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資料如下:
資遣費 = 年資* 六個月平均薪資
年資:
舊制年資(2005年6月底前年資)+新制年資*0.5
如果2001/6初 錄取 2009/1初 離職 則
年資= ( (49)+(42)/2 ) /12 = 5.83
平均工資
平均工資基本上只要是經常性給與通通要算,至於什麼是經常性給與呢?
法律採負面表列,除了以下這些,都算經常性給與:
一、紅利。
二、獎金:指年終獎金、競賽獎金、研究發明獎金、特殊功績獎金、久任獎金、節約燃料物料獎金及其他非經常性獎金。
三、春節、端午節、中秋節給與之節金。
四、醫療補助費、勞工及其子女教育補助費。
五、勞工直接受自顧客之服務費。
六、婚喪喜慶由雇主致送之賀禮、慰問金或奠儀等。
七、職業災害補償費。
八、勞工保險及雇主以勞工為被保險人加入商業保險支付之保險費。
九、差旅費、差旅津貼及交際費。
十、工作服、作業用品及其代金。
十一、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者
**免責聲明:本文所載資料與言論僅供參考,並不構成投資建議,本人對使用該資料與言論所導致的結果概不承擔任何責任。**
資遣費 = 年資 * 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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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資:
舊制年資(94年6月底前年資)+新制年資*0.5
實例:如果2001/6初 錄取 2009/1初 離職 , 則 年資= ( (49)+(42)/2 ) /12 = 5.83
a、舊制年資計算標準:(80年~94年7月 or 繼續採舊制者與未決定是否變更舊制者)
『勞動基準法』第17條
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b、新制年資計算標準:(94年7月~被資遣日 )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
資遣費由雇主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最高以發給六個月平均工資為限,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第十七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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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工資:
計算是由發生之當日前六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
工作未滿六個月者,謂工作期間所得工資總額除以工作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
例:六個月內平均薪資 = [ 本薪 +伙食津貼 + (若有保證年薪14個月 且在這六個月內有給付到這薪資) + 交通津貼 + 加班費 + 值班津貼+... ] / 6
平均工資基本上只要是經常性給與通通要算,至於什麼是經常性給與呢?
法律採負面表列,除了以下這些,都算經常性給與:
勞基法施行細則第 10條
本法第二條第三款所稱之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係指左列各款以外之給與。
一、紅利。
二、獎金:指年終獎金、競賽獎金、研究發明獎金、特殊功績獎金、久任獎金、節約燃料物料獎金及其他非經常性獎金。
三、春節、端午節、中秋節給與之節金。
四、醫療補助費、勞工及其子女教育補助費。
五、勞工直接受自顧客之服務費。
六、婚喪喜慶由雇主致送之賀禮、慰問金或奠儀等。
七、職業災害補償費。
八、勞工保險及雇主以勞工為被保險人加入商業保險支付之保險費。
九、差旅費、差旅津貼及交際費。
十、工作服、作業用品及其代金。
十一、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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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薪謀職假
【勞基法 第十六條】(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之預告期間)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
各款之規定:
一 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 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 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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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遣費報稅
96年度 退職所得定額免稅的金額 (退休金資遣費要報稅 勞保失業給付免稅)
http://www.cardu.com.tw/commfun/print_news.htm?mt_pk=7&mg_pk=3837
領到的資遣費 < (年資* 16.1萬), 不需繳交所得稅。
領到的資遣費 > (年資* 16.1萬), 則 [領到的資遣費 - (年資* 16.1萬)] /2 , 其值併入所得稅計算
領到的資遣費 > (年資* 16.1萬) 且 > (年資* 32.2萬), 則 請通知我, 我去收手續費後再告訴答案

級距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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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資*161,000 超過部分半數納入所得額課稅
年資*322,000 超過部分全部納入所得額課稅
**免責聲明:本文所載資料與言論僅供參考,並不構成投資建議,本人對使用該資料與言論所導致的結果概不承擔任何責任。**
1
資遣費的算法?是底薪嗎?還是月全薪包含加班費?工作獎金?幹部津貼?然後減掉勞健保一些費用,
實領的薪水,再以離職後的前6各月薪水除以6嗎?然後在看新.舊制下去算的嗎??
主要需看
(1)工資範圍:端看貴公司的薪資結構與名目(工資範圍參閱勞基細則10條)
(2)基數計算基準:適用勞基(勞基17條)還是勞保(勞退12條)資遣條款
才能給最精準的答案~~簡單來說~~幾近全薪(扣抵前)+加班費
2
資遣費用分期的合理嗎??如果員工不同意,是不是在離職30日就要付完??
不合理~~理論上不能同意~~公司請求之相關文件需留存以備不時之需
是的~資遣費依法於一個月內支付完畢(勞基細則8條)
3
勞基法好像有規定,資遣預告前一各月,可以請謀職假,是不是真的??
滿1年好像是4天還是6天??滿3年以上是8天嗎??一星期可以請2天?
請這種假需要證明嗎??證明我去找工作,如果在家休息可以嗎??
請謀職假公司要給薪嗎??
如果公司不給你放可以嗎??違法嗎?
資遣權益:預告期間(每週2天給薪謀職假)+資遣費(勞基16條)
其中預告期間得折算預告工資支給員工
另謀職假是否需相關文件證明~~由公司規定
另提醒失業者得向勞保局請領"失業給付"
http://www.bli.gov.tw/sub.asp?a=0005063
如正常月薪+加班費等等 為5萬, 年資總計 為 5, 沒被裁而續留但是被強迫休假後每月剩2萬, 且時間高達半年 則
正常被裁員50,000*5.00 = 250,000
強迫無薪假20,000*5.25 = 105,000 (多留半年會有0.25的年資, 新制勞基法)
這一差就差了 145,000. 相當於免費幫公司做了正常月份的三個月時間, 或是免費幫公司多做了這半年的工作, 且承擔了公司倒閉沒資遣費可領的危險...
不過話說回來, 應該還是保住工作比較好, 但是凡事無絕對, 有可能有例外, 端看個人的生涯規劃與薪資結構來決定, 搞不好現在就離開會比較好. (我們公司有不少人就是這樣, 所以願意優退. 算一算我也是...)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8/new/nov/26/today-life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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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教的是
1,本人在公司作滿三年,以勞退新制,公司理應給我1.5個月,公司可以用任合理由只給我0.5個月嗎?
2,不管事股東對我滿好的,他跟我説上司已有在採取一些不利於我的措施,所以若我真的不接受0.5個月,他們就會開始採取措施,但由於他不管事,所以不方便跟我說什麼動作,他也沒辦法介入管事,因為他只純投資,那公司會有什麼不利於我的措施呢??
3,若我接受0.5個月遣散費,我可以再去勞公局檢舉嗎??還是拿了就不能了??
公司是跟我說,沒賺錢,所以要我貼諒,但是他們怎不貼諒我老婆九月底要生小朋友了呢??
更何況四月時請了一個不太會的企劃,不定時進公司上班,薪水跟另一個每天按時上下班,什麼都會的企劃一樣多,不是沒錢嗎??請個沒用的人作什麼....
再來,公司裁掉我後,還是會再找一個新人進來,說是比較便宜,這就讓我覺得是故意拿薪水高的開刀就是了....
請各位幫幫我,有什麼措施我可以作,可以防範他們小人的舉動呢??
感激各位的幫忙~
在01上,回答不出三篇就會開始打嘴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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