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叫side contract,一般投資人不會允許,請問你有看過你們的SPA(share purchase agreement)及SHA(share holder agreement)兩份文件嗎? 你是否有直接跟投資人接觸過?
基本上這事情很怪,我自己擔任執行長募過三輪後來也開始投其他公司,如果你們是技術創業並且你有不可取代性,那我一定是會讓你簽SHA然後把你綁住(利用vesting等方法讓你沒辦法快速拿到股份)
我們先良善假設這是你合夥人的想法,不讓你一下子拿回股份然後跑走,要為公司效力,那可能主事者沒有完整的新創股權概念,你可以在SHA裡面寫下規範,要求必須達成某某milestone之後才有你持股的處分權,但是不能不讓你列在股東裡面然後再另外簽一份約,這相當不專業!
我先建議從良善的角度談談,並且從個人對公司價值、大家的commitment以及對公司未來的想像(投資人怎麼出場?)出發,才能找到一個解讓大家同甘共苦。
Good luck~ 創業是一條不歸路,小心謹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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