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close wrote:
看完整個不起訴處分書,
我覺得檢察官寫的很有道理,
而且樓主你們要求200,000甚至到300,000也太高了,
你們從民國94年到民國98年間總繳保費也不過15到160,000,就算當初業務員因為什麼理由變更簽名,
願意和解用150,000我覺得是很公道的價錢,
不起訴書中也有很明白的寫出來該業務員有承認是自己簽名的,
並非如樓主所說的檢察官偏袒業務員那一邊,
整體而言,
你們已經錯失了和解的最佳時機,
現在你們能做的就是,
繼續尋求可能的途徑繼續提告吧,
但贏得機率不大就是了.
此外,
根據不起訴處分書的內容來看,
我覺得蘋果日報的記者選擇不報導您這個事件是非常正確的.
謝謝E大詳讀不起訴書,給大家做一的簡述.
像這樣的小官司,請律師又花得了幾萬元呢? 原告都能繳投資保單投資了,也不是
極度經濟弱勢, 如果真是極度弱勢的話,可以去法扶會申請免費律師.
現在原告去法院告,不能說自己贏了官司是申張正義, 如果輸了就是司法不公.
檢察官並不認識兩造雙方,也與雙方毫無利害關係,不是嗎?
檢察官依法不起訴被告,就說檢察官偏袒對方?
不過,這也是常態. 99%的敗訴者都一定覺得司法不公,
同理,99%的勝訴者也一定說司法公正.
dennis10 wrote:
1.刑法採無罪推論,控訴人要能證明對方有犯罪行為,才有可能成立。(不起訴書中有詳列)
2.這不行啦,這樣不就全天下人都有犯意(誰不愛錢?)
3.要由控訴方舉證,以本案,樓主需要舉證,至少要先說服檢察官,不然連立案的可能性都很低
4.我大概看完了檢察官的不起訴書了,檢察官在裡面詳述了他的論點。有幾點的確充滿了爭議性:
1.國泰表示,有跟保戶說明並收回表單,以此論證有告知保戶,非不告知。樓主的男友是否未保全原始保
單?是否真的繳回國泰了?在一般人不會無緣無故送回保單的前提下,指控國泰未告知的行為很難成立。
2.控訴的內容變更書簽名偽造,但樓主男友有『親領』相關提領金額並簽名的行為,樓主男友在法庭上也承
認。這表示樓主的男友對於內容變更並非完全不知...
也感謝D大解畫 !
我是覺得,既然是進了法院由無利害關係的第三者去斷曲直,就專心走司法程序就好了.
為何這樣熱切希望水果日報去報導呢? 期待檢察官(或法官)會看報導內容辦案?
網路上所有的人都是旁觀者,只能在網上聽到單方面的說法.
然而,單方面的說法,多數不就是放大對自己有利的部份,縮小對自己不利之處.
E大與D大讀過不起訴書,引述內容與檢方觀點,算是比較客觀.
只有檢察官才是真正和兩造雙方面對面,釐清枝枝節節的無利害關係第三者.
這是我個人的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