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不是沒同情心,就事論事。在哪跌倒在哪裡爬起來。如果在市公所地跌倒,也不算它的吧?路邊就是有高低差,全世界全台灣幾萬處跑不掉,跌倒都可以理賠?另外,自己絆倒可以理賠? 有些人跑步,左右膝蓋會打到,這要是跌倒受傷是否可以理賠?跑到一半心臟衰竭可以理賠嗎?也是意外。意外險的定義是什麼?有人可以說看看嗎? 怎樣是意外,怎樣不是故意但卻不算意外?
可不是南山一方說不賠而已,連客觀的第三方;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的學者與專家也決議不應理賠.如果你還不服,只有上法院去講.不過,看回函內容,法官也不會判你贏.就算你去找土城區公所,你八成也要不到賠償.難道民眾只要跌倒受傷,國家都必須賠錢?你必須證明道路確有缺失,區公所疏於修繕,且該缺失與跌倒有明顯因果關係.
中午急著出門,直接把重點截圖而已。沒想到01明理的人還滿多的,我想大家的回覆你看完應該很清楚了。順便回覆16F的問題:joekickass wrote:意外險的定義是什麼? 這問題一直是意外險的灰色地帶之一。也是為何我會把意外險當輔助的原因之一,甚至我個人很少主動幫保戶規劃意外險。關於意外險可以談的有很多,恐怕不是一個小小回覆能談完的。故我就先簡易回覆,讓你參考看看。依據保險法131條,意外的定義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所致者。【外來性】指的是外在因素,排除身體內部疾病因素,但不一定需要有外在傷害。【突發性】指的是突然發生,非常規性,事故的發生無法預料,而排除慢性、反覆性、持續性的事故。而你所提到的自身跑步受傷,進而造成扭傷、韌帶受傷,因屬於自體施力不當。除非跑步時有接觸其他外在物體,否則不屬於保險中意外的定義。然而在實務上,只要金額不大,保險公司可能會為了避免雙方爭執就會通融理賠。換言之,若保險公司拒賠也屬於合理。畢竟通融理賠就是保險公司施捨給你的,而不是你應得的。再來就是你所提到的,跑到一半心臟衰竭可以理賠嗎?跑到一半心臟衰竭而身故的話其實難以界定,這通常要走訴訟,交由法院判決。畢竟疾病跟意外,只要同時發生。那麼會演變成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多半最後就是走上訴訟。這種多數原因的情況,欲做事故的判定,法院通常會採用主力近因原則。然而,一般人買保險絕對不會是為了步入法院而購買。通常我會建議買壽險也是這原因,否則一個小小理賠也要走到法院爭取...實非保戶購買之本意。(而且也未必能判賠)畢竟買保單不是替自己找麻煩的,能順順理賠才是真正的用意。不過很多保戶就是很愛,可能就單純只是覺得便宜吧...?每次保單健檢一定有一份意外套餐,就某種程度上算是熱賣商品了。畢竟數字看起來很高,買起來感覺很超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