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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買台新金 (2887)嗎?


新部長打臉現任行政院長之前的說法…

莫非新院長換了位子就換了腦袋?
還是新部長當次長太久,一時還以前部長馬首是瞻…

sssb wrote:
不到十二小時,馬上被...(恕刪)
上訴當然可以做啊

但是只要有技巧

上訴一定會輸

向老百姓有交代就好了
看不懂TOP 5%說甚麼是理所當然的
1953li wrote:
上訴當然可以做啊但...(恕刪)


果然所見略同
之前財政部的大律師都已經說BYE BYE 下台一鞠躬了

大力馬痲 wrote:
1.法院收的裁判費是要上繳國庫的..如果要規定不繳裁判費可以啊..以後大家加稅

2.我一直搞不懂為什麼法院判決要符合社會期待?

司法的本質就是要依法審判杜絕多數暴力..為何司法服從多數社會暴力的期待下判決?

哪一個人或群體的意見可以代表整個社會?請問社會期待如何量化?

如果您認為社會期待可以取代法院判決

我真的誠心建議,把司法制度廢掉,什麼事情大家都來公投不就好了


不收裁判費,與加稅何干?莫非政府訂定預算有把民間告訴的裁判費用納入編列?

其他的案件就算了,你覺得這次判決結果合理嗎?公文上寫的是”支持“,判決書的“不干預“從哪來的?還有,為何台新金的彰銀持股必須超過50%,財政部的作為才稱得上”干預“?

給你八個字:胡扯八道,莫名其妙!
大力馬痲 wrote: 2.我一直搞不懂為什麼法院判決要符合社會期待?

司法的本質就是要依法審判杜絕多數暴力..為何司法服從多數社會暴力的期待下判決?

哪一個人或群體的意見可以代表整個社會?請問社會期待如何量化?

且不說台新金。
請問哪一條法律不是社會多數人支持才能成立?
西方國家甚至認為法律是人類智慧的結晶。
既然法律是多數人的智慧,難道判決的結果不用符合社會期待?
我相信你一定聽過「恐龍法官」吧?如果判決只要照條例,社會上會產生這個名詞嗎?


沒關係啦..社會是多元的一定會有認同香蕉委員的
不過我比較好奇的是
財長昨天是"聲明上訴"
今天是最後一天,到底有沒有正式"提起上訴"
感覺今天消息就沉下來了

這案子怎樣不說,不過財政部真的上訴
林全怎麼面對之前說過的話
才一上任就沒有誠信可言,可以不給併但經營權之前可是信誓旦旦說就是台新的
現在卻跟張勝和一樣要強奪,聲稱是全民資產??

我就是愛拍照 wrote:
且不說台新金。
請問哪一條法律不是社會多數人支持才能成立?
西方國家甚至認為法律是人類智慧的結晶。
既然法律是多數人的智慧,難道判決的結果不用符合社會期待?
我相信你一定聽過「恐龍法官」吧?如果判決只要照條例,社會上會產生這個名詞嗎?

sssb wrote:
沒關係啦..社會是...(恕刪)


實在很好奇
法律上家族化的定義為何?
國泰富邦元大算不算?
那為什麼他們可以併了又併?

鉅亨網記者陳慧菱 台北  2016-05-23 18:15 


彰銀(2801-TW)經營權之爭,台新金(2887-TW)已於19日再提上訴,新任財政部長許虞哲今(23)日也表示決定依法聲明上訴。不過,新任金管會主委丁克華今天卻表示,當年彰銀壞帳很多,財政部採取公開招標,當時不只有台新金一家參與投標,因此,他認為,彰銀案應該「依照當時的約定,繼續走下去」;丁克華這段談話,市場解讀,丁克華站在台新金這邊。

彰銀經營權案,一審台北地方法院宣判,駁回台新金向財政部求償新台幣165億餘元,以及改派台新金推薦董事兩項請求,但確認當年與財政部之「契約存在」,財政部在台新金仍屬彰化銀行最大股東期間內,不得妨礙台新金指派之代表人當選彰銀全體董事席次過半數之董事席次,雙方仍可上訴。

對此判決,台新金趕在5月19日520政黨輪替之前,向高院提出上訴。財政部長許虞哲今天也表達財政部立場,他說,經審慎研商後,財政部考量所持彰銀股權為全民資產,並為落實彰銀股東託付,兼顧股東、員工及全民權益,決定於法定期限依法聲明上訴。

不過,談到彰銀案,金融業主管機關-金管會主委丁克華表示,當年因為彰銀有很多壞帳,林全擔任財政部長時,財政部希望能讓彰銀重新經營,因此,用公開招標方式引進外部投資人,參與投標的機構也不只台新金一家,整個流程相當透明。丁克華認為,彰銀案應該「依照當時的約定,繼續走下去就可以」。

丁克華所謂「依照當時約定」,是2005年財政部公開招標彰銀特別股,承諾財政部將支持得標者取得彰銀之經營權。

此外,針對在野的國民黨立委,打算提出「二次金改真相調查與處理特別條例」草案,要重新調查新閣揆林全擔任財政部長時的二次金改;對此,丁克華表示,這個案子在國民黨執政時,反覆查了8年,都查不到法律上的責任,希望大家可以「正面向前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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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理解新政府會怕直接說撤告會被民眾說圖利財團還有舊政權攻擊拉...所以才會依法和職權提出上訴。
不過看了那麼多篇新聞,也有說和解是一個選項,只是看和解的內容為何,但不會現在馬上和解。
反正這是民事訴訟,隨時要撤告也可以,也不需要繳大量的裁判費。
真的希望可以朝向和解的方向走,金管會主委也是認為照當時的約定走下去而不是完全不認帳。
這個案子真的拖太久了。


金管會主委、財政部長都出來說話了,那林全行政院長的態度呢?
阿伯我數學不好
有人可以算一下今年台新金幾張會繳到健保稅嗎?

是不是在15~16張附近呢?
橄欖綠 wrote:
不收裁判費,與加稅何干?莫非政府訂定預算有把民間告訴的裁判費用納入編列?...(恕刪)


沒錯..就是有..而且很多機關都會被要求...只要有財源收入的都會有

至於實際情形怎麼樣..沒義務得跟你講...自己去找資料

順便送你四個字:以管窺天


橄欖綠 wrote:
其他的案件就算了,你覺得這次判決結果合理嗎?公文上寫的是”支持“,判決書的“不干預“從哪來的?還有,為何台新金的彰銀持股必須超過50%,財政部的作為才稱得上”干預“?...(恕刪)


不干預??

我打賭你判決書連看都沒看過...

判決書全文沒有"不干預"三個字...連"干預"也沒有

你問我判決書的不干預從哪來??我還要問你你哪隻眼睛看到判決書裡有"不干預"三個字

對一個連判決書連看都沒看過的..只憑不知哪來的印象就喊判決不合理的人

我認為你連問問題的資格都沒有


另外..好心的跟你講一下

台新主張的"支持"是針對董監選任的部分

判決寫到的不妨礙..是針對經營權的部分

依照台新的起訴主張..這是不同的事情...依照財政部的函文也是寫在不同段裡..

在財政部的函文裡..針對董監事的用語是用"支持"..針對經營權的用語是用"不改變"

所以..法院並沒有擅自把"支持"轉成"不妨礙"...

法院是在解釋94年7 月21日函文"本部持股未出售前,如得標人仍為最大股東者,本部將不改變由最大股東主導該行經營權之政策。"這段文字中

因為不改變不是個正常的合約用語..所以必須透過解釋

所以才會使用"不妨礙"來解釋財政部這段文字的意涵

你會問這張飛打岳飛的問題..表示你沒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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