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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上最爛的惡法=國民年金


小齊0227 wrote:
注意:現代很多癌症,能活到60歲算長壽。未滿65歲就掛掉,那之前繳的國民年金全是政府的,政府算得很精,再怎麼算,永遠是人民吃虧。提倡廢除惡法。



不懂就不要危言聳聽
先去搞清楚再來罵
這叫秀才遇到兵嗎

一個好好的東西
背不懂的人罵
情何以堪

內行人講外行話
聽了會很幹
外行人講內行話
好像也一樣
herc wrote:
1. 上篇我說這些人 "該繳"國民年金,因為收入高又不用繳稅...

如果這些人可以利用工會逃避,為何失業的人不用??

2. 失業只是一時,另一半有錢就幫忙繳一下,總不會永遠失業吧??

失業的人 不等於 窮人....

1.失業的人都沒錢了,要他們拿什麼出來入工會?入工會也就是繳勞保阿..
還有我身邊真的攤販,水電工...我還沒看過沒繳勞保或沒入工會的


2.這社會上有很多人打零工,即使有工作,也大多沒辦法繳清滯延的年金
失業不等於窮人?的確是很多人只是暫時失業,這些人大多在有工作時就會續繳勞保
但是卻也有很多人是常態失業(如打零工)或是長期失業的
但看不到政府有何因應之道,卻專拿這些人開刀,要他們繳年金..

說句難聽點的,生吃都不夠,還去繳個鬼阿....如果他們真有錢繳得起年金
早去繳勞保了,勞保還比較優勒..




cute5566 wrote:
1.失業的人都沒錢了...(恕刪)


你怎麼知道沒相關規定? 光聽人在瞎說就跟著起鬨. 現在的規定是:
1.低收入戶,其保費由政府全額補助。
2.中低收入戶等家庭收入較低者,只要負擔30%或45%的保費。
3.身心障礙者依障礙程度,可免繳保費或只要負擔30%或45%的保費。
4.失業或一時繳不出保費者,如所欠繳保險費月數累計達8個月以上,且符合相關規定者,可申請分期或延期繳納。

如果真的像你說的窮到沒收入, 自然可以列入低收入戶.
但反過來, 這社會有很多沒在工作的有錢人, 難道要規定"沒工作者免繳"? 那不是更不公平嗎?
到時候這些人又出來罵了..

cute5566 wrote:
1.失業的人都沒錢了,要他們拿什麼出來入工會?入工會也就是繳勞保阿..
還有我身邊真的攤販,水電工...我還沒看過沒繳勞保或沒入工會的


所以我才說這些人 "該繳" !! ===> 跟你說法沒矛盾啊!

失業是一時的,一失業就沒錢?? 那要去領失業補助及中低收入....

請看 193 樓!


cute5566 wrote:
2.這社會上有很多人打零工,即使有工作,也大多沒辦法繳清滯延的年金
失業不等於窮人?的確是很多人只是暫時失業,這些人大多在有工作時就會續繳勞保
但是卻也有很多人是常態失業(如打零工)或是長期失業的
但看不到政府有何因應之道,卻專拿這些人開刀,要他們繳年金..


同上! 看 193樓 (補助項目很多....)

都說了,去請領中低收入補助!! <--- 領補助後就有錢了!

各地區公所問一下好嗎...


另外,"失業不等於窮人" ---> 這句話沒錯啊!!

ex:
賺夠了,提早退休!



為誰辛苦,為誰忙~~
denny_kf wrote:
你怎麼知道沒相關規定...(恕刪)

你當真以為低收入那麼好申請?補助那麼好拿?
如果是的話,那台灣的低下階層會生活的那麼苦?

光看看法條,是都覺得很好申請啦
但是如果你周遭身邊有認識這種接觸低層民眾的社工
你可以問問他們,台灣的低收入補助情況是怎樣的

光是台灣的低收入補助問題,就不止看過n個立委出來喊要修法了(朝野都有)
但是到今天依然存在問題..可見都是喊爽的

herc wrote:
所以我才說這些人 "...(恕刪)

他們有繳勞保,為何該繳年金?

cute5566 wrote:
你當真以為低收入那麼好申請?補助那麼好拿?
如果是的話,那台灣的低下階層會生活的那麼苦?


我是覺得這些人應該是資訊不足,不知如何申請!!

這是網路上找到的,蠻詳細!

http://tw.myblog.yahoo.com/jw!Bp61o.6BHRZHMXwFaCd9c.XhhQ--/article?mid=132&sc=1

週遭有需要幫助的人,還請參考協助!



為誰辛苦,為誰忙~~

cute5566 wrote:
他們有繳勞保,為何該繳年金?


因為她們沒繳所得稅!!

本來就 "該繳" 國民年金!!

用加入工會來繳勞保,有作弊之嫌...

當然,以上只是我個人認為....
為誰辛苦,為誰忙~~

jayliou wrote:
我也遇到一樣的情形了
離職中斷2天勞保
收到一份1個月的國民年金繳費單
不爽~~~

剛剛上網查了一下

http://www.bli.gov.tw/sub.aspx?a=1RvWjcEKk9I%3d

10. 我不想參加國民年金保險,可以不要繳費嗎?是否會被處罰?



由於國民年金是屬於柔性強制的社會保險,所以對被保險人不繳納保費不會對其本人處罰,但是保險年資將不予計入,如果都沒有繳費,沒有有效的保險年資,未來也不能領任何給付。
如已逾繳納期限後才要繳納,延遲繳納期間會加收利息;而已經超過10年的欠費,不能補繳,而且給付權益會受到影響。
建議您仍儘可能按時繳納每期的保費,累計國保年資,以保障自身的保險權益。如果暫時無力繳納,要記得在10年內補繳,逾期繳納的保費都必須加計利息,雖然目前利率不高,但長期累積下來仍然是一筆額外的支出。


官網說的,所以別屌繳費單了~~!結過婚了另計,呵呵



不是可以不參加???
這棟大樓所討論的問題剛好是今年社工師高考的考題之一
我把我寫的分享一下。

問題:何謂「社會保險」、「職業年金」「社會津貼」,意涵及差異為何?
作答:
(一)
社會保險是指:經由大數法則、風險分攤、經費共攤、給付權利為內涵,以保障社會風險與經濟安全。社會保險有以下原則:

1強制納保原則:對於被保險人需強制納保,以達到風險分攤及經費共攤的目的。

2假定需求原則:所給付的項目是經由預設之社會風險。

3給付社會適足原則:給付會隨著物價指數或購買力指數而調整,就是避免給付偏低而造成生活困難。

4給付與所得不必然相關原則:所得重分配原則,通常收入越高保費繳得越高,但給付卻不與所得成完全正相關,即「有錢人幫助較不有錢的人」。

5給付權利原則:社會保險的給付是權利,即符合資格者即享有權利,不需去在意他人眼光或社會烙印。

6自己自足原則:財政需要自己自足,即注重財務管理。

7基金提存非完全準備原則:通常基金只需要收取足夠幾年的支出保費即可,不需要完全提存準備。可避免被保險人繳費負擔過大,以及過度龐大的基金準備。(補充:也就是隨收隨付制,也是抱持保險不容易破產的理由之一,但亦同時代表世代契約的存在)

(二)
年金係指定期所獲得的給付以保障經濟安全均屬之,無論是每月、每季、每年給付者均屬之。一般而言包含老人年金、殘障年金、遺屬年金。職業年金則指年金之資格與給付標準與職業(組合)做連結,意即不同職業領取不同的年金。

職業年金的財務管理制度可以分為確定給付制與確定提撥制。確定給付制(社會保險制),為以給付的水準計算費率,例如目前之國民年金保險即為確定給付制。確定提撥制即為固定提撥比率入個人帳戶中,例如目前實施之「勞工退休金制度」即是。

(三)
社會津貼是指以稅收為基礎,滿足需求為目的,以金錢給付為方法,進行財富的重新分配。常為某一特定的目的,對於認定的特殊對象提供定期或一次支付的實物或現金等定量分配而言。大部份為普及式免繳費的給付,也稱為人口特性給付,是一種普及的社會公民權,凡符合一定居住期間條件者,即享有津貼的權利,貧困、富有皆適用。

特質有1普及式的權利,無須資產調查。2財源來自一般稅收。3津貼的金額以滿足基本的經濟生活為主要目的。4所需行政成本低,民眾接受程度高。常見的社會津貼有:兒童津貼、老人津貼、育兒津貼、照顧者津貼。

但全然自稅收給付則容易受到財政壓力及意識型態的影響,蓋因對特定對象之授益,通常意味為另一特定對象之負擔。

(補充)
以目前實施之國民年金為例,國民年金是採取確定給付制之社會保險,對於實施前即年滿65歲之老人,則提供老人津貼。

年金體系之建構係為保障國民生命循環之風險,避免老年經濟危機之制度。年金體系之建構通常由基礎年金、附加年金(職業年金)、商業年金(儲蓄險)三層保障達成。意即實施全國普及式強制的的年金保險,使國民獲得基礎年金的保障,再依據職業功績,附加職業年金,以獲得更多給付,最後再以自願之商業保險來達到完整的年金體系建構。

然而目前實施之「國民年金保險」加保人數逐年下降,為人所詬病,試分析其原因如下:

1欠繳保費沒有罰則,十年內可補繳,只需加計利息。缺乏強制性即缺乏風險分攤。

2費率高但保障卻又不如商業保險,誘因不足。

3國民年金制度應當是一種全國普及式的基礎年金保險,但我國卻是「有工作保勞保,沒工作保國保」將沒工作的人變成一種「職業年金」。少了大數法則、重分配、風險分攤,變成風險集中,以及與公教、勞保切割後被保險人各取所需的保險逆選擇現象。國民年金變成弱勢年金,給付水準要死不活,將造成被保險人對於國民年金保險的不信任,因此國民年金制度岌岌可危。
cute5566 wrote:
你當真以為低收入那麼好申請?補助那麼好拿?
如果是的話,那台灣的低下階層會生活的那麼苦?

光看看法條,是都覺得很好申請啦
但是如果你周遭身邊有認識這種接觸低層民眾的社工
你可以問問他們,台灣的低收入補助情況是怎樣的


我是社工

社會救助法於99年修法100年7月1日正式上路實施,有改善了一部分。

修法以前,事實上就是很難申請得過。

即是通過,拿到第三款也沒什麼用...

修法的重點:在於放寬貧窮線、排除一些根本不會去幫你的親戚的收入計算、減少「虛擬收入」的計算
排除永遠賣不出去變現的財產計算、放寬工作能力的認定、增加脫貧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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