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戶與工銀證指是債務與債權的問題,屬於民法規範。但工銀證恐怕沒這麼容易善了,這交易違反了所有交易原則與常規。有蓋章的人,到土城去開同學會不是不可能。建議台灣工銀的投資人應該提起告訴,檢調去查會比金管會有用。
這個問題和資本額多寡沒有關係,只要能拿出有價證券抵押,就是資本額一元也可以從金融機構借錢。根據報紙的報導:工銀證以債券附賣回交易當作「抵押品」,「借錢」給世宇與見一兩家投資公司。這兩家公司有提供抵押品,問題應該在抵押品的價值評估。如果有人拿一個價值30億元的有價證券向台灣工銀證借出20億元,就是跑到天涯海角 台灣工銀證也沒有虧錢。如果有人拿一個價值5億元的有價證券向台灣工銀證借出20億元,這位仁兄一跑,台灣工銀證立刻虧損15億元。問題在於,台灣工銀證內部對於這些「抵押品」做了超額借貸。而且弔詭的是這些抵押品還是台灣工銀證自己的產品,內部的人員不可能搞不清楚這些抵押品的真正價值。
ppt18360 wrote:這個問題和資本額多寡沒有關係,只要能拿出有價證券抵押,就是資本額一元也可以從金融機構借錢。 案中RS(附賣回交易)與抵押借款不太一樣若是以有價證券來抵押借款,當擔保品價格有所異動時,銀行是可以馬上要求補足擔保品的就跟融資買股票,跌到某一維持率,是必須要追繳的RS 則是指那二間投資公司將台灣工銀發行的CBO,賣給台灣工銀,並約定期間及利率,到期後,台灣工銀能夠要求依約定價格+利息 將這CBO 賣回給 那二間投資公司。(因此期間台灣工銀並沒有權利要求提早賣回或是補擔保品這些)疑點就是,RS交易風險較大,評估時應該更謹慎。
同樣是這篇中時的報導:CBO承銷傳弊 工銀證董事長去職.其中這段:台灣工銀持股九十四%的子公司台灣工銀證券,把賣不掉的二十八億元證券化商品CBO,賣給兩家股本各自只有兩百萬的投資公司,還用目前任職工銀證券某協理之配偶「周美智」的名義,擔任兩家投資公司的負責人,引發關注。看來很像是作帳,美化帳面?還是虧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