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ennis10 wrote:
在刑法上是採無罪推論
所以當我方控訴對方犯罪時
需要列舉犯罪事實
而不是反過來要求對方要證明自己無罪的....
應該說,
開庭時業務員已經承認契變書上的簽名是她代簽的,
這就是證據了,
現在要揮的是業務員想主張她代簽是有經過本人的同意。
所以舉證的責任是在業務員身上。
業務員要證明要保人有同意業務員代簽。
dennis10 wrote:
1.國泰表示,有跟保戶說明並收回表單,以此論證有告知保戶,非不告知。樓主的男友是否未保全原始保 單?是否真的繳回國泰了?在一般人不會無緣無故送回保單的前提下,指控國泰未告知的行為很難成立。
投資標的的變更並不需要收回保單,
只需要要保人填寫契變書,
然後送交公司,就可以直接更改了。
現在問題就在這邊,
這張契變書看起來完全不是要保人填的,
因為連要被保險人的簽名都是業務員簽的。
所以這點很可能是國泰在胡說八道。
為什麼我知道?因為我在南山。
我們公司的投資型保單變更投資標的根本不需要保單,
只要填個契變書或是申請線上快速服務就可以直接變更了。
所以國泰說有通知保戶,這點是有疑慮的。
dennis10 wrote:
2.控訴的內容變更書簽名偽造,但樓主男友有『親領』相關提領金額並簽名的行為,樓主男友在法庭上也承認。這表示樓主的男友對於內容變更並非完全不知...
這是兩回事。
變更投資標的的契變書是業務員自己填自己簽各戶的名字然後自己送公司就變更了。
跟客戶後來去申請部分解約的契變書那是兩回事了。
不能因為這點就說客戶一定知情。
你們從,
94年10月投保,每月繳3000,直到98年6月停繳。(一共繳42個月*3000=126000元)
98年7月起,停繳保費,
你們在98年8月向保險公司提領兩次金額回來。(31000+32000=63000元)
所以這保單在98年8月剩下多少價值,
怎麼算都不可能超過63000(總繳126000-領回63000=63000),
簡單說來,
樓主從94年10月開始繳的保費,總共全部實際上只繳了6萬3,
再回到當初談和解的那個當下,對方提15萬和解,
在我看來,真的是已經非常有誠意價錢了,
不應該以對方態度不佳扣對方大帽子,
而開口閉口20萬,甚至到30萬,
我是覺得,得饒人處且饒人,
樓主你們再怎麼爭,最多也不會超過6萬3,甚至可能甚麼都沒有,
如果你們只是爭一口氣,就去爭吧,
但,做錯事付出的代價並不是情緒性的無限上綱,
我覺得最多賠6萬3到10萬還OK,
他們願意開15萬,已經是很有誠意了。
你要繼續告就去告吧,因我看你這麼認真的回文,
我也不爭氣地把你的所有貼文仔細的看過,才發現原來你們總共只付出了6萬3在這張保單上。
唉、、、(深深地嘆了一口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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