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天九點 先打給台灣銀行 請他們搞清楚民法是怎麼規定的
再來釐清 為什麼十幾年後才會成為繼承人?
問他們是要走法院? 還是要找立委? 還是找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或是要找媒體? 反正要選舉了,這種事情多的是有人要幫忙出風頭
給你看一下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B0000006
民法繼承編施行法 第 1-2 條
繼承在民法繼承編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四日前開始,繼承人對於繼承開
始後,始發生代負履行責任之保證契約債務,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
任。但債權人證明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
不用緊張吧
該找律師就找律師 該上法院就上法院 民事庭沒那麼嚴肅 不是刑事庭不會看到鐵鍊,你老爸70歲了 沒你想的這麼脆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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