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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家房屋繼承疑問...

先自住持有滿6年
試用20%稅率

而且6年後說不定漲到1000萬了
魯蛇王子 wrote:
朋友爸爸10...(恕刪)
we543543

自住滿六年,400萬免稅額,400萬以上適用10%稅率。

2026-05-24 14:57
魯蛇王子 wrote:
以公告現值當顆稅金額 約130萬 那問題來了:
1.因為這房子沒有自住所以沒有400萬免稅額
2.這房子目前市價約730萬 如果賣出是以730-130=600萬要顆45% 那


繼承者繼承不動產,持有時間應該是從被繼承者取得時間開始算,108到現在有7年。繼承者現在出售,課稅級距應該是20%非45%。
不自住,又短期賣掉,就會中招。如果近期不缺錢,慢一點賣,甚至自住,那稅就少多了。
因為繼承時的價值是130萬,所以是這樣
適用房地合一稅

好像無解,不然就不賣最大
魯蛇王子 wrote:
朋友爸爸108年或110年買地上權大樓 當時花了600購入 2026年爸爸身故 我朋友準備繼承售出 卻發現...
明明是花了600萬購入 但卻以公告現值當顆稅金額 約130萬 那問題來了:
1.因為這房子沒有自住所以沒有400萬免稅額
2.這房子目前市價約730萬 如果賣出是以730-130=600萬要顆45% 那就是270萬的稅
所以售730-270稅金 等於賣掉實拿460萬....
政府這稅制 會不會太黑了

你朋友就是你本人吧

甚麼人會把隨口談天的是數字季的清清楚楚
連年份都記住
繼承來的要包含上一位被繼承者持有年限

所以不是45%...應是 20%
還有一個機會,不知道最早朋友父親(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是否設籍在該戶? 身故之前你朋友(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是否也設籍到該戶? 若是的話,可合併計算為設籍6年未中斷,即享有自住400萬免稅額。
這年頭稅務問題,用AI基本上都能回答清楚,好好善用AI資源吧。
把你的問題丟給我的Grok,答案如下:

這個敘述的計算方式是完全錯誤的。你朋友目前陷入了舊有稅務觀念的盲區,這套算法如果成真確實非常嚇人(賣掉還倒貼),但好消息是,財政部早就針對這種「繼承稅災」發布了新的解釋令來解套。

以下是針對你朋友敘述中的兩大嚴重誤區更正,以及真實的稅金試算:

誤區一:成本只能用「公告現值(130萬)」?

更正:可以扣除爸爸當年的「原始買價(600萬)」。
過去繼承房產確實只能用低迷的「公告現值」當成本,導致房地合一稅爆表。
但財政部在 2023 年(民國 112 年 11 月 2 日)發布了台財稅字第11204619060號令。
這項解釋令明確規定:只要被繼承人(爸爸)是在 105 年 1 月 1 日以後買入房產(符合房地合一稅制),繼承人(朋友)日後出售時,可以拿爸爸當初買的「原始取得成本」來扣除。
也就是說,稅基不是用 730萬 - 130萬,而是實質上的 730萬 - 600萬。


誤區二:稅率高達 45%?

更正:繼承可以「合併計算」持有期間,稅率應為 20% 或 35%。
你朋友會算 45%,是因為他以為自己剛繼承(未滿 2 年出售)。
但在稅法上,繼承取得的房地,持有期間可以與被繼承人(爸爸)合併計算。

如果爸爸是 108 年買的,到 2026 年出售,合併持有期間約 7 年。
適用稅率是 20%(持有 >5年且 ≤10年)。

如果爸爸是 110 年買的,到 2026 年出售,合併持有期間約 5 年。
適用稅率是 20% 或 35%(取決於確切月份是否有跨過滿 5 年的門檻)。
絕對不會是 45%(持有未滿 2 年的稅率)。

(註:地上權大樓的「房屋使用權」在 2021 年房地合一稅 2.0 上路後,
已完全比照一般房地產的課稅規定辦理。)
🟢 正確的實拿金額試算(以持有滿 5 年、稅率 20% 為例)

在申報房地合一稅時,如果沒有留下裝潢、仲介費等收據,
政府還會直接給你「成交價 3%」的免提列費用扣除額(上限為 30 萬)。

計算獲利(課稅所得):

售價 (730萬) - 爸爸原始買價 (600萬) - 法定可扣除費用 (最高30萬) = 100萬

計算稅金:
課稅所得 (100萬) × 稅率 (20%) = 20萬

最終實拿:
售價 (730萬) - 稅金 (20萬) = 710萬

結論:
你朋友賣掉這間房子,不但不用繳 270 萬的「天價稅金」,最後扣完稅大約還能實拿 710萬,對比當初爸爸投入的 600 萬,是穩穩淨賺入袋的。請他安心,並在申報時務必找地政士或會計師引用「112年11月2日」那份解釋令來申報即可。
Chocoloo wrote:
這年頭稅務問題,用AI...(恕刪)


Chocoloo 您好,搜尋該財政部令如下所示,似乎只提到持有期間可以合併計算,並未提到成本如何認定。目前較多人認為的是應以繼承人繼承時之房屋評定現值認定,而不是父親購入時之成本。不知您是否有其他法規推翻此一論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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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令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日
台財稅字第11204619060號
一、個人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繼承或受遺贈取得之房屋、土地(以下簡稱房地),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4第4項規定,計算同條第3項各款持有期間及同法第4條之5第1項第1款第1目及第2目期間時,如屬連續繼承或受遺贈取得之房地,得將連續各次繼承或受遺贈之被繼承人或遺贈人持有期間合併計算。但經稽徵機關查明有藉法律形式規避或減少納稅義務之安排或情事者,不適用之。
二、前點所稱連續繼承或受遺贈取得之房地,指該房地連續發生2次以上(含當次)繼承或受遺贈而移轉所有權之情形。
三、第1點個人計算所得稅法第4條之5第1項第1款第1目及第2目期間時,得併計之期間,以同點規定各次被繼承人、遺贈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已於該房屋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之期間為限。
部  長 莊翠雲
不會,
民進黨政府這是日常,國民年金都可全部充公,這真的是日常.

民進黨喊口號第一,詐騙第一,萊爾校長不是假的,相信政府就是相信詐騙,全台現都在賭股市,只要借錢買電子,每天都領月薪,幹嘛工作?

年輕人加油借錢衝啊,相信政府會得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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