麼鬼行政指導原則不就是黑箱嗎?
只是不想經過法律的途徑
未交割即是違約交割,現行法令當中信未如期匯款到"應賣"人手上時,即拿公開說明書去警局報案控告刑事詐欺!

為數眾多的受害者其實有權做這樣的告訴

看新聞 估家就吃了三億美金,其實樂陞案連一億美金都不到對大公司只是小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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