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管理費應屬債務,所以是無法跟後手追討的。是不受大廈管理條例 19 or 24條所規範的。
除非大廈規約有說,若管理費未繳所有全轉移後,需由新任所有權人無條件繼承。
那就沒辦法了,不過 90 % 以上是不會這樣訂的。
法律條文詳解
這裡有較詳盡的解釋。
若怕被告的話,可至司法院網站
司法院網站
進行裁判書查詢,選好「台北地方法院」,並選取裁判類別「民事」,
95年度訴字第5688號判決,差不多的情形。
管委會槓上新屋主﹝復華銀行﹞,88萬催討不成就算了,還被判要幫對方付訴訟費用。

又看了一次,感覺是仲介惡意隱藏了這件事,
建議拉仲介跟主委坐下來說明自己在買屋前未被告知,讓仲介用仲介費出、或協助催討。
把球丟出去,自己清心點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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