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力馬痲 wrote:
不妨礙跟不干預差別不大??
恕我中文造詣不好....這兩個文字對我而言..意義天差地遠
另外連問題的資格都沒有是指連判決都沒看過
不是針對用語的問題..請看清楚
不好意思..我發現有些人的閱讀能力令人無法溝通
另關於法律與司法制度的問題...我至少念了四年大學跟研究所才學到一點皮毛
我也不期待我花一堆時間回答網路上的問題..就可以讓人了解
如果對法律不滿..但還有尊重專業的起碼認識..建議去報個學分班念念
隨便啦。我是在笑那法官,不妨礙(或我說的不干預)跟“支持”的差別。你如果不想幫這胡扯八道莫名其妙的法官回答,我不會怪你。但回我這些廢話,實在讓人無言。只有你學過法律嗎?如果你尊重你的專業,不妨針對網友的提問回答就好。專扯別的,實在是有點 low.
橄欖綠 wrote:
隨便啦。我是在笑那法...(恕刪)
我已經回答你了..自己去看
到現在還在扯支持跟不干預的差別
判決不看或看不懂卻笑法官...到底誰low呢??誰胡扯八道莫名奇妙??
另外要我針對問題回答?
請問我要不要開始按錶算錢啊??
我就是愛拍照 wrote:
判決書中寫的是「那把「本部不改變《支持》最大股東的立場」凹成「不妨礙」的法官,是該去跳樓嗎?..(恕刪)
給你看一下財政部的函文
請問哪裡有你說的「本部不改變《支持》最大股東的立場」這段話?
「主旨:有關貴行為辦理國內現金增資以私募方式發行14
億股特別股,投資人請求本部配合事項乙案,復
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行94年7月20日彰財資字第8277號函。
二、貴行本次辦理國內現金增資以私募方式發行14億
股特別股,係為引進策略投資人以提昇貴行經營
績效,並改善財務結構,爰將增資股份一次由得
標投資人全數認購,認購底價並以一定期間普通
股市場均價溢價為之,且涉及經營權之移轉;茲
配合政府之公股整併政策,本部同意於增資完成
後,經營管理權移由該策略投資人主導,並同意
配合辦理事項如下:
(一)董事、監察人席次方面:在董事、監察人正式改
選時,本部同意支持得標投資人取得15席董事席
次中之8 席(內含常務董事3 席)及5 席監察人
中之3 席(內含常駐監察人)。另在正式改選董
事監察人前,為使得標投資人能夠參與董事會,
以瞭解彰化銀行之管理經營並維護其相關權益,
本部目前公股董事席次中,提供2 席由得標投資
人推薦人選,其中包含1 席常務董事;監察人席
次中,提供1 席由得標投資人推薦。
(二)公股釋出部分:
1.本部目前持有彰銀股份757,120,460 股(
15.27%),如得標投資人嗣後有意取得本部之
持股,除於徵得立法院同意參考市價以適當價
格出售予得標投資人外,原則上將於公開市場
分散出售,且每次出售時任一購買人之取得數
量不超過1%。至於其他相關公股部分,將協調
參考辦理。
2.本部持股未出售前,如得標人仍為最大股東者
,本部將不改變由最大股東主導該行經營權之
政策。
(三)未來彰化銀行之經營,在合法且不損害全體股東
權益之前提下,本部將支持得標投資人於董事會
中所贊成之決策或提案(如改善財務結構或資產
品質之現金增資案)。
三、上開事項,並請貴行配合辦理
大力馬痲 wrote:
我已經回答你了.....(恕刪)
"法院是在解釋94年7 月21日函文"本部持股未出售前,如得標人仍為最大股東者,本部將不改變由最大股東主導該行經營權之政策"
”不改變由最大股東主導該行經營權之政策“ ,這政策明明白白就是“支持由最大股東主導該行經營權”。這怎麼能解釋成被動的“不妨礙”?如果要妨礙是怎麼妨礙?煽動員工罷工?宣告台新金為叛亂組織?以這法官的邏輯,你能列舉財政部要如何妨礙台新金的經營權?
財政部在台新金仍是彰銀最大股東情況之下,於彰銀董監事改選前,主動徵求委託書,在媒體上放話跟台新金對嗆,造成寒蟬效應,這很明顯是想要取得彰銀經營權,當然就會形成妨礙台新金(彰銀為大股東)行使經營權的情事。為何台新需要取的50%股權(或委託書),財政部的行為才能構成妨礙?
還是這八字:胡扯八道莫名其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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