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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訂購了顧問服務,想要解約,對方不願退費! (完結篇了)

今天收到 金管會 的官樣回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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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單位(Matter handled by):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期局
處理情形(Action):
xxx君大鑒:
台端電子郵件敬悉,所陳事項謹函覆如下:
有關台端與xx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退費糾紛,本會已請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居間調處。

耑此
順頌 時綏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敬上
發文字號(Message number):證期四字第097004xxxx號
發文日期(Date):中華民國97年09月01日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期局 敬啟
From: Financial Supervisory Commission
地址:台北縣板橋市縣民大道二段7號17樓
Address: 17F, No.7, Sec. 2, Sianmin Blvd., Banciao City, Taipei County 220, Taiwan
電話:(02)8968-0899
Tel: +886 (02) 8968-0899
傳真:(02)8969-1306
Fax: +886 (02) 8969-1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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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來金管會沒有想要協助解決的情況!在推皮球了!
問一下,這樣的投顧花費要多少錢丫!
蠻好奇怎還會有人相信投顧?
投壹周刊看看
媒體的壓力官員才會怕
哈哈
我只回答一次請注意看.

一,本件終止合約之事由應以契約
6.本契約於下列任一情事發生時終止之:
(1)本契約期限屆滿時。
(2)乙方因故中止營業時。
(3)甲方於本契約簽署日起七日內以書面通知乙方中止本契約者。
(4)任一方有重大違反本約之情事且經他方書面通知改善,違約方無正當理由而不改善者。

樓主文章所述
顧問公司服務方式
1.以簡訊方式定期或不定期提供有關之研究分析意見或報告、定期或不定期舉辦講習會、於營業時間內接受甲方機動性之諮詢。
2.乙方僅提供與證券投資相關之研究分析意見或建議,不收甲方資金或代理甲方從事證券投資行為,亦不分享或負擔甲方為證券投資所產生之盈虧,甲方所為之有價證券投資決定皆基於獨立之判斷。除法令另有規定或甲方另有指示外,乙方對因委任關係而得知甲方之財產狀況及其他之個別情況,應保守秘密,不得洩漏予任何第三人。
3.甲方已充分明瞭乙方提供之研究分析意見或建議僅供參考,不保證獲利,亦不得以此理由要求退費。
4.甲方經乙方充分告知並了解證券投顧事業管理規則及相關法令規定,並承諾不得要求乙方所屬人員從事上開法令禁止之顧問服務行為,否則因之所生損失悉由甲方自行承受。
5.甲方未經乙方同意,不得將乙方所提供之服務內容洩漏予他人。

但是在二個月之後,發現情況並不盡理想,要想中止股票顧問服務,和公司電訪,他們不願意退費!

惟經本人與家人朋友討論後,發現該顧問會員對於本人不符所需並無實用性。

請問顧問公司有何重大違反本約之情事且經他方書面通知改善,違約方無正當理由而不改善者,

本人認為你只是單純事後反悔,就像有人衝動結婚,離婚如對方不願,只能花錢學經驗.

還有你以為那些顧問公司沒請律師當顧問嗎?誰叫你要衝動做決定,當花錢學經驗吧.
y2hxp wrote:
問一下,這樣的投顧花...(恕刪)


你不會想要知道的,我加入 「普通」會員,是 1200 位看地球的小朋友,若是要加入「高級」會員,就要更高了

cherub911 wrote:
投壹周刊看看
媒體的...(恕刪)


這也是啦!只是我先按一些程序看看,金管會、消保會... 等


台中小康 wrote:
我只回答一次請注意看...(恕刪)


非常感謝你的回答! (雖然看到小康,就會想國光幫幫忙啦 ^_^ )

我的訴求是「停止目前的合約,退回剩下未實現的會費」,並不是因為「不保證獲利,亦不得以此理由要求退費」
要求全額退費的!

就像你去找了一個英文老師,之前他號稱他教學一流,結果你上課一段時間之後,發現他教的不怎麼樣,而
且教學品質又不好。你會繼續和他學下去嗎?早期在消費者沒有保護的年代,當然只能自認倒楣了。現在我想法
律比較週嚴了,應該是可以伸張自已的權利不是嗎!

而且若是這樣判立成功了,也可以給很多目前在受此之苦的人一個解決方向,也給那一些「類詐騙集團」正確
的觀念!我們當然有權利選擇最好的,若是不好的東西,當然可以要求退費。

本件爭點為該顧問公司之服務是否違反契約,例如未依約提供訊息,洩漏客戶資料...等情節重大且經通知未獲改善,

至於提供之訊息是否符合你需求,就是你要事先審查,你不能以訊息不如你預期而要求終止合約,

台中小康 wrote:
本件爭點為該顧問公司...(恕刪)


因為「提供之訊息是否符合你需求,就是你要事先審查」無法提供事先審查呀!

一定要加入會員後才能進行審查!既然審查發現不何用,為何不給解約呢?這樣他們不就是包贏的嗎!
而且就算加入了,

(3)甲方於本契約簽署日起七日內以書面通知乙方中止本契約者。

:
:
2)因前項第三款終止時,乙方應於甲方提出正當理由後,退還百分之七十顧問費用。


甲方要提供的理由必需由乙方認定「正當理由」,才會退還 70% 的顧問費用。

這個就是一個非常不合理的條款了!所以我想依消保法方面,應該這一條就有爭議了!

以前當然都是以廠商說的算,消費者算什麼東西。才會導致大家都認為這樣是正確的!
我是認為有不合理及不公平的情況,為何不可以爭取呢?

雖然勝算很小,但是能爭一個公平合理!這也是一個盼望啦!
依照對方網站上的廣告內容,
樓主是可以單方面主張解約的。
至於解約後可以拿回多少,就不一定了,
要看怎麼計算:「本公司得扣除終止契約前所提供服務之相當報酬,及其他相關行政費用及支出後,依剩餘會期比例退還顧問費用。 」

樓主加油...


消費者保護法第二十二條之規定:「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其對消費者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 。」
依據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事業不得在廣告上對於商品之價格、數量、品質、內容、製造方法及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及用途、原產地、製造者及製造地、加工者及加工地等,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依據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三條之規定,凡是利用電視、廣播、影片、幻燈片、報紙、雜誌、傳單、海報、招牌、牌坊、電話傳真、電子視訊、電子語音、電腦及其他方法,可使不特定多數人知悉其宣傳內容的傳播,均屬於該法第二十二條所稱「廣告」的範圍。
老師老師老是教人輸
樓主應有最壞的打算了吧
希望有更多人看到這編
損失的部分當作功德吧
就等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通知後續處理
金管會會協助處理
但是現階段應該是 公會 會主導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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