節錄至中央存保97.10.31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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鑒於當前國際金融情勢動盪不安,各國為避免系統性風險,紛紛擴大存款保障範圍至全額保障。同樣地,我國為穩定金融體系、強化存款人信心及金融機構體質,並促使金融市場健康永續發展,爰依據存款保險條例第29條第1項準用第28條第1項第3款及第2項但書規定,以及同法第28條第3項規定,宣布在98年12月31日前,凡加入存款保險之金融機構(以下簡稱要保機構),其存款人之存款受全額保障。全額保障範圍包括存款保險條例第12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之存款本息暨同業拆款,即原限額保障措施下不保之存款項目,如外匯存款、金融機構存款及政府存款等均納入全額保障。
出處:http://www.cdic.gov.tw/ct.asp?xItem=2307&ctNode=448&mp=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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