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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泰人壽平鎮展業通訊處業務員胡詩怡未經保戶同意偽造簽名同主管疑似恐嚇

我是真的希望法律可以制裁她
讓她知道偽造保戶簽名是不對的
檢察事務官跟對方的律師有說有笑我並不會覺得奇怪
就像某個版大說的常常出入當然會認識
但是檢查事務官是跟業務員聊天還説這種案子很多啦,第一次犯吼
要嘛就是讓我遇到司法不公
要嘛就是檢察事務官懶得審理想趕快結案
蘋果日報的記者説法院還在審理無法刊登
唉,整個就是無奈

我就是愛拍照 wrote:
人都有這種心態,所以難怪有很多人賠錢的股票還要繼續加碼攤平

問題是你們比加碼攤平還差,因為你們的投資有可預期的最大回報,

不像股票可以有超額的利潤

人生很美好,有必要浪費在這種事上面嗎?

你被狗咬了,你會選擇咬狗一口還是跟狗主人要求賠償?

我的看法是,你們正走向跟狗咬回一口的路上


那當初國父孫中山幹嘛推翻滿清?
25萬人上街頭為了洪仲丘一個人在你眼中不就可笑了?
大家天氣這麼冷跑去退etag在你眼中不就更可笑了?
人爭的不就是理這個字?
痾 是說大大您的再議時間 最晚是幾號呢?
感覺好像快到了??前面有人跟您提醒了 是最先收到書狀的那天起算7天喔@@
1.應該是偽造文書
本罪保護係社會法益,不以行為人(業務員)獲有利益為要件
只要有偽造行為,即構成本罪。

2.如說有犯意,她想獲取高額佣金,就是犯意啊!

3.舉證責任之分配,由有利方負責舉證
原告如何證明自己不同意
這叫廢話,因為同意就不會來提告了
所以會由被告舉證自己有獲得原告之同意
業務員必須舉證,舉證不出來,就推定未獲同意。

4.此問題可階段式處理
先讓此案發回重啟偵查
在調查庭期間,大約還有半年至一年期間
可是對方態度是否悔改,而決定是否和解

司法訴訟只是手段,不是目的
我相信版大只是希望對方能知悔改,給她一個教訓
使用訴訟手段,只是給對方施加壓力
讓他知道究竟是犯了多嚴重的錯誤而已
應該不至於把人逼入絕境,非要她去坐牢不可
「教訓」的方式很多種
希望你能找到平衡雙方權益的最佳方式
坦白來說,你這個案件就算起訴進到一審,你贏的機會應該不高!
簡單來說,光繳費這麼久才發現被偽造簽名,就已經能給對方很大的逃脫的空間了!

他只要一句話"太久的事,印象已經模糊"就可將你擊倒,再加上要保人繳了這麼久的錢......,真的很不樂觀,我不太清楚為什麼律師會跟你說:你會贏?

vivian93 wrote:
也不能這麼說,如果當...(恕刪)


樓主提告的是刑事『偽造文書罪』
我們應該要看刑法
民法部分...樓主需要改提民事糾紛

在刑法上是採無罪推論
所以當我方控訴對方犯罪時
需要列舉犯罪事實
而不是反過來要求對方要證明自己無罪的....


zjojo wrote:
人家媽媽都說成這樣了...(恕刪)

業務員偽造文書都可以河蟹掉....
樹大必有枯枝,人多必有白癡
Ching2014 wrote:
此篇文章有點長 ~ ...(恕刪)


有結果了嗎?再議時間應該也過了@@ 好奇
社會公義在哪裡 wrote:
1.應該是偽造文書
本罪保護係社會法益,不以行為人(業務員)獲有利益為要件
只要有偽造行為,即構成本罪。

2.如說有犯意,她想獲取高額佣金,就是犯意啊!

3.舉證責任之分配,由有利方負責舉證
原告如何證明自己不同意
這叫廢話,因為同意就不會來提告了
所以會由被告舉證自己有獲得原告之同意
業務員必須舉證,舉證不出來,就推定未獲同意。

4.此問題可階段式處理
先讓此案發回重啟偵查
在調查庭期間,大約還有半年至一年期間
可是對方態度是否悔改,而決定是否和解.(恕刪)


1.刑法採無罪推論,控訴人要能證明對方有犯罪行為,才有可能成立。(不起訴書中有詳列)

2.這不行啦,這樣不就全天下人都有犯意(誰不愛錢?)

3.要由控訴方舉證,以本案,樓主需要舉證,至少要先說服檢察官,不然連立案的可能性都很低

4.我大概看完了檢察官的不起訴書了,檢察官在裡面詳述了他的論點。有幾點的確充滿了爭議性:
1.國泰表示,有跟保戶說明並收回表單,以此論證有告知保戶,非不告知。樓主的男友是否未保全原始保 單?是否真的繳回國泰了?在一般人不會無緣無故送回保單的前提下,指控國泰未告知的行為很難成立。
2.控訴的內容變更書簽名偽造,但樓主男友有『親領』相關提領金額並簽名的行為,樓主男友在法庭上也承認。這表示樓主的男友對於內容變更並非完全不知...

5.雖然已經錯過了最佳的和解時機,但建議本案還是朝和解的方向努力吧....庭上的攻防也是很重要的,希望樓主加油,一切順利嘍
看完整個不起訴處分書,
我覺得檢察官寫的很有道理,
而且樓主你們要求200,000甚至到300,000也太高了,
你們從民國94年到民國98年間總繳保費也不過15到160,000,
就算當初業務員因為什麼理由變更簽名,
願意和解用150,000我覺得是很公道的價錢,
不起訴書中也有很明白的寫出來該業務員有承認是自己簽名的,
並非如樓主所說的檢察官偏袒業務員那一邊,

整體而言,
你們已經錯失了和解的最佳時機,
現在你們能做的就是,
繼續尋求可能的途徑繼續提告吧,
但贏得機率不大就是了.

此外,
根據不起訴處分書的內容來看,
我覺得蘋果日報的記者選擇不報導您這個事件是非常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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