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貓 wrote:還有一個...某王姓財政部長說要課徵土地增值稅,結果也是下台收場... 塞翁失馬 焉知非福~有次跟浙江的書記. 市長. 鄉長..... 吃飯.王部長也在同一桌. 他現在可是過的很快樂咧~下台才是轉機. 不用整天被台北市的龍發堂質詢....
edgexu wrote:去年賣出公司的持股(賣還給公司,未上市股票) 提醒您注意一下 未上市(股)公司 是否真有發行股票上市(櫃)及公開發行公司則不會有這個疑慮如果有--------證券交易所得稅沒有----你可能會由證券交易所得變成財產交易所得(或許你有辦法舉證成財產交易損失)至於國稅局會怎麼查 我就不清楚了http://www.ntat.gov.tw/county/ntat_ch/mo201_view.jsp布單位 萬華稽徵所稅目別 綜合所得稅主題 未發行股票之公司股東轉讓股份屬財產交易發布內容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股份有限公司股東轉讓公司未依公司法規定發行股票之股份或簽證之股票,係轉讓其出資額,非屬課徵證券交易稅之課稅範圍,屬財產交易,其有財產交易所得者,應申報繳納所得稅。該局指出,納稅義務人甲君於94年1月1日出售A公司股份予外國法人,並由代徵人於買賣交割之當日代徵30/00之證券交易稅,經該局查得A公司雖為股份有限公司,惟未依公司法規定公開發行股票,其股東轉讓股份時所出具之「股份轉讓證書」或「股份過戶書」,並非表彰一定價值之權利憑證。受讓該等書證者,僅發生向出讓人請求讓與該等書證所表彰價值之債權請求權,屬債權憑據之一種,核非屬證券交易法第6條第2項及證券交易稅條例第2條第1款規定所稱得視為有價證券之權利證書或憑證,故不發生課徵證券交易稅之問題,而應屬財產交易,爰通知甲君提供原始購入成本,經查核有財產交易所得核課所得稅,至溢繳證券交易稅額得予退還。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如有出售持有之未完成法定發行手續之股票,應依前揭規定辦理。(連絡人:萬華稽徵所張股長;電話:23042270分機300)
edgexu wrote:去年賣出公司的持股(賣還給公司,未上市股票)已經扣千分之三的稅金了,今年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時,還需要在申報一次嗎? 參考看看:http://www.wretch.cc/blog/JaguarCSIA&article_id=133629281. 出售未上市公司的股票,必須是股份有限公司,而且有印製股票且經銀行簽證,才算是證券交易。如果是有限公司股權移轉,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沒有印製股票,都算是財產交易。2. 財產交易所得要課所得稅,綜所稅最高稅率為40%。證券交易只須繳證交稅千分之三,至於證券交易所得稅則免徵。3. 但是出售未上市櫃及興櫃的股票交易所得,是最低稅負制的課稅範圍,稅率為20%。---未上市/興貴股票交易,賠錢可以抵稅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