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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都買哪一間的意外險?!(謝絕推銷)

哦哦!雖然保險也是我的工作之一,既然你寫謝絕推銷,我就簡單的提醒您三個重點:

1.你去找”健全”的保險公司,這點你去保險公會的網站,有四大財報,找資產負載表看看,財務不健全(負數)的稍稍屏除一下,我想保險公司不會倒,才是讓您放心的重點吧。

2.挑你身邊你認為和你最熟,或者最有責任感的業務,千萬不要去找做Part time的業務員,一來他隨時要離職你不清楚,二來他的專業不夠無法替你做詳實的分析。總之這個業務員要你可以確定你出狀況,他會跳出來盡他的責任,讓你拿到應得的補償才是最好。

3.確認你要購買的保險商品是符合你需要的,以前親友賣的保險我們太信任沒去檢視,後來出狀況了要理賠才發現很多盲點,總之多聽聽客觀的建議,大病要保、小病也要注意。
MSN:philharmonique@livemail.tw 小小理財專員!
不推銷不推銷

產險的意外險"非常"便宜,跟附加在壽險上的意外險相同保障比較下
價差將近一倍(各家不同)

很多意見其他大大都說了,我只提醒以下

產險一年一約,所以"不保證續保"
壽險附加是有保證續保的"請注意:各家條款不同,不是每一家都是保證續保"
還有,危險職業三四五六類,某些產險公司也不承保
不知大大是屬於哪一類

而且產險的意外險跟壽險一樣也是要"健康告知"
也就是說"洗腎""癌症"等等重大疾病產險的意外險是不承保的
(連投保都別想,當然,有些業務沒講清楚,客戶糊裡糊塗就買了,待要理賠時就是糾紛的開始)

保險,就是保萬一.
我今年健康的時候保,萬一這一年內生了重大疾病
明年的意外險不能續保,這是保險公司的錯?!

希望我的回覆對您有幫助


產壽險的意外險以上大家說的都很清楚了..產險意外險不可否認比壽險便宜太多了....但一年一約...你可確定產險業務員都有將續保單給你簽名...如你常出差當保期到了你人再國外無法親筆簽名時再產險的保單還有效力嗎???沒事時保險公司都說沒問題....但遇到死亡案件時保險公司會去查核筆跡....筆跡不符是會拒陪的....泰安新滿福保是不錯...建議你可以去農會看看....產險公司對每個通路給的條件都不相同,不像壽險公司保障保費都是均一價......產險不論車險意外險...都可以多去銀行或農會保險經紀人等各種通路比較......你將會有驚喜的發現....
產險公司所主推的商品都是以低理賠率...高獲利的商品為主....慎選之....多上網比較了解...畢竟產險公司是一年一約...今年沒出險沒理賠所收的保費就是公司今年的獲利...
摔死判非意外 保險理賠駁回

* 2008-07-06
* 中國時報
* 【廖素慧/嘉義報導】

 鄭同仁騎機車不慎摔落山谷死亡,妻兒傷慟,他生前投保國泰世紀產險公司意外險,經嘉義地方法院判決,鄭男非交通意外事故死亡,保險公司無須理賠。全案可再上訴。

 鄭男於九十六年七月卅日下午,與妻子吵架後,負氣騎機車離家,當天晚上在番路鄉大湖山區被發現跌落山谷死亡。

 鄭妻於九十四年,以丈夫所騎的機車向國泰世紀產物保險投保強制機車責任險附加駕駛人傷害險,死亡保險金150萬元。

 案發後,鄭妻與保險公司因理賠問題而訴訟。

 法官審理,鄭男的機車外觀完整,難認定機車於行進中滑倒,現場地面的刮地痕,不像機車刮痕,足見並非騎機車滑倒不慎摔落山崖,則鄭男非因保險公司承保的意外事故身亡,故判決鄭妻請求理賠,予以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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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溺斃,保險公司不理賠 法院判國泰人壽賠350萬 

高雄縣消防局陳姓義消1年多前參加南投旅遊,不幸在飯店泡溫泉溺斃,其妻聲請保險理賠,但遭保險公司以陳某疾病死亡拒絕理賠,陳妻告上法院,23日地院宣判認定陳某意外死亡,判處國泰人壽保險公司須給付350萬元理賠金。


高雄縣消防局陳姓義消1年多前參加南投旅遊,不幸在飯店泡溫泉溺斃,其妻聲請保險理賠,但遭保險公司以陳某疾病死亡拒絕理賠,陳妻告上法院,23日地院宣判認定陳某意外死亡,判處國泰人壽保險公司須給付350萬元理賠金。

高雄縣消防局為保障義勇消防人員,與國泰人壽保險公司自92年4月21日起至93年12月21日止,簽訂消防局義勇消防人員團體意外保險及自費加保團體意外險契約,並約定被保險人義消人員意外傷亡時,每人給付300萬元。

另外自費加保契約,則約定被保險人疾病死亡時,每人給付50萬元,意外傷亡時,每人給付100萬元。

93年4月6日,高雄縣消防局義消陳德煥參加消防局舉辦南投旅遊,在投宿帝綸飯店浸泡溫泉時,突然在溫泉池溺斃死亡,經南投地檢署檢察官相驗後,在陳某死亡證明書記載病死或自然死亡。

但陳某的遺孀不服,向檢察官聲請囑託法務部法醫研究所鑑定,經法醫研究所判定陳某是意外死亡,南投地檢檢察官即於93年11月13日重新開立陳某相驗屍體證明書,並註明死亡方式是意外。

不料陳妻持檢方證明文件,向國泰人壽保險公司聲請理賠金,但國泰人壽認為陳某是疾病死亡,僅給付500000萬元保險金,陳妻即向高雄地院控訴國泰人壽應依約給付其夫350萬元保險理賠金。

民事庭法官審理後認為,陳某死亡是因昏昡的身體內在因素及溺水之外在事故,造成疑引起肺水腫致呼吸性休克死亡,屬保險法所稱外來突發事故,認定陳妻請求有理由,判處國泰人壽公司敗訴,須給付陳妻及其子女350萬元理賠金。

民事庭法官審理後認為,陳某死亡是因昏昡的身體內在因素及溺水之外在事故,造成疑引起肺水腫致呼吸性休克死亡,屬保險法所稱外來突發事故,認定陳妻請求有理由,判處國泰人壽公司敗訴,須給付陳妻及其子女350萬元理賠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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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成植物人 國泰拒賠意外險敗訴

【大紀元9月27日訊】〔自由時報記者孫友廉、高照芬╱台北報導〕王姓女子因為腎炎前往台南奇美醫院就醫,醫師注射藥物,王女卻發生過敏性休克,經急救雖挽回一命,但卻成了植物人,國泰人壽卻拒絕理賠意外險,最高法院昨天駁回國泰人壽上訴,判決王女勝訴確定。

國泰人壽對此表示,目前該公司尚未接獲判決文,此一個案已上訴到最高法院,該公司尊重司法,一切依照法院的判決結果,處理保戶的理賠問題。

由於王女有向國泰人壽投保兩種終身壽險,法院判決的結果,使得國泰人壽共需理賠1400萬元;另國泰人壽之前已給付王女一筆477萬多元的殘廢理賠金。87 年8月間,王女是向國泰人壽投保「保本111終身壽險」、「美滿人生202終身壽險」契約;89年3月22日,王女由於發燒、身體不適,前往台南永康奇美醫院診治。

奇美醫院要王女於隔天前往泌尿科門診,診斷王女患有「左腎急性腎盂腎炎」,施以抗生素療法,下午近5時許,醫師又給予「頭芽胞黴素類藥物」(ROLES )治療,不料,王女卻發生過敏性休克,醫護人員連忙進行心肺復甦急救術,但王女已成植物人。

法院考量醫學文獻指出,對該藥物產生過敏的機率者,為千分之一至百萬分之一,又奇美醫院診斷證明書,也認為王女屬「藥物過敏」的意外事件,法院顧及事故並非個人病情所引發,進而判決國泰人壽敗訴確定。

訴訟中,國泰人壽雖主張王女遲於91年7月間才請求理賠,已超過2年的請求時效,但法院認為醫學事屬專業,不能以此來苛求投保者,在王家於91年1月間向「藥害救濟基金會」申請救濟金遭拒,才得知確定屬「用藥過失」的意外,才轉而請求保險理賠,時效並未消滅。 (http://www.dajiyuan.com)

9/27/2005 9:09:08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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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屬嗆聲:國壽 病童理賠推阻第一名

轉載:【2004.04.03/中時晚報/邱俊吉/台北報導】

婦幼節前夕,<周大觀基金會>表示,病童並不快樂。一群家長在婦幼節前夕,向保險公司憤怒嗆聲。發起這次嗆聲活動的<周大觀文教基金會>表示,某些保險業者在面臨病童理賠時,往往推三阻四,建議家長們若遇到這種問題,別怕,走法律途徑也應在所不惜。

<周大觀基金會>於去年成立「病童免費法律服務中心」後,至今已從全國各地接到上萬通悲痛的求助電話,不但掀開保險業界黑幕,也發現有很多家長讓自己權益睡著,更顯示教育主管官員任由保險公司予取予求、有瀆職之嫌。

該基金會創辦人周進華說,在這上萬通電話中,有38%符合理賠條件、卻不知如何申請而錯失2年申賠時效;有55%申請理賠者,被保險公司編造各種理由拖延或拒絕理賠;雖有7%理賠成功,卻被保險公司強迫簽下切結書、要求以後不得再申賠。

而在這些家長眼中,歷史悠久的<國泰人壽>,竟是最難以忍受的無情企業,周進華表示,根據<司法院>所提供的資料,<國泰人壽>長期名列理賠糾紛訴訟排行榜第1名,其次為<新光人壽>,<南山人壽>第3,<安泰人壽>第4,不過<國泰人壽>糾紛案所占比率,明顯較榜上其他保險業者多出一大截。

<周大觀文教基金會>董事長郭盈蘭指出,該會去年即揭發<國泰人壽>坐收保費、卻漠視被保險學生的權益及尊嚴,但據求助家長所言,此後<國泰人壽>不但沒打過關懷電話給申訴者,且還不斷放話說「本公司不是救濟院」,使所有病童的生命尊嚴受到侮辱。基金會覺得不能坐視,於是在今天向<國泰人壽>再提強烈質疑。

郭盈蘭表示,政府10多年來推動以互助方式保障學生權益,強制各級學生投平安保險,並鼓勵保險公司承辦這塊業務,每年都吸引各保險業者競標,而今年除台北市、高雄市、桃園縣,所有地區皆由<國泰人壽>得標。

但<國泰人壽>得標後,坐收大把的學生平安保險費,卻把政策性強制投保的學生平安保險,曲解為一般的商業保險,常以「帶病投保」的理由,拒絕病童的理賠,其實依據《學保條例》,學生不管有無疾病,即使是帶病,每人都得強制投保,政府並相對補助每名學生三分之一保險費,既是如此,<國泰人壽>以「帶病投保」拒絕理賠,即違反《學保條例》規定。

今天到場的家長,和<周大觀基金會>向保險業者發出3問:為何保險公司僅坐收病童平安保險費,而拒絕依據《學保條例》理賠病童的醫療、殘障、死亡保險金?為何病童只有繳保險費的義務,而無法分享被保險人的權益?以往學生平安保險得標公司如美商<大都會人壽>、<三商美邦人壽>、<台灣人壽>、<國華人壽>,都會依規定理賠,為何獨獨<國泰人壽>不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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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付安寧病房費 國泰人壽:指定醫院才付
【大紀元7月3日報導】(中央社記者王淑芬高雄三日電)癌症患者家屬許玉今天由親民黨高雄市議員王齡嬌陪同召開記者會,控訴國泰人壽保險公司不給付安寧病房的住院費,反以慰問金了事,有違衛生署規定;國泰人壽理賠科則表示保單附件有規定,公立或是教學醫院的安寧病房才給付,公司理賠有依據。

許玉的妻子在三十年前投保國泰人壽保險的附加癌症險,今年五月十九日到六月二十一日住進聖功醫院,前後三十四天,國泰人壽拒絕給付安寧病房住院費,反而回應聖功醫院不符「具有診療及治療設備」規定,因而不予給付。

許玉表示,聖功醫院是高雄市第一家設有安寧病房的醫院,他無法接受國泰人壽拒絕給付住院費的作法。在經過多方爭取,國泰人壽才以慰問金方式,要求許玉簽具切結書,給予新台幣六萬八千元的慰問金。

不過許玉仍不滿國泰人壽的理賠方式,他說,妻子目前住在榮總,每天有三千八百元的安寧住院給付,公司卻酌予理賠,他們無法接受,要求政府出面解決。防癌協會理事長林依芳今天也出面聲援許玉,希望保險公司拿出企業良心。

國泰人壽高雄行政中心理賠科表示,保單附件有清楚說明,針對癌症住院醫院有特別規定,要求公立醫院、教學醫院才有給付,聖功醫院雖有安寧病房,卻不具診斷病理解析的能力,才會拒絕理賠。

7/3/2006 1:33:40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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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泰紀錄真是輝煌,看來保國泰的人還得準備一筆訴訟費用才有機會獲得理賠
我是有人身壽險,產物保險,投資型保險三張證照
不過樓主說謝絕推銷,,這樣業務員應該退散,,但是業務員應該比過路客專業一點吧,畢竟經過考試的
我說一下要如何買適當的保險
1.如果單純以意外險價格來考量,產險公司的最便宜,壽險公司的最貴.
2.以公司來考量,,越小的產險公司或是壽險公司價格越便宜,但是風險,GY度,理賠態度等...自己想像.
3.以職業等級區分,產險意外險職等分的比較廣,壽險比較細,所以壽險四級可以買產險一級,,差5倍價格.
4.不保,拒保,除外條件要看清楚,所有保險的價格都是經過精算的,很便宜的保險除外條件就越多.
5.產險一年一約,發生理賠後你就成了拒保戶,壽險的意外險保証你可以買到60歲,中間有理賠過也不可以拒保(除非職業上的拒保)
6.善用投資型保險,把自己的理賠身價拉高,投資型的自然費率對年輕人最好,又是團體價,又是疾病與意外都理賠

所以該如何搭配呢?
單純意外險跟產險公司買,,買個壹仟萬保障也五千圓上下而已
骨折,意外醫療,意外實支實付,意外手術,意外失能險等,,跟壽險公司買
(總不希望領一次理賠金就變成拒保,或是體檢件,這些保險一開單就要保障你到60歲都不可以拒保)
再做一個投資型保險(變額萬能等),或是躉繳一筆15-30萬,買1-3黨穩定型的債卷或是全球型基金,讓5%左右的獲利保障你20年以上都有500萬的保險,說不定更多!

那如果只是剛出社會,薪水很低,付債很高的又是從事比較危險的
那就跟產險公司買吧
先拉高自己的意外保險

至少每個人都要有一千萬的保障
目前台灣平均是85萬
不滅修羅 wrote:
法官審理,鄭男的機車外觀完整,難認定機車於行進中滑倒,現場地面的刮地痕,不像機車刮痕,足見並非騎機車滑倒不慎摔落山崖,則鄭男非因保險公司承保的意外事故身亡,故判決鄭妻請求理賠,予以駁回。...(恕刪)


這是法官判決說不是意外的,,那國泰的意外險要怎麼賠?
如果是壽險還有可能賠(看是不是自殺,還是本身有心血管疾病等)
因為保險有主力近因原則
如果是心臟病發-機車翻覆-掉落懸崖(壽險理賠,意外險不理賠)

NZ小羊 wrote:
這是法官判決說不是意外的,,那國泰的意外險要怎麼賠?
如果是壽險還有可能賠(看是不是自殺,還是本身有心血管疾病等)
因為保險有主力近因原則
如果是心臟病發-機車翻覆-掉落懸崖(壽險理賠,意外險不理賠


縮小範圍以此案件為例
壽險是投保超過兩年以上,自殺便可理賠
若被保險人本身帶病投保未告知,且此次事故是因為此病而造成意外,
壽險也可以不理賠

樓主題到有自己的壽險業務員
可以請你的壽險服務人員拿他們配合的產險公司商品供你參考
畢竟你的壽險是跟他保的
有需要理賠時,業務員會很樂意為你服務
反觀若是在代銷購買(銀行郵局農會等)
需要理賠時,你只能打0800自己寄資料
而銀行郵局農會的人,對於細節大多說不清楚
現在保費便宜好,需要時你希望你的理賠與服務也是便宜的嗎?

(以大數法則而言)
若有保險公司來單位推銷團體意外定期險一律保,
保費通常只有一半,每百萬500元上下,
多保幾間 額度就很保險了。
法官審理,鄭男的機車外觀完整,難認定機車於行進中滑倒,現場地面的刮地痕,不像機車刮痕,足見並非騎機車滑倒不慎摔落山崖,則鄭男非因保險公司承保的意外事故身亡,
故判決鄭妻請求理賠,予以駁回。

此案例該保戶是向國泰世紀產物保險投保強制機車責任險附加駕駛人傷害險
並非我們一般所說的意外險,機車駕駛人傷害險只保障機車駕駛人因單一事故受傷或死亡理賠(例如:騎車因路滑自行滑倒受傷),法院判決該保戶死因並非因機車滑倒而摔入山谷死亡..既然非因騎車滑倒的事故而導致死亡,保險公司當然無法理賠......
freemiya wrote:
法官審理,鄭男的機車...(恕刪)

真可怕的判決
難道一定要倒地才算交通事故?
被逼車、閃車,沒倒地證明都不算交通意外事故?

保險公司爲此而興訟也很可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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