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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第一起國際級碳權詐騙!丟臉丟到聯合國UNFCCC COP28!

bbhhaa wrote:
在2023年杜拜舉行...(恕刪)


跟綠電一樣都是詐騙
看起來應該是沒搞清楚規則
bbhhaa wrote:
在2023年杜拜舉行...(恕刪)


媒體不會報的
fjoas03122 wrote:
看起來應該是...(恕刪)

所謂的「政策限制」在碳權開發或國際碳交易中,通常是指一國政府所制定的明文法令或政策規定,對碳權的註冊、轉讓、發放或交易設下條件、限制或程序要求。在印尼的情況中,「政策限制」的意思非常具體,尤其體現在以下幾個關鍵方面:


✅ 印尼「政策限制」的法律含義:


1. 強制註冊於 SRN 系統(SRN-PPI)



  • 所有碳專案(包括 REDD+)必須先註冊於 SRN PPI 系統,否則不得進行任何形式的合法開發或碳權發放。



    • 依據:Perpres No. 98/2021 Article 69、Permen LHK No. 21/2022 Pasal 42


    • 2. 禁止未完成 MRA 的國際碳權交易


  • 若碳權開發者要將碳權轉移至 國際平台(如 Verra),印尼政府必須先與該平台完成「互認協議 MRA」,否則不得進行註冊、核發或國際轉讓。



    • 依據:Perpres No. 98/2021 Article 77、Permen LHK No. 21/2022 Pasal 68–72

3. 不得主張擁有合法碳權,或進行預售、募資



  • 在 尚未完成上述程序前(註冊 SRN + MRA),開發者不得對外主張專案合法合規,更不得進行預售、發放、交易、抵押或宣傳「即將取得 VCU」等行為。


「政策限制」= 尚未履行法定要件前,不得跨步申請國際碳權平台

總結:「政策限制」= 法定條件未滿不得跨境註冊


在印尼境內的開發者若忽視這些限制,便構成違法或不當申請,若再進行募資、誤導投資人,則有觸法疑慮,亦破壞國際誠信。



法說會與律師信件成為反證

這些操作在 福華電子 2024/12/25 法說會上自己證實未完成註冊、PS土地文件仍在進行、SRN 尚未申請,卻又對外主張……. 印尼政府認可



詐騙王國台灣不意外
綠能發大財
《森林與海盜的故事》

很久以前,在一個坐落赤道的熱帶群島上,有一片被祖先稱為「生命之肺」的雨林。這片雨林屬於一個主權國家——印尼。當地的人民以森林為生、與自然共存,努力保護這塊與他們文化與未來緊密相連的土地。

2021年,這個國家發出一項歷史性的宣告:

「我們的森林,我們的碳,我們的氣候貢獻——從今天起,不再任人奪走。」
他們制定了一部法律,稱為《總統令第98號》,要求所有要販售森林碳的人,必須先通過他們的登記與授權。這叫做 碳主權(Carbon Sovereignty)。

這時,遠方的海上來了一群碳海盜。他們穿著西裝、操著專業的語言,但他們真正想做的是:

從森林裡劃出一塊地,說這是可以拿來賣碳的地方;

沒經過地主國登記,也沒有取得許可證;

卻在聯合國的舞台上大聲說:「這是我們的、這是合規的、這是可賣的!」

他們還拿著自製的圖畫與簡報,對世界說:「快來買!這是永續投資!」
甚至有人靠著這些圖說服股東、抬高股價、募資幾千萬。

但他們忘了一件事:森林不是無人之地。主權國家在那裡看著,一封封法律信函、官方聲明與警告信,像是從森林吹來的警鐘。

最後,國際碳平台 Verra 發現事情不對,把這個專案從註冊申請退回開發中,並刪除其「社區與生態」模組。
因為那群海盜不甘心。他們不但沒有道歉,還對吹哨人提出法律威脅,試圖噤聲、讓真相埋在資料夾底下。

教訓是:
這不是關於碳技術的故事,而是關於正義、關於主權、關於對自然與法律的尊重。
碳,不能像殖民時代的香料、礦產與黃金一樣,再次被奪走。

碳主權,就是氣候正義的第一道防線。印尼 2021 年《總統令 98/2021》──碳主權時代的起點
2021 年印尼總統頒布第 98 號總統令(Perpres No. 98/2021),不僅僅是國家氣候治理的制度建設,更是一項向國際社會發出的明確訊號:碳信用將主權化,不再被外部開發商以國際標準為名任意主張。

該政令基於《巴黎協定》第四及六條精神,將碳信用納入國家減碳貢獻(NDC)管理體系,明確要求:

1. 所有減碳專案必須在 SRN-PPI(國家氣候變化控制系統) 註冊;

2. 僅有經 SPE-GRK 驗證、由政府發證者,才可進行交易;

3. 國際標準(如 Verra)若無與印尼簽署互認協議(MRA),不得單獨發行碳信用。

這是全球首次由南方國家公開宣示:「碳不是你們想拿就能拿的資源。」
它終結了過去碳殖民(Carbon Colonialism)時代——即西方企業與平台直接從熱帶國家購碳牟利,卻未真正回饋當地社群與生態。

所謂「碳海盜」(Carbon Pirates)
在此背景下,任何未經 SRN 註冊、未取得 SPE-GRK 卻對外宣稱可交易的國際專案,即構成對主權法制的踐踏,也就是「碳海盜行為(Carbon Piracy)」:

1. 無視地主國主權;

2. 擅自預售「虛構碳權」;

3. 甚至藉此炒作資本市場、牟取暴利。


印尼的宣示,不僅是制度規範,更是一項國際政治姿態。
它警告所有平台與開發商:碳權是國家的,必須尊重主權與法治。

這也正是本案(Verra ID 4381)本質上最嚴重之處:它不是一個技術錯誤,而是明知印尼制度未完成、卻繼續對外宣稱「已合法可售」,是一種對碳主權與巴黎協定架構的根本挑戰。台灣都這麼進步的國家與社會,還會認同這種碳殖民文化嗎?
綠能你不能˜˜˜沒有人敢辦,就是合法!?
philips0611 wrote:
綠能發大財(恕刪)
政治金錢遊戲~平常人玩不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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