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罪保護係社會法益,不以行為人(業務員)獲有利益為要件
只要有偽造行為,即構成本罪。
2.如說有犯意,她想獲取高額佣金,就是犯意啊!
3.舉證責任之分配,由有利方負責舉證
原告如何證明自己不同意
這叫廢話,因為同意就不會來提告了
所以會由被告舉證自己有獲得原告之同意
業務員必須舉證,舉證不出來,就推定未獲同意。
4.此問題可階段式處理
先讓此案發回重啟偵查
在調查庭期間,大約還有半年至一年期間
可是對方態度是否悔改,而決定是否和解
司法訴訟只是手段,不是目的
我相信版大只是希望對方能知悔改,給她一個教訓
使用訴訟手段,只是給對方施加壓力
讓他知道究竟是犯了多嚴重的錯誤而已
應該不至於把人逼入絕境,非要她去坐牢不可
「教訓」的方式很多種
希望你能找到平衡雙方權益的最佳方式
社會公義在哪裡 wrote:
1.應該是偽造文書
本罪保護係社會法益,不以行為人(業務員)獲有利益為要件
只要有偽造行為,即構成本罪。
2.如說有犯意,她想獲取高額佣金,就是犯意啊!
3.舉證責任之分配,由有利方負責舉證
原告如何證明自己不同意
這叫廢話,因為同意就不會來提告了
所以會由被告舉證自己有獲得原告之同意
業務員必須舉證,舉證不出來,就推定未獲同意。
4.此問題可階段式處理
先讓此案發回重啟偵查
在調查庭期間,大約還有半年至一年期間
可是對方態度是否悔改,而決定是否和解.(恕刪)
1.刑法採無罪推論,控訴人要能證明對方有犯罪行為,才有可能成立。(不起訴書中有詳列)
2.這不行啦,這樣不就全天下人都有犯意(誰不愛錢?)
3.要由控訴方舉證,以本案,樓主需要舉證,至少要先說服檢察官,不然連立案的可能性都很低
4.我大概看完了檢察官的不起訴書了,檢察官在裡面詳述了他的論點。有幾點的確充滿了爭議性:
1.國泰表示,有跟保戶說明並收回表單,以此論證有告知保戶,非不告知。樓主的男友是否未保全原始保 單?是否真的繳回國泰了?在一般人不會無緣無故送回保單的前提下,指控國泰未告知的行為很難成立。
2.控訴的內容變更書簽名偽造,但樓主男友有『親領』相關提領金額並簽名的行為,樓主男友在法庭上也承認。這表示樓主的男友對於內容變更並非完全不知...
5.雖然已經錯過了最佳的和解時機,但建議本案還是朝和解的方向努力吧....庭上的攻防也是很重要的,希望樓主加油,一切順利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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